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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最新輔警管理辦法:統一證件、工資入財政、特別優秀報考員警適當照顧

各縣區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門:

《濟南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 現印發給你們, 請認真組織實施。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1月20日

濟南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全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管理, 確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務輔助力量, 保障輔警合法權益, 充分發揮其在公安工作中的協助作用,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山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試行)》(魯政辦字〔2016〕221號)等有關規定, 結合我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輔警, 是指依法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輔助性警務職責, 納入警務輔助人員用人額度, 經費保障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 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輔警的招聘、履行職責、權利、管理、保障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按照輔警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 實行分類管理, 劃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

第五條輔警不具備執法資格, 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

輔警協助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履行職責行為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第六條輔警用人額度應當與我市社會治安狀況、經濟發展水準、人口數量、地域面積、警力配備情況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等相適應, 一般不超出本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總量, 具體配備標準由同級政府核定審批。

第七條在市、縣區政府統一領導下, 公安機關主要負責輔警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

民政部門主要負責因公(工)死亡後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輔警烈士評定及烈屬撫恤工作, 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輔警經費保障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指導輔警招聘、薪酬確定和落實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障工作。

第八條市級公安機關主管全市輔警管理工作;縣區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輔警管理工作, 並接受市級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

輔警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第九條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明確本級機關輔警管理機構, 負責輔警的管理監督工作;公安機關用人單位負責輔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職責、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勤務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警務活動。

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協助開展治安巡邏、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三)協助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

(四)協助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 保護案(事)件現場, 搶救受傷人員;

(五)協助疏導交通, 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採集交通違法資訊;

(六)協助開展吸毒人員登記和動態管控、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七)協助開展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八)協助開展出入境管理服務、邊防檢查;

(九)參與滅火救援和協助開展消防監督管理;

(十)協助開展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十一)協助記錄訊問、詢問筆錄;

(十二)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帶領下駕駛警用交通工具;

(十三)其他可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工作。

第十一條文職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援、警務保障等工作。 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開展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視窗服務、證件辦理、資訊採集與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協助開展心理諮詢、醫療、翻譯、電腦網路維護、資料分析、軟體研發、安全監測、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鑒定等技術支援工作;

(三)協助開展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後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職輔警從事的工作。

第十二條輔警不得從事以下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單獨執法或以個人名義執法;

(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第十三條輔警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和勞動保護條件;

(二)獲得工資報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險待遇;

(三)參加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知識培訓;

(四)對所在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對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安機關的管理制度;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按照授權使用公安資訊系統,保證公安資訊網路安全;

(三)服從公安機關的管理,聽從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指揮,不得超越職責範圍履行警務活動;

(四)文明執勤、恪盡職守、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尊重社會風俗習慣;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崗位設置

第十五條輔警實行崗位管理,遵循按需設崗、精簡高效、精細管理、動態調整的原則,統一崗位設置,實行規範管理。

第十六條根據輔警崗位性質、特點,設置行政管理類、技術支援類、警務保障類、執法執勤類、特殊勤務類等5類28種崗位。

(一)文職輔警。

1.行政管理類。設置行政助理、檔案助理、接線員、視窗服務、資訊處理等5種崗位。

2.技術支援類。設置資料研判、電腦通信、勘驗助理、網路監測、檢驗助理、醫務助理、宣傳助理、警務翻譯等8種崗位。

3.警務保障類。設置裝備維保、財務助理、基建助理等3種崗位。

(二)勤務輔警。

1.執法執勤類。設置社區警務、治安防範、案件協理、出入境管理、交通協管、查驗助理、助理考試員等7種崗位。

2.特殊勤務類。設置應急處突、禁毒助理、監所管理、帶犬特勤、排爆助理等5種崗位。

第十七條輔警配備實行動態管理,優先保障一線實戰單位。綜合管理部門原則上以配備文職輔警為主,執法勤務機構原則上以配備勤務輔警為主,其中社區民警和特警、巡警、交警等配備比例應符合上級要求。

第十八條崗位設置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

第四章招聘

第十九條輔警的用人計畫應當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社會治安情況和用人額度有關規定,由市、縣區公安機關提出,經同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審批。

第二十條輔警招聘工作由市、縣區公安機關在批准的用人計畫內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招聘輔警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聘用的辦法。

依照前款規定招聘輔警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退役士兵、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員警類或政法類院校畢業生、國有企業下崗分流人員、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以及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或專門技能的人員,可以定向招聘公安烈士、公安英模以及因公犧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招聘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二十二條輔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三)年滿十八周歲;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其中文職輔警應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特殊、專業警務輔助崗位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招聘條件,但應當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二)因違紀違規被開除、辭退、解聘的;

(三)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四)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被判處刑罰的;

(五)本人或家庭成員、近親屬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六)其他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第二十四條招聘輔警,應當按照發佈招聘公告、報名資格審查、考試考察、體能測評、體檢、政治考核、公示等程式實施。招聘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便於公民報考。

根據崗位性質和特點,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招聘程式進行簡化或調整順序。對專業要求較高的崗位,可以採用其他測評辦法。

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新招聘的輔警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限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試用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層級;試用不合格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章層級設置

第二十七條輔警實行層級管理,綜合考慮工作業績、業務能力、履職年限、考核、獎懲等情況,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式評定和晉升、降低層級,並與薪酬待遇掛鉤。

第二十八條輔警層級管理堅持科學規範、注重實績、有效激勵、競爭擇優的原則,由市、縣區公安機關輔警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根據科學管理和職業發展需要,輔警分為若干層級。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核定的輔警用人額度,按規定確定本級機關各層級輔警數量。

第三十條輔警晉升層級,應當具備相應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工作資歷、工作實績和年度考核等次等資格條件,在核定的層級額度內組織實施。

晉升層級應逐級進行,採取考核晉升或者選拔晉升方式定期組織實施。在本層級任期內獲得相關表彰或榮譽的,可提前晉升層級。

第三十一條輔警違反紀律和管理規定、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達不到解聘情形的,應當延遲晉升或者降低層級。

第三十二條現有輔警按有關規定過渡後,根據文化程度、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資歷、年限、業績及獎懲等情況,由市、縣區公安機關按程式評定層級。

第六章管理

第三十三條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輔警的崗位責任、教育培訓、考核考勤、保密管理等制度,同時建立完善輔警退出機制,保障出口管道暢通。公安機關用人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各項制度規定,加強對輔警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將輔警的教育培訓工作納入隊伍教育培訓計畫,對輔警開展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切實提高輔警素質。

第三十五條崗前培訓是對新招聘輔警進行的入職培訓。崗前培訓時間不少於60日,培訓內容包括職業養成教育、基礎法律法規、基礎警務實戰技能、基礎公安業務知識和體能、心理行為訓練,重點培育輔警的基本職業素養,提高適應公安工作的能力。

經考試考核,取得崗前培訓合格證書後,方可安排其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第三十六條定期培訓是根據輔警崗位職責要求進行的離崗集中培訓。輔警每年參加定期培訓時間不少於7天。

定期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有關政策法規、基礎業務知識、專業技能和體能、心理行為訓練等,重點培養專業素養,強化知識更新,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十七條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輔警的工作績效、遵章守紀、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十八條定期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

考核結果作為層級升降、獎懲、薪酬調整以及續用、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輔警在協助開展警務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係的;

(二)涉及本人近親屬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警務輔助活動的。

前款規定的回避,由所屬的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決定。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投訴舉報輔警涉嫌違法違紀行為。

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和回饋制度,暢通投訴舉報管道,負責投訴舉報調查工作,依法處理針對輔警的投訴舉報。

第七章待遇保障

第四十一條市、縣區政府應當將本級公安機關輔警的招聘、工資福利、教育培訓、裝備配置、服裝、獎勵、保險、撫恤以及工作運轉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二條輔警的薪酬結構、待遇專案及施行時間按照省級公安機關會同省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具體標準由市、縣區參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財力狀況核定,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特殊、專業崗位輔警的薪酬標準應當與所從事的工作相適應。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輔警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定期組織輔警參加健康查體,並建立健康檔案。

第四十五條輔警享有的假期和相關待遇,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市、縣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或者突出貢獻的輔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特別優秀的輔警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要給予適當照顧。

第四十七條輔警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被評定為烈士的,其家屬享受《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八條輔警應當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按照規定統一著裝,持證上崗,其工作證件、服裝式樣和標識應當符合公安部、省級公安機關相關規定。

輔警離職時,應當交回所配發的工作證件、服裝、標識和裝備。

第四十九條市、縣區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崗位工作需要,為輔警配備必要的執勤及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輔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對輔警的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手續完備。當事輔警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三條輔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市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施行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聘用的現有公安機關輔警,由市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制定過度管理辦法,按規定程式實施過渡。通過過度的,按程式聘用;未通過過度的,依法依規妥善處理勞動關係。

按照《山東省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魯公通〔2016〕89號)規定聘用的鄉鎮交通管理員,由市、縣區公安機關根據本辦法劃分為勤務輔警或文職輔警,並確定層級。

第五十六條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南部山區管委會按照本辦法規定,參照縣區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模式,做好派駐公安機關輔警規範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9日。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單獨執法或以個人名義執法;

(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第十三條輔警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和勞動保護條件;

(二)獲得工資報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險待遇;

(三)參加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知識培訓;

(四)對所在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對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安機關的管理制度;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按照授權使用公安資訊系統,保證公安資訊網路安全;

(三)服從公安機關的管理,聽從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指揮,不得超越職責範圍履行警務活動;

(四)文明執勤、恪盡職守、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尊重社會風俗習慣;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崗位設置

第十五條輔警實行崗位管理,遵循按需設崗、精簡高效、精細管理、動態調整的原則,統一崗位設置,實行規範管理。

第十六條根據輔警崗位性質、特點,設置行政管理類、技術支援類、警務保障類、執法執勤類、特殊勤務類等5類28種崗位。

(一)文職輔警。

1.行政管理類。設置行政助理、檔案助理、接線員、視窗服務、資訊處理等5種崗位。

2.技術支援類。設置資料研判、電腦通信、勘驗助理、網路監測、檢驗助理、醫務助理、宣傳助理、警務翻譯等8種崗位。

3.警務保障類。設置裝備維保、財務助理、基建助理等3種崗位。

(二)勤務輔警。

1.執法執勤類。設置社區警務、治安防範、案件協理、出入境管理、交通協管、查驗助理、助理考試員等7種崗位。

2.特殊勤務類。設置應急處突、禁毒助理、監所管理、帶犬特勤、排爆助理等5種崗位。

第十七條輔警配備實行動態管理,優先保障一線實戰單位。綜合管理部門原則上以配備文職輔警為主,執法勤務機構原則上以配備勤務輔警為主,其中社區民警和特警、巡警、交警等配備比例應符合上級要求。

第十八條崗位設置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調整。

第四章招聘

第十九條輔警的用人計畫應當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社會治安情況和用人額度有關規定,由市、縣區公安機關提出,經同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審批。

第二十條輔警招聘工作由市、縣區公安機關在批准的用人計畫內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招聘輔警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聘用的辦法。

依照前款規定招聘輔警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退役士兵、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員警類或政法類院校畢業生、國有企業下崗分流人員、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以及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或專門技能的人員,可以定向招聘公安烈士、公安英模以及因公犧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招聘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二十二條輔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三)年滿十八周歲;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其中文職輔警應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特殊、專業警務輔助崗位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招聘條件,但應當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二)因違紀違規被開除、辭退、解聘的;

(三)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四)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被判處刑罰的;

(五)本人或家庭成員、近親屬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六)其他不適合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第二十四條招聘輔警,應當按照發佈招聘公告、報名資格審查、考試考察、體能測評、體檢、政治考核、公示等程式實施。招聘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便於公民報考。

根據崗位性質和特點,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招聘程式進行簡化或調整順序。對專業要求較高的崗位,可以採用其他測評辦法。

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新招聘的輔警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限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試用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層級;試用不合格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章層級設置

第二十七條輔警實行層級管理,綜合考慮工作業績、業務能力、履職年限、考核、獎懲等情況,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式評定和晉升、降低層級,並與薪酬待遇掛鉤。

第二十八條輔警層級管理堅持科學規範、注重實績、有效激勵、競爭擇優的原則,由市、縣區公安機關輔警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根據科學管理和職業發展需要,輔警分為若干層級。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核定的輔警用人額度,按規定確定本級機關各層級輔警數量。

第三十條輔警晉升層級,應當具備相應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工作資歷、工作實績和年度考核等次等資格條件,在核定的層級額度內組織實施。

晉升層級應逐級進行,採取考核晉升或者選拔晉升方式定期組織實施。在本層級任期內獲得相關表彰或榮譽的,可提前晉升層級。

第三十一條輔警違反紀律和管理規定、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達不到解聘情形的,應當延遲晉升或者降低層級。

第三十二條現有輔警按有關規定過渡後,根據文化程度、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資歷、年限、業績及獎懲等情況,由市、縣區公安機關按程式評定層級。

第六章管理

第三十三條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輔警的崗位責任、教育培訓、考核考勤、保密管理等制度,同時建立完善輔警退出機制,保障出口管道暢通。公安機關用人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各項制度規定,加強對輔警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將輔警的教育培訓工作納入隊伍教育培訓計畫,對輔警開展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切實提高輔警素質。

第三十五條崗前培訓是對新招聘輔警進行的入職培訓。崗前培訓時間不少於60日,培訓內容包括職業養成教育、基礎法律法規、基礎警務實戰技能、基礎公安業務知識和體能、心理行為訓練,重點培育輔警的基本職業素養,提高適應公安工作的能力。

經考試考核,取得崗前培訓合格證書後,方可安排其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第三十六條定期培訓是根據輔警崗位職責要求進行的離崗集中培訓。輔警每年參加定期培訓時間不少於7天。

定期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有關政策法規、基礎業務知識、專業技能和體能、心理行為訓練等,重點培養專業素養,強化知識更新,提高工作能力。

第三十七條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輔警的工作績效、遵章守紀、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十八條定期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

考核結果作為層級升降、獎懲、薪酬調整以及續用、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輔警在協助開展警務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係的;

(二)涉及本人近親屬利害關係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警務輔助活動的。

前款規定的回避,由所屬的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機構決定。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投訴舉報輔警涉嫌違法違紀行為。

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和回饋制度,暢通投訴舉報管道,負責投訴舉報調查工作,依法處理針對輔警的投訴舉報。

第七章待遇保障

第四十一條市、縣區政府應當將本級公安機關輔警的招聘、工資福利、教育培訓、裝備配置、服裝、獎勵、保險、撫恤以及工作運轉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十二條輔警的薪酬結構、待遇專案及施行時間按照省級公安機關會同省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具體標準由市、縣區參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財力狀況核定,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特殊、專業崗位輔警的薪酬標準應當與所從事的工作相適應。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輔警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定期組織輔警參加健康查體,並建立健康檔案。

第四十五條輔警享有的假期和相關待遇,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市、縣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或者突出貢獻的輔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特別優秀的輔警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要給予適當照顧。

第四十七條輔警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被評定為烈士的,其家屬享受《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八條輔警應當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按照規定統一著裝,持證上崗,其工作證件、服裝式樣和標識應當符合公安部、省級公安機關相關規定。

輔警離職時,應當交回所配發的工作證件、服裝、標識和裝備。

第四十九條市、縣區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崗位工作需要,為輔警配備必要的執勤及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輔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對輔警的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手續完備。當事輔警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三條輔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市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施行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聘用的現有公安機關輔警,由市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制定過度管理辦法,按規定程式實施過渡。通過過度的,按程式聘用;未通過過度的,依法依規妥善處理勞動關係。

按照《山東省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魯公通〔2016〕89號)規定聘用的鄉鎮交通管理員,由市、縣區公安機關根據本辦法劃分為勤務輔警或文職輔警,並確定層級。

第五十六條濟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南部山區管委會按照本辦法規定,參照縣區公安機關輔警管理模式,做好派駐公安機關輔警規範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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