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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報」廈門認定低收入家庭標準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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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現在起

廈門在認定低收入家庭時

家庭收入要扣除

自付醫療費用、全日制學生教育學費等支出

此舉加大了對支出型貧困家庭的救助力度

此前, 廈門曾於2012年出臺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 如今5年的有效期已滿。 近日, 市民政局修訂了《廈門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 主要從標準確定、審批程式、經濟核對三個方面進行了完善。

新辦法對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更加科學, 並鼓勵低收入者就業, 在計算收入時, 就業成本將被扣除。

變化

1

明確低收入家庭收入、財產標準

與舊辦法相比, 新辦法明確了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財產標準。

以往, 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財產標準由市民政局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請示市政府後發文確定。

根據執行情況, 新辦法明確, 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標準為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 財產標準按低收入家庭月收入標準的24倍(即最低生活保障月標準的48倍)確定。

以今年為例, 廈門城鄉低保標準為每人每月720元, 那麼, 低收入家庭標準就是家庭月人均收入1440元、人均財產34560元。

變化

2

加大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力度

以往, 在認定低收入家庭時, 僅核對人口、收入、財產這三個要素。 但一些家庭在看病、上學等方面支出較大, 實際上能用於生活開支的錢並不多, 造成支出型貧困。

新辦法的亮點之一, 是加大了對支出型貧困家庭的救助力度, 參照特困供養、最低生活保障審批, 將自付醫療費、全日制學生教育學費支出增加為經濟狀況核對內容, 實行人口、收入、財產、支出四要素核對。

也就是說, 在核對家庭經濟狀況時, 家庭收入要扣除自付醫療費用、全日制學生教育學費等支出。

變化

3

核算收入時要扣除就業成本

與舊辦法相比, 新辦法的另一大亮點, 是鼓勵低收入者積極就業, 自食其力。

新辦法規定, 對在職人員或者自謀職業人員進行收入核算時, 對於收入高於最低工資標準的, 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20%扣除就業成本;對於收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 按其實際收入的20%扣除就業成本。

廈門市民政局有關負責人表示, 就業可能會產生交通、通訊等費用, 將這部分就業成本扣除, 更能真實反映申請者的實際收入, 一方面避免部分低收入者為了享受政策照顧而不就業, 另一方面也可以將一部分邊緣人員納入政策保障範圍, 鼓勵低收入者積極就業。

變化

4

特殊群體的專項補助不占額度

新辦法還有一大變化, 在認定低收入家庭時, 不計入家庭收入項目所得的金融資產, 在計算家庭財產時應予以扣除。

這是什麼意思呢?廈門市民政局有關負責人表示, 這裡提到的金融資產, 指的是一些重點優撫對象、殘疾人等群體的專項補助, 比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等, 不計入家庭財產。

另外, 申請人若有不配合經濟狀況核對, 故意隱瞞家庭經濟狀況, 轉移或放棄財產、收入、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行為, 將不予認定為低收入家庭。

變化

5

統一了困難家庭審批程式

新辦法還將低收入家庭與特困、最低生活保障等經濟困難家庭的審批程式保持協調一致。

申請人或者其委託人應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也可以委託居(村)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此前的三級審批, 也簡化為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民政部門兩級審批。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公示時間從不得少於15天縮短為不少於7天, 區民政局由審批過程中公示改為審批事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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