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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獄後重操舊業 屢偷好友被判刑

因犯盜竊罪入獄受罰, 出獄後不知悔改,反而變本加厲, 將賊手伸向了親朋好友。 近日, 康保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盜竊案, 被告人劉某多次作案, 且均是對身邊人下手, 最終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 並處罰金5000元。

2014年至2017年, 被告人劉某在康保縣連續多次盜竊, 主要偷盜金銀首飾、電子產品等貴重物品。 2014年4月2日15時許, 劉某約好友賈某在康保縣某旅館見面, 趁機從賈某的衣兜內竊取金項鍊一條;2015年8月6日8時許, 劉某到朋友杜某家拿衣服時, 悄悄從杜某家的寫字臺上竊取了白色手機一部;今年3月4日14時許,

劉某到朋友高某家吃飯, 酒足飯飽後趁高某睡覺時, 將茶几下麵的一台筆記型電腦盜走。

在庭審過程中, 劉某對自己所犯罪行供認不諱, 沒有異議。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秘密竊取他人財物, 數額較大, 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且劉某犯有前科, 應酌定從重處理, 遂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 並處罰金5000元。

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的, 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君子愛財, 取之有道。 任何人都有權利獲得錢財, 但必須通過合法手段獲取, 切忌冒險去做違法的事, 這樣做不僅會失去別人的信任, 更會失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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