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教師行為, 黑龍江省教育廳近日出臺《黑龍江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細則》規定,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並涉嫌犯罪的,
違反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1.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2.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 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3. 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 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4. 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5. 體罰學生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 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6. 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係的。
7. 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 或讓學生及家長支付報銷應由教師本人或親屬承擔的費用的。
8. 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
9. 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 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 或為他人、校外培訓機構推薦、介紹有償家教生源。
10. 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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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的範圍更明確
中小學教師包括:
幼稚園、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機構、中等職業學校、少年宮以及教研培訓中心(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 也包括民辦學校教師。
教師的違紀後果很嚴重
《細則》規定, 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警告期限為 6 個月, 記過期限為 12 個月, 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期限為 24 個月。
受到警告處分的, 在受處分期間, 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 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受到記過處分的, 在受處分期間, 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
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 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 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 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 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對教師有違反職業道德行為, 學校及主管部門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或者推諉隱瞞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