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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拖欠工資,或可獲刑

案件:

日前, 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一案, 一審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10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2010年, 被告人劉某在海滄區新陽街道投資設立了某工藝品公司, 並出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經營不善, 該公司自2014年6月起開始拖欠員工工資。 至2014年11月9日, 該公司已拖欠35名員工工資共計29.4萬餘元, 並給部分員工寫下欠條答應儘快籌款發放工資。 然而, 劉某隨後便關閉手機失去行蹤。

討薪無果的員工只好向海滄區人社局投訴, 區人社局立即展開調查取證, 並向該公司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 但該司未予履行。 隨後, 區人社局經研究認為, 劉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數額較大, 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 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構成犯罪, 遂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立案偵查。

2016年1月1日, 被告人劉某在廣東省惠州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後經海滄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一審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30日內支付剩餘欠款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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