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17年8月14日早,
寶雞市東南鎮高廟村村民嚴某家屬向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反映,
嚴某13日早去上班後徹夜未歸,
公司領導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查找,
後在五號樓電梯井底發現了嚴某,
縣醫院急救中心醫護人員對其進行了搶救,
最終確認死亡。
8月15日因死者家屬在工地燒紙,
與施工單位工作人員發生衝突,
死者三名家屬受傷住院。
【調解經過】縣委、縣政府積極安排部署,
由東南鎮政府牽頭組成縣鎮村聯合調解組,
對“工地傷亡事件”進行調解。
8月17日上午,
調解組組織死者家屬代表和公司代表進行協商。
家屬代表認為嚴某是在工地內死亡,
屬於因公死亡,
並提出三個訴求:一是死亡賠償金80萬元,
並承擔殯儀館一切費用;二是死者配偶精神損失費2萬元;三是賠償死者家屬誤工費1萬元,
並承擔被打傷者的醫院治療費用。
公司代表認為,
死者嚴某8月13日18時30分下班後已經離開工地,
且白天工作地點是四號樓,
被發現死亡時是在已經完工的五號樓電梯井內,
不屬於因公死亡,
只願意承擔8萬元的人道主義補助金。
雙方代表就死者嚴某是否屬於因公死亡產生了爭議,
調解組安排工作人員對工地工人進行走訪,
瞭解到嚴某白天確實是在四號樓工作,
13日下班後也沒有加班,
至於嚴某為何下班離開工地後沒有回家又返回工地去了五號樓,
並死在了電梯井內,
原因無從考證。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對工傷的認定做出了明確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
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調解組參照工傷認定標準和調查後認為,
死者家屬發現嚴某13日晚未按時回家後,
沒有及時與公司聯繫組織查找,
一直到次日早晨才告知,
對嚴某的死亡負有主要責任。
嚴某死亡是發生在下班後,
不在工作時間內,
建築工地也沒有在下班後安排他去五號樓工作,
但公司沒有在工地設置門房,
對工地管理存在問題,
所以對嚴某的死亡也負有一定責任。
綜合現場走訪情況和法律規定,
認定嚴某屬於意外死亡事件。
雙方代表查看現場調查資料後對嚴某屬於意外死亡都表示認可。
但雙方對賠償金額要求相差懸殊,
調解再次陷入僵局。
調解組經過分析,
決定進行“一對一調解”。
從人道主義關懷的角度出發,
對公司代表採取了“支撐千斤頂”的方式,
談判,
講道理,
講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監管制度,
不斷促使其增加死亡賠償金。
對死者家屬代表採取了“擠壓棉花”的方式,
動之以情,
曉之以理,
做思想工作,
勸導其降低死亡賠償金,
爭取達到雙方都能接受的“臨界點”。
經過連續兩天耐心細緻的調解,
8月18日晚11時40分,
雙方代表就死亡賠償金終於達成一致。
【案例點評】人民調解制度發揮了“排憂解難,
止訟息爭”的積極作用,
有效促進了社會的民主法治進程,
維護了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調解組以事實為依據,
以法律為準繩,
兼顧情理與法理,
結合實際調查情況,
通過細緻的調解,
促使雙方代表就死亡賠償金額達成了一致,
使死者得以安息,
死者家屬得到了撫慰,
有效防止了事態擴大,
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寶雞市司法局:吳穎)編輯:蕫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