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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換新老闆顧客要求退卡被拒,武漢中院改判原老闆全額退款

美容院突然換了新老闆, 顧客徐小姐找到原老闆, 要求退還美容卡中餘額, 遭到拒絕。 徐小姐起訴後, 一審法院判決原老闆退還餘額2393元, 武漢中院二審改判全額退款1.1萬餘元。

昨日, 武漢中院披露了這起預付卡消費合同糾紛案。 主審法官表示, 預付卡消費存在退卡難、餘額返還難等糾紛, 已成為消費合同糾紛重災區。

一審判決僅退還卡中餘額2393元

2009年起, 徐小姐一直在武漢一家美容院做美容美體。 2015年底, 該店突然更換店名, 老闆由吳某變成了林某, 曾給自己做護理的技師王某也離開了。 雖然她的美容卡仍可繼續使用,

但她擔心新店服務品質降低, 加上自己懷孕, 不適合再做美容美體護理, 遂要求吳某退還卡中餘額, 並將未消費完的產品折現。

經雙方共同核算, 徐小姐的餘額和未消費完的產品共值11816元。 吳某稱, 後續事宜可找新老闆林某處理。

徐小姐找到林某, 但林某不認可吳某核算的金額, 只認可接手的6673元餘額和產品, 徐小姐可在新店換成等額服務或產品。

因協商未果, 徐小姐于2016年4月起訴吳某、林某等人, 要求全額退款。 法庭審理中, 吳某稱, 徐小姐購買了美容套餐, 相當於已經消費, 該行業沒有退款先例;林某表示, 可以繼續為徐小姐提供服務, 但已拆封的產品不能退換。

2016年6月,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吳某退還徐小姐美容卡中餘額2393元,

並將徐小姐購買的產品交付徐小姐;駁回徐小姐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改判原老闆全額退款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 徐小姐上訴至武漢中院。

二審法官審理認為, 美容院在徐小姐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轉讓, 雖然現任老闆林某承諾可以繼續提供服務, 但必然導致吳某與徐小姐之間的服務合同發生變更。 而美容服務合同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質, 服務物件需自願接受服務, 不能強制消費, 符合《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規定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關於退款金額, 二審法官認為, 合同解除後, 吳某應當全部退還尚未消費的產品和卡中餘額, 總計11816元。

2016年10月27日, 武漢中院作出二審判決, 撤銷一審法院判決, 判令吳某限期退還徐小姐11816元。

目前, 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餘款不退”是霸王條款

昨日, 主審法官介紹, 在美容美體、健身、餐飲等服務行業, 預付卡消費因具有穩定客源、回流資金等優勢而受到經營者青睞, 也因方便結算、折扣優惠等優點受到廣大消費者歡迎。 但因相關法律法規滯後、行政監管缺位等原因, 退卡難、餘額返還難等糾紛, 成為消費合同糾紛的重災區。

在預付卡消費中, “餘款不退”等屬於典型的“霸王條款”, 應該立即停止。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八十四條等, 為消費者解除合同提供了法律武器。

法官提醒, 美容院消費卡僅僅是消費記錄, 而不是合同。 消費者要注意索取購買項目、價格等書面材料, 保留雙方簽字(蓋章)的合同、蓋有美容機構公章的收據或發票等,

以便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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