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 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巡視工作, 深化政治巡視, 進一步發揮巡視監督全面從嚴治党利劍作用, 按照中央關於“抓緊修改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條例》實施辦法”的要求和十二屆市委關於巡視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 市委決定對《中共北京市委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 嚴肅黨內政治生活, 淨化黨內政治生態, 加強黨內監督, 規範巡視工作,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
二、將第二條第一款分為兩款, 原第一款修改為:“市委實行巡視制度, 建立專職巡視機構, 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區、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實現巡視全覆蓋。 ”
增加第二款:“區委建立巡察制度, 設立巡察機構, 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察監督。 ”
原第二款為第三款, 修改為:“市委和區委分別承擔巡視、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 ”
三、將第三條修改為:“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北京重要講話精神和對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 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
四、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 副組長由市委組織部部長擔任, 成員由市紀委市監委機關、市委組織部、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第三款修改為:“市委巡視工作應當接受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 ”
五、將第六條第一項修改為:“(一)貫徹黨中央和市委有關決議、決定;”。
六、將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一)理想信念堅定, 對党忠誠, 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七、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建立巡視專業人才庫, 健全局級單位優秀年輕幹部到巡視組掛職鍛煉的工作機制, 把巡視組作為培養鍛煉幹部的平臺。 ”
八、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建立和完善中央統一領導, 市委負主體責任、巡視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市紀委市監委機關和市委組織部等單位支援配合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九、在第二章中增加一條為第十五條, 內容為:“市紀委市監委機關、市委組織部和市編辦等有關部門, 要按照中央《關於市縣黨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見》有關規定, 指導各區在現有編制總量內為區委巡察組配備相應的專職人員。 ”
十、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 修改為:“巡視組對巡視物件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 遵守黨的紀律, 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 著力發現党的領導弱化、党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 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 管黨治黨寬鬆軟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陽奉陰違、結黨營私、團團夥夥、拉幫結派, 以及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不到位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 以權謀私、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 違規用人、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 以及獨斷專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市委貫徹落實辦法不力, 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問題;
(五)市委要求瞭解的其他問題。 ”
十一、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 修改為:“市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 針對區、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 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
十二、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市紀委市監委機關、市級政法機關和市委組織部、市審計局、市信訪辦等部門和單位瞭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十三、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市委常委會應當定期研究巡視工作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市委書記專題會議應當及時聽取巡視情況彙報。”
十四、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推動被巡視黨組織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回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並於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十五、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市委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後,依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
(二)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組織部門;
(三)其他問題移交相關單位。”
十六、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後,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並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回饋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十七、在第五章中增加一條為第三十四條,內容為:“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巡視組工作情況和被巡視黨組織對巡視回饋問題整改情況進行測評。”
十八、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被巡視地區(單位)的幹部群眾發現巡視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十九、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本辦法由中共北京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紀委會同市委組織部承擔。”
二十、將《中共北京市委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實施辦法》中“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表述,分別規範為“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本決定自2017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中共北京市委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現予以印發。
開展機動靈活的專項巡視。”十二、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市紀委市監委機關、市級政法機關和市委組織部、市審計局、市信訪辦等部門和單位瞭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十三、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市委常委會應當定期研究巡視工作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市委書記專題會議應當及時聽取巡視情況彙報。”
十四、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推動被巡視黨組織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回饋意見後,應當認真整改落實,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並於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報送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十五、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索,市委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後,依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
(一)對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移交有關紀律檢查機關;
(二)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移交有關組織部門;
(三)其他問題移交相關單位。”
十六、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者線索後,應當及時研究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並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回饋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十七、在第五章中增加一條為第三十四條,內容為:“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巡視組工作情況和被巡視黨組織對巡視回饋問題整改情況進行測評。”
十八、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被巡視地區(單位)的幹部群眾發現巡視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或者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十九、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本辦法由中共北京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紀委會同市委組織部承擔。”
二十、將《中共北京市委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實施辦法》中“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表述,分別規範為“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市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本決定自2017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中共北京市委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現予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