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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一煤礦發生事故4人死亡6人被困 救援仍在進行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遼寧瀋陽焦煤股份有限公司紅陽三礦“11·11”事故的通報

安委辦〔2017〕33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

2017年11月11日3時12分, 遼寧瀋陽焦煤股份有限公司紅陽三礦發生事故, 造成4人死亡, 6人被困, 目前搶險救援工作仍在進行中。 該礦為國有重點煤礦, 屬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核定生產能力480萬噸/年, 2017年安排產量420萬噸。 初步分析為衝擊地壓事故, 該礦702綜采工作面運輸順槽約220米巷道出現大面積底鼓、冒頂, 且煤幫位移明顯, 造成作業人員傷亡和被困。 事故詳細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

事故發生後, 國務院領導同志作出重要批示, 要求全力做好搶險救援工作, 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訓、採取措施, 嚴防重特大事故發生。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精神, 深刻吸取事故教訓, 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 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突出抓好歲末年初煤礦安全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 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 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 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切實做好歲末年初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委辦明電〔2017〕18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堅決防範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辦〔2017〕28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全面加強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辦〔2017〕29號)等檔要求,

進一步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健全完善並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全力抓好各項安全防範措施落實, 督促企業認真整改煤礦安全“體檢”和安全生產大檢查“回頭看”所查隱患, 嚴防各類事故發生, 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要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煤礦安全分級屬地監管責任, 對每一個煤礦明確一個日常安全監管主體, 並進行公示, 把責任落實到單位和人員。

二切實加強煤礦重大災害治理。

各煤礦企業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 健全煤礦重大災害防治責任制, 落實防治責任, 以瓦斯、水害、火災、衝擊地壓為重點, 進一步加強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

著力推進重大災害超前治理, 加大安全投入, 嚴格治理措施, 強化現場管理。 具有衝擊地壓危險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應當根據本礦井條件, 確定衝擊地壓、煤與瓦斯突出複合災害的主導類型, 制定綜合防治衝擊地壓、煤與瓦斯突出、瓦斯異常湧出複合災害的專門技術措施。 衝擊地壓煤層應當嚴格按順序開採, 不得留孤島煤柱, 嚴重衝擊地壓厚煤層中的巷道應當佈置在應力集中區外, 雙巷掘進時兩條平行巷道在時間、空間上避免相互影響。 衝擊地壓危險區域的巷道必須採取加強支護措施, 採煤工作面必須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護範圍和強度, 並在作業規程或專項措施中予以明確規定。

三嚴厲打擊煤礦“三超”和超層越界開採行為。

第四季度歷來是煤礦事故的高發期。 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採取有效措施, 嚴防煤礦在年末歲尾搶工期、搶產量, 督促煤礦按照公告、公示生產能力組織生產, 對礦井全年原煤產量超過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110%或者礦井月產量超過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10%的, 礦井開拓、準備、回採煤量可采期小於有關標準規定的最短時間組織生產、造成接續緊張的, 採用“剃頭下山”開採的, 要依法依規立即責令停產整頓。 要採取明察暗訪和鼓勵群眾舉報等方式查處礦井超層越界等違法違規開採行為, 一經發現, 要依法採取上限處罰、停產整頓、關閉取締、追究法律責任等措施,

因超層越界導致事故的單位和人員, 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四依法從嚴從快開展事故調查處理。

遼寧省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遼寧煤礦安監局依法對這起事故迅速開展調查。 要徹查事故暴露出的各類問題, 客觀準確地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 提出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 要嚴格事故責任追究, 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等手段, 依法加大對企業主體責任的追究力度;對涉嫌犯罪的人員, 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請將本通報精神迅速傳達至轄區內各產煤市(地)、縣級人民政府和所有煤礦企業, 並切實督促抓好貫徹落實。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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