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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已改為3年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於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將自2017年10月1日起, 其中有很多新規定和變化。

最重要的條文無疑就是將普通訴訟時效由二年改為三年, 且明確不得另行約定予以改變和放棄: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 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

起算點關係到, 從什麼時候計算的問題, 非常重要。 這裡歸納以下四點:

法律規定: 第一, 起算時間是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第二,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 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第三,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第四,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但不管是那種情況, 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除非有特殊情況,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再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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