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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雞市司法局:農民工命喪工地引糾紛 高效調解維護公平正義

【案情簡介】2017年8月14日早, 寶雞市東南鎮高廟村村民嚴某家屬向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反映, 嚴某13日早去上班後徹夜未歸, 公司領導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查找, 後在五號樓電梯井底發現了嚴某, 縣醫院急救中心醫護人員對其進行了搶救, 最終確認死亡。 8月15日因死者家屬在工地燒紙, 與施工單位工作人員發生衝突, 死者三名家屬受傷住院。

【調解經過】縣委、縣政府積極安排部署, 由東南鎮政府牽頭組成縣鎮村聯合調解組, 對“工地傷亡事件”進行調解。 8月17日上午, 調解組組織死者家屬代表和公司代表進行協商。

家屬代表認為嚴某是在工地內死亡, 屬於因公死亡, 並提出三個訴求:一是死亡賠償金80萬元, 並承擔殯儀館一切費用;二是死者配偶精神損失費2萬元;三是賠償死者家屬誤工費1萬元, 並承擔被打傷者的醫院治療費用。 公司代表認為, 死者嚴某8月13日18時30分下班後已經離開工地, 且白天工作地點是四號樓, 被發現死亡時是在已經完工的五號樓電梯井內, 不屬於因公死亡, 只願意承擔8萬元的人道主義補助金。 雙方代表就死者嚴某是否屬於因公死亡產生了爭議, 調解組安排工作人員對工地工人進行走訪, 瞭解到嚴某白天確實是在四號樓工作, 13日下班後也沒有加班, 至於嚴某為何下班離開工地後沒有回家又返回工地去了五號樓,
並死在了電梯井內, 原因無從考證。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對工傷的認定做出了明確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 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調解組參照工傷認定標準和調查後認為, 死者家屬發現嚴某13日晚未按時回家後, 沒有及時與公司聯繫組織查找, 一直到次日早晨才告知, 對嚴某的死亡負有主要責任。 嚴某死亡是發生在下班後, 不在工作時間內, 建築工地也沒有在下班後安排他去五號樓工作,
但公司沒有在工地設置門房, 對工地管理存在問題, 所以對嚴某的死亡也負有一定責任。 綜合現場走訪情況和法律規定, 認定嚴某屬於意外死亡事件。 雙方代表查看現場調查資料後對嚴某屬於意外死亡都表示認可。 但雙方對賠償金額要求相差懸殊, 調解再次陷入僵局。 調解組經過分析, 決定進行“一對一調解”。 從人道主義關懷的角度出發, 對公司代表採取了“支撐千斤頂”的方式, 談判, 講道理, 講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監管制度, 不斷促使其增加死亡賠償金。 對死者家屬代表採取了“擠壓棉花”的方式, 動之以情, 曉之以理, 做思想工作, 勸導其降低死亡賠償金, 爭取達到雙方都能接受的“臨界點”。 經過連續兩天耐心細緻的調解,
8月18日晚11時40分, 雙方代表就死亡賠償金終於達成一致。

【案例點評】人民調解制度發揮了“排憂解難, 止訟息爭”的積極作用, 有效促進了社會的民主法治進程, 維護了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調解組以事實為依據, 以法律為準繩, 兼顧情理與法理, 結合實際調查情況, 通過細緻的調解, 促使雙方代表就死亡賠償金額達成了一致, 使死者得以安息, 死者家屬得到了撫慰, 有效防止了事態擴大, 維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寶雞市司法局:吳穎)編輯:蕫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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