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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鈴響了」提高防範意識,切勿輕信虛假回購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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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公司經理在與原告交涉過程中, 多次向原告提及藏品回購的承諾, 但是一直未予兌現。 被告公司在庭審中也認可其在銷售時對原告予以回購藏品的承諾, 但是前提是藏品有所升值或者行情好。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售藏品時承諾予以回購, 但並未告知其回購系附加條件, 其在簽約時向對方隱瞞重要事實, 構成欺詐, 使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與被告公司成立買賣合同關係, 被告公司對此具有過錯。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被撤銷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撤銷後因合同取得財產應予返還,

有過錯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 海澱法院一審判決撤銷涉案買賣合同、被告返還原告貨款23萬餘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被告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 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雖然上訴人(原審被告公司)承諾對涉案藏品予以回購,

但是回購的時間以及條件關乎買賣合同當事人的重要權利與義務, 應當予以明確說明與告知, 上訴人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對回購承諾所附條件予以說明, 考慮到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年事較高, 視力不好, 識別力和判斷力較低, 因此認定上訴人存在欺詐行為, 最終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

■法官提醒■

1、回購承諾勿輕信。

2、權利受損留證據。

本案中, 原告在向被告公司主張回購時將雙方交涉過程予以記錄, 為其主張被告欺詐提供了有力證據。 因此一方面應當積極維權, 另一方面要留個心眼, 留存相關權益受損和維權的證據。

3、維權法律有保障。

(市北區司法局馬學剛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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