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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笑的中世紀:起訴動物案件

credit: 銳景創意

隨著文明的發展, 社會、行為準則和法律也隨之不斷發展。 第一個法院存在於上古時期。 古埃及的民法典成書於西元前3000年,

而其法律至今仍在不斷發展。

法院規定了對與錯之間的界限, 越過這條界限的人將依法受到起訴和懲罰。 但人類也並不是唯一受到法律制裁的物件。 在中世紀, 有一些動物也曾因為犯下罪行而遭受審判。 法官、檢察官、證人、辯護律師都在場, 並在起訴動物的案件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這個傳統延續了五個世紀。 由於法律禁止未經審判的懲罰, 所有人以及動物都可以被告上法庭。 自13世紀-18世紀, 許多動物都收到了起訴, 其中很多都是有官方記錄的。 第一個記錄是在1266年的法國, 一頭豬因被指控吃了一個孩子, 被判處有罪並遭到處死。

法官們同時也會觀察動物在法庭上的行為。 如果被起訴的動物沒有表現出自己的聲音或行為,

對它們來講是很不利的。 野生動物不是被起訴的對象, 只有家畜才會被起訴, 因為他們生活在人類之中, 人們認為它們應該學會如何約束自己的行為。 但在一些人類與動物的獸性行為中, 動物通常會被赦免, 而人類會被判處死刑。 法院通常認為是動物被強姦了, 它們本無意與人類發生關係。

犯事的動物會受到教堂和州法院的雙重起訴。 在一些案件中, 如果審判在教堂中進行, 對動物的懲罰通常是將它逐出教會或詛咒它。 這種懲罰主要是用來對付小動物, 例如破壞莊稼的蟲子或齧齒類動物。 而那些被指控嚴重罪行的動物, 例如謀殺, 會被判處死或流放。

在法院中, 動物有在法官和檢察官面前代表他們的被告。

目擊證人在起訴動物的案件中也很常見, 因為動物和人類有著同樣的權利。

不過也有些案件非常荒謬, 比如一隻公雞因被指控不自然的下蛋而被處死, 因為人們害怕撒旦擁有它。

本文譯自 thevintagenews, 由譯者 鏡子大王 基於創作共用協定(BY-NC)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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