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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定年齡就不用服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浙江省紀委、省監委20日發佈消息稱, 溫州市公安機關日前成功將“紅通人員”陳碎園從緬甸緝捕歸案。 (11月21日, 人民網)

據悉, 陳碎園原系浙江省文成縣農業銀行國際業務清算崗位工作人員, 涉嫌貪污罪。 陳碎園夫婦出逃後, 專案組通過扎實的基礎工作和深入的思想動員, 於2015年7月3日成功勸說其丈夫程聖洪回國投案自首, 案件取得重大突破。 但陳碎園抱有“超過一定年齡就不用服刑”的幻想, 不回國、不自首的心態較為頑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罪犯實行假釋第二款明確規定“對老年和身體有殘疾(不含自傷自殘)罪犯的減刑、假釋,

應當主要注重悔罪的實際表現。 除刑法規定不適用假釋的犯罪外, 有悔罪表現, 喪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 且假釋後確有著落的老殘犯, 可依法予以假釋”, 將假釋的前置條件說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並不是像本案中陳碎園自認為的“超過一定年齡就不用服刑”那樣理所當然, 順理成章, 細究起來, 她就是挖空心思地想鑽法律的空子, 從而逃脫法律的嚴懲和人民的審判, 這種極其幼稚的幻想充分暴露了陳碎園是一個典型的法盲, 投機取巧和僥倖心理十分嚴重。 殊不知, 法網恢恢, 疏而不漏, 只要觸犯了法律, 任何人都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 “超過一定年齡就不用服刑”簡直是犯罪分子自我開脫的無稽之談。

“不管腐敗分子逃到哪裡, 都要緝拿歸案、繩之以法。 ”十九大報告再次向全世界表明了黨中央凡逃必追、一追到底的鮮明立場和堅定信心。 目前, 中央追逃辦掛牌督辦的我省35名外逃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 存量已減少到12名, 陳碎園的緝捕歸案再次警示外逃腐敗分子, 只有拋棄一切幻想, 儘快投案自首, 才是正確的抉擇。

(蔡菲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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