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上午11點, 市民劉先生在武漢市漢陽大街蔡甸廣場站等公車時發現, 公交站牌下方的廣告出現低俗用語, 寫著“你和‘她’發生關係了嗎?她能為你做?”的字樣。 他坐上往蔡甸大街新廟村行駛的266路公車, 發現有幾塊公車站牌上都有這樣的廣告。 劉先生認為, 這則廣告為了吸引別人的眼球, 用詞低俗, 極不妥當, 希望記者能督促相關部門早日撤除這種廣告。 (4月6日《武漢晚報》)
為了吸人眼球, 許多商家的街頭廣告都追求“語不驚人死不休”, 類似武漢街頭的“你和‘她’發生關係了嗎?她能為你做?”的廣告, 見諸媒體的還有很多:比如矗立在鶴壁市淇濱區主幹道上的售房廣告,
就連街頭小商小販也不甘落後, 如法炮製打出曖昧廣告。 賣胸罩的廣告是:“怨天尤人,
這些低俗廣告, 或畫面暴露, 或言語挑逗, 但都比那些“照本宣科”的本色廣告更能吸引路人的注意。 但是, 這種走情色路線的街頭廣告明顯有違社會公序良俗, 不但對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產生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也破壞了一個城市的對外形象, 對政府的公信力也有不小的影響。 人們不禁要問:街頭低俗廣告究竟該誰來管?
街頭廣告是城市形象的一個有機組成部門, 是宣傳城市的一張名片, 好的街頭廣告不僅能美化城市, 給人們帶來審美享受與愉悅, 還能體現一座城市的人文精神, 激發人們的創業熱情,
按照規定,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街頭發佈廣告, 都要事先到工商部門核實註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明確廣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或“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第十條又規定“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整治街頭低俗廣告, 需要工商、衛生、城管、出版等單位採取聯合行動, 並形成長效機制, 讓街頭商業廣告更乾淨更文明, 並適當增加一些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宣傳當地旅遊資源的公益廣告, 凸顯城市文化氣息, 提升城市文化品位, 給城市形象“做加法”。
文/維揚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