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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州市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管理細則下月實施

荊州市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管理細則下月實施 您當前的位置 :新聞中心>荊州社會正文 來源: 江漢商報 時間:2017-11-24 08:22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網路資訊化的普及,“網約車”這一新事物已被人們所熟知。 但是網約車給人們生活提供便捷的同時, 也出現了一些新的矛盾和問題。 昨日, 《荊州市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出臺, 計畫於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以規範網路預約計程車經營服務行為, 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

根據《細則》規定, 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網路預約計程車(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 應當遵守本細則;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合理確定, 並接受價格管理部門監管;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是本市網約車的行政主管部門, 其所屬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含計程車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網約車的監督管理工作。

關於網約車平臺 每4年向當地申報許可

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 並按規定申報相關單位進行認定、許可。 依法取得許可證的平臺公司, 按照規定, 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路預約計程車客運服務, 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 被許可人可以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 向原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原許可機關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 根據本細則規定和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服務品質信譽測評結果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合併、分立產生新的經營主體的, 應當重新申請經營許可等。

關於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車輛 符合9條件, 駕駛員要具備8條件

根據規定,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

應當符合9個條件:7座及以下乘用車;取得市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牌照和行駛證;車輛註冊日期在2年以內, 機動車銷售發票價稅合計金額不低於12萬元;鼓勵選用新能源車輛;車輛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車輛排放符合本市執行的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達到《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二級以上技術等級;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並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的網路預約計程車標識;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且承運人責任險不低於每車每座事故60萬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 應當取得《網路預約計程車運輸證》。 另外, 巡遊車申請網約車經營, 可接入網約車平臺, 提供網約車服務。 但不得改變管理方式和使用性質。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 應當符合8個條件: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證, 持有公安部門核發的C1類以上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 無吸毒記錄, 無飲酒後駕駛記錄, 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未被撤銷或吊銷過計程車從業資格類別;曾從事計程車經營服務的, 自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查實的服務品質投訴事件少於5次;男年齡在60歲以下、女年齡在55歲以下,

身體健康;經具備資質的考試機構考試合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有巡遊計程車駕駛員從業資格類別的駕駛員, 可以從事巡遊計程車和網約車經營服務。

另外,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駕駛員, 須參加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考試通過的申請人, 發放《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 證件註冊有效期限為3年。

關於網約車經營 車輛及駕駛員不得同時加入兩個以上網約平臺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與網約車駕駛員簽訂經營協定。 網約車駕駛員可以兼職或者專職;網約車駕駛員與網約車平臺經營者解除經營協定的,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報備資訊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資訊、與網約車平臺經營者解除經營協議的證明等;網約車車輛及駕駛員不得同時加入兩個以上(含兩個)網約車平臺公司。

同時,允許和鼓勵私人小客車合乘。私人合乘,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佈出行資訊,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並分攤部分出行乘車或免費互助的共用出行方式。合乘服務提供者應通過網路平臺邀約合乘人,不得進行巡遊式邀約,涉及分攤費用的應在發佈資訊時載明,分攤費用不得超行程燃料費和通行費用總額,合乘資訊服務平臺應對合乘服務提供者資訊進行審核,確認服務提供者駕駛資訊、車輛資訊及安全承諾等內容齊全且合乘服務提供者每日發佈合乘資訊不得超過2次。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運輸經營行為進行檢查時,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合乘資訊服務平臺有義務進行配合;嚴禁以合乘名義開展出租客運非法運營。

關於監督檢查網約車 網約車服務品質測評要定期向社會公佈

《細則》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資訊共用,並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品質測評。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等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資料資訊。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約車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品質測評,及時向社會公佈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資訊服務品質測評結果等資訊。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網約車進行一次審驗。審驗內容包括車輛結構、外觀顏色變動情況,車輛技術狀況,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和服務設施等情況;違反規定經營網約車,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等部門依據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價格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網約車價格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對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行為和價格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報備資訊包括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資訊、與網約車平臺經營者解除經營協議的證明等;網約車車輛及駕駛員不得同時加入兩個以上(含兩個)網約車平臺公司。

同時,允許和鼓勵私人小客車合乘。私人合乘,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佈出行資訊,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並分攤部分出行乘車或免費互助的共用出行方式。合乘服務提供者應通過網路平臺邀約合乘人,不得進行巡遊式邀約,涉及分攤費用的應在發佈資訊時載明,分攤費用不得超行程燃料費和通行費用總額,合乘資訊服務平臺應對合乘服務提供者資訊進行審核,確認服務提供者駕駛資訊、車輛資訊及安全承諾等內容齊全且合乘服務提供者每日發佈合乘資訊不得超過2次。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運輸經營行為進行檢查時,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合乘資訊服務平臺有義務進行配合;嚴禁以合乘名義開展出租客運非法運營。

關於監督檢查網約車 網約車服務品質測評要定期向社會公佈

《細則》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資訊共用,並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品質測評。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等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資料資訊。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約車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品質測評,及時向社會公佈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資訊服務品質測評結果等資訊。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網約車進行一次審驗。審驗內容包括車輛結構、外觀顏色變動情況,車輛技術狀況,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和服務設施等情況;違反規定經營網約車,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等部門依據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價格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網約車價格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對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行為和價格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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