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某雖已履行法定義務但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案由:案件調解拒不履行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012年原告劉某某承攬被告趙某某承包的粉刷工程,
進展:司法拘留分文未付 被堵被窩當場履行
執行中, 陝州區法院向被執行人趙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強制執行裁定書, 趙某某在收到上述文書後既不報告財產情況,
2017年3月14日, 陝州區法院開展集中執行專項行動。 一大早, 趙某某就被陝州法院的執行幹警堵到被窩裡, 在對趙某某宣讀司法拘留決定後, 與趙某某同居的女友從枕頭下拿出錢, 替趙某某履行了執行款。 執行款雖然履行, 但趙某某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刑事處罰再所難免。
結果:刑事自訴被判刑罰 追悔莫及為時晚矣
經陝州區法院審理查明, 被告人趙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 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鑒於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 並已履行還款義務, 可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 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判處罰金1000元。
警示:罰金雖少影響大 主動履行才是出路
承辦此案的陝州區法院刑事法官說, 雖然判處被告人趙某某罰金1000元數額不大, 但是對趙某某及其近親屬今後的生活、工作是有較大影響的。 因趙某某被判處罰金屬於刑事處罰的一種, 以後如果趙某某及其子女要參加公務員考試或者參軍入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