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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以“保健”名義組織賣淫 男子撈偏門獲刑十一年

男子租賃酒店SPA中心從事足療生意, 但生意慘澹, 為了扭轉經營局面, 男子逐撈偏門組織賣淫, 從而增加收入, 終獲刑入獄。 11月16日, 陝西三原法院審結了一起組織賣淫案, 被告人張大力犯組織賣淫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6900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4月, 被告人張大力租賃陝西名豪國際酒店有限公司SPA水療中心從事足療等項目。 因生意不好, 在2015年7、8月份, 被告人張大力招聘店長曾權(在逃)並決定在該水療中心組織婦女賣淫以增加收入, 並由曾權具體負責。 自2015年9月份起該水療中心便開始以“保健”名義從事組織婦女賣淫活動。

2016年8月, 三原縣公安局在該中心檢查時, 現場抓獲賣淫和嫖娼男女共三對, 查扣營業款8537元。 經查, 該中心自2015年9月份起至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大力為了扭轉其承租經營的陝西名豪國際酒店有限公司SPA水療中心足療等項目的生意, 便與店長曾權商議從2015年9月1日起決定在該水療中心招募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 其他中層管理者由曾權負責招聘, 由曾權制定員工制度、獎勵制度、賣淫女的提成制度等, 並經被告人張大力同意後開始實施。 從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 賣淫次數為8173次, 非法獲利人民幣3429590元。 故被告人張大力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

構成組織賣淫罪。 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罪名成立。 被告人張大力于2017年2月20日自動到派出所投案, 並對其在名豪水療中心組織賣淫的事實如實供述, 故其行為構成自首, 依法應從輕處罰, 逐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文中均為化名)(

三原法院:呂鑫 崔瑾)編輯: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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