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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育“政策前二孩”被追罰社會撫養費 法院會怎麼判?

新京報快訊據媒體報導, 因生育“政策前二孩”被追罰社會撫養費的當事人——江蘇省睢甯縣高作鎮的仝剛、唐保桃夫婦一、二審敗訴後, 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 並於昨日繳納社會撫養費67320元。 但半個月後(10月29日), “全面二孩”政策出臺。 在多方申訴無果後, 山東德州的鄭先生決定以法律手段, 討回已經被徵收的社會撫養費。 不過, 該起案件時至今日仍未有定論。

浙江省也曾出現過類似案例。 2014年1月17日, 浙江省人大公佈修訂後的《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單獨二孩”政策即日起在浙江落地。 章榮真、李善霞夫婦與陳楊國、徐姍姍夫婦的孩子分別出生于2012年7月與2014年1月13日。

2014年7月11日與2014年9月8日, 兩對夫婦居住地的縣級人口計生局分別對他們徵收社會撫養費79020元與13萬元。

兩對夫婦不接受對他們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 起訴到法院以後, 經過一二審的兩次敗訴;2015年10月,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兩起案件立案再審。 最終, 案件以當事雙方庭外和解告終。 兩對夫婦向高院撤回再審的申請書, 衛計部門向兩對夫婦承諾不再徵收社會撫養費。

專家觀點:“追罰社會撫養費是機械適用法律”

“如果按照我國2016年1月1日新修訂的《計劃生育法》, 對在此之前”超生“的家庭徵收社會撫養費, 看似是有法律依據的, 但他們忽略了法律是為社會服務的, 這一更深層次的法理依據。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鐘蘭安律師說。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教授徐昕接受記者採訪時, 表達了同樣的觀點。

行政行為必須要依據現行有效法律、法規, 不得再援引適用被廢止的法律、法規。 對“政策前二孩”追罰社會撫養費看似有法律依據, 其實是機械的適用法律的方式, 是不應當提倡的。

“而且現在的情況是中國老齡化日益嚴重, 二孩政策雖然放開了, 但是很多夫婦不願意生二孩, 在這種情況下, 應該鼓勵夫婦生育二孩, 而不是執意追罰社會撫養費。 ”徐昕說。

連結政府表態:法不溯及既往

2016年全國兩會期間, 國家衛計委副主任王培安曾表示, 對於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已經依法處理完成的, 應當維持處理的決定;尚未處理或者處理不到位的, 由各省市自治區結合實際, 依法依規,

妥善處理。

今年1月, 國家衛計委計劃生育基層指導司司長楊文莊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曾表示, 據其瞭解, 對於政策施行前出生的二孩, 我國許多省份都普遍沒有做出實質性處理或徵收社會撫養費。

楊文莊認為, 在解決這個問題上應該遵從三個原則:首先是法不溯及既往, 其次是“從舊兼從輕”, 第三是有利於當事人原則。 在政策調整過程中, 既有法律的銜接問題, 也要保持工作的穩定, 更要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

他表示, 各地採取了很多措施, 平穩地處理了這個問題。 此前在執行中, 個別地方對此的理解有一些偏差。 “這是可以理解的, 需要時間來消化。 到去年年底, 情況已經非常平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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