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開發票, 並非可以拒付貨款
【案例】
趙先生因裝修房屋, 在何女士開辦的裝飾用品店先後多次賒購各種材料。 2015年1月5日, 根據雙方結算,
【點評】
買賣合同中的主義務, 包括賣方交付貨物並轉移貨物所有權, 買方支付貨款並受領標的物, 賣方向買方開具發票, 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 並不屬於主義務, 而只是一種附隨義務。 即賣方交付發票與買方支付貨款不能形成對待給付, 買方不能僅以賣方未履行開具發票的義務而拒付貨款。 因此, 趙先生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二已開發票, 並非等於已付貨款
【案例】
邱先生在鐘女士開辦的家電超市賒購三台空調。
【點評】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二條規定:“專用發票, 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 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並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即它僅是賣方的納稅義務和買方進貨稅額的合法證明, 並不能作為買賣雙方已經支付、收取貨款的憑證或記錄。
三持有發票, 並非等於存在買賣
【案例】
2015年4月17日, 一家公司起訴一家超市支付22萬元被欠貨款時, 提交了由超市開具的發票來證明彼此存在買賣關係。 而超市辯稱, 公司持有的發票, 是其根據公司要求所代開, 實際上並無買賣關係。 因公司未能提供雙方存在買賣關係的憑證, 也無法說清業務接洽、收貨人、催討貨款等基本事實, 法院最終駁回了公司的訴請。
【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 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的, 應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
四索要發票, 並非可以訴請法院
【案例】
一家公司從生產廠家購買價值30余萬元的機器設備並付清全部貨款後, 多次要求生產廠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可生產廠家以各種理由遲遲不予辦理。 無奈之下, 公司於2015年5月9日提起了訴訟, 請求法院責令生產廠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出乎公司意料的是, 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點評】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 負責發票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也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