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訊旅館衛生間漏水, 將樓下鞋店的50雙鞋子泡壞。 昨悉, 法院判決旅館老闆和住客共同承擔7000元賠償。
王某在江夏大橋新區經營一家鞋店。 2016年10月, 他到閣樓上取貨時, 發現50雙新鞋全都泡在水裡。 王某檢查發現, 是天花板滲水導致, 他上門查看, 樓上旅館205房間衛生間在漏水。
王某損失幾千元, 於是向旅館老闆和住客索賠。 這名長租的住客覺得很委屈:漏水不是自己所為, 為何也被列為被告?
江夏區法院審理此案認為, 按照相關合同法規定, 老闆(房東)負有租賃屋的維修義務;在老闆未進行維修時,
法院裁定, 鞋店的損失7000元, 由被告房東負擔60%, 被告租戶負擔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