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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峽一“老賴”被堵被窩 雖當場履行仍被法院依法判處刑罰

趙某某雖已履行法定義務但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由:案件調解拒不履行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012年原告劉某某承攬被告趙某某承包的粉刷工程,

工程結束後, 劉某某找趙某某結算承攬費, 而趙某某卻在寫欠條時故意把名字寫錯, 後劉某某一直催著討要該承攬費, 趙某某一直拒絕支付。 索要欠款數年未果, 2016年劉某某將趙某某起訴至陝州區法院, 要求支付其承攬費, 但法官審查後, 發現被告的名字明顯錯誤, 後經法院主持調解, 趙某某承認欠條上的名字是其故意寫錯的, 並與劉某某達成協議約定分三期支付完承攬費。 逾期, 趙某某又未支付。 劉某某向陝州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進展:司法拘留分文未付 被堵被窩當場履行

執行中, 陝州區法院向被執行人趙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強制執行裁定書, 趙某某在收到上述文書後既不報告財產情況,

也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陝州區法院於2017年2月8日, 將趙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拘留期滿, 趙某某仍拒不執行。 後申請執行人劉某某向本院提起了刑事自訴, 請求追究被告人趙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 刑事案件立案受理。

2017年3月14日, 陝州區法院開展集中執行專項行動。 一大早, 趙某某就被陝州法院的執行幹警堵到被窩裡, 在對趙某某宣讀司法拘留決定後, 與趙某某同居的女友從枕頭下拿出錢, 替趙某某履行了執行款。 執行款雖然履行, 但趙某某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刑事處罰再所難免。

結果:刑事自訴被判刑罰 追悔莫及為時晚矣

經陝州區法院審理查明, 被告人趙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鑒於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 並已履行還款義務, 可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 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判處罰金1000元。

警示:罰金雖少影響大 主動履行才是出路

承辦此案的陝州區法院刑事法官說, 雖然判處被告人趙某某罰金1000元數額不大, 但是對趙某某及其近親屬今後的生活、工作是有較大影響的。 因趙某某被判處罰金屬於刑事處罰的一種, 以後如果趙某某及其子女要參加公務員考試或者參軍入伍等,

根據相關規定都會受到限制。 在此, 執行法官奉勸那些心存僥倖的失信被執行人:規避法院執行最終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儘早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才是唯一出路。 (徐瑞龍 習兆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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