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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誰非答案揭曉」“身體有缺陷”是單位解雇員工的合法理由嗎?

誰是誰非

小宋是一家大公司的會計, 還在試用期。 今年公司組織體檢, 公司偶然知道了小宋只有一個腎的情況。 人事部門同事找到小宋, 說當初招聘會計時要求應聘者“身體健康, 無嚴重疾病和缺陷”, 小宋顯然不符合這一條件, 要和小宋解除勞動合同。

小宋說, 自己身體早就康復了, 和正常人沒什麼差別, 在試用的幾個月裡, 身體也沒出現異常, 完全能勝任工作, 公司這樣解雇他沒有理由。

公司招聘時要求身體健康, 小宋這種情況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嗎?

(圖為北京市聖奇律師事務所的由莉雅律師)

答案揭曉

北京市聖奇律師事務所的由莉雅律師認為: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 營私舞弊, 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 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小宋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時, 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有權利辭退小宋, 這個做法不違法。 但缺一個腎是否會影響小宋從事會計工作, 單位需要舉證。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 需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招錄用員工時首先應向員工明確錄用條件是什麼,

然後還要明示考核依據和考核辦法, 實施具體的考核行為, 而不是任由用人單位解釋員工試用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如果單位無法拿出相應的考核依據, 則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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