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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欠款不還成“老賴”,上失信黑名單,屬全國首例

文/武軍壘

2016年11月初,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召開第二十九次會議, 再次強調要將建立誠信記錄、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 此時, 拖欠一家公司128萬多元工程款的河南省安陽市公安局, 因不履行仲裁裁決, 被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法院納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 並被罰款50萬元。 一個市公安局竟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單”, 這在全國尚屬首次。

2011年8月25日, 上海復旦光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復旦光華公司”)與安陽市公安局簽訂《安陽市公安局網路升級系統合同書》。 合同除了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外, 還達成仲裁協議: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 均應提交安陽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成立於1998年6月的上海復旦光華公司是一家具有開發自主智慧財產權軟硬體產品和承擔大型資訊系統集成專案、具有一定實力和競爭力的高新技術公司。

該公司長期與電信運營商、公安、安全等部門合作, 此前, 該公司已與安陽市公安局有過接觸和合作。

但是, 雙方的此次合作並沒有之前的合作那麼順暢。

上海復旦光華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完工後, 安陽市公安局以種種理由拒付工程款。 按照合同約定, 上海復旦光華公司向安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因為事實清楚, 證據扎實, 案情明瞭, 安陽仲裁委裁決安陽市公安局於仲裁書生效後60日內支付上海復旦光華公司1286794.5元。

仲裁法規定,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 裁決書一經作出, 與終審法院的判決一樣, 即發生法律效力。

上海復旦光華公司負責人本以為有了仲裁委的一紙裁決書,

且欠債人又是當地赫赫有名的執法部門, 就可以順利拿到工程款。 讓他們沒有想到的是, 裁決書下達半年之久, 安陽市公安局卻紋絲不動。

無奈之下, 上海復旦光華公司向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 於2015年9月30日向安陽市公安局送達執行通知書, 要求其於2015年10月9日前按照仲裁裁決書所確定的義務履行完畢。

讓法院執行人員感到意外的是, 安陽市公安局卻以“查無此人”為名將北關區人民法院郵寄送達的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退回法院。 隨後, 法院執行人員多次到安陽市公安局溝通協調此案, 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 但安陽市公安局仍以種種理由推脫。

時間到了2016年下半年, 上海復旦光華公司申請執行案出現了轉機, 這得益於河南省省院自2016年9月1日至12月10日開展的“百日執行風暴”專項活動。

這次專項活動, 力度空前。 河南省高院成立了“百日執行風暴”專項活動領導小組, 要求各級法院要把這次活動列為“一把手”工程。

在造成執行難的“老賴”中, 不僅有個人和企業, 也存在一些政府部門欠帳不還的現象。 河南省高院領導特別提出, 將集中清理涉黨政機關執行案件。

在此背景下, 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法院也加大了執行力度。 2016年10月25日, 安陽市北關區法院依法將安陽市公安局納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 10月26日, 該院對安陽市公安局作出罰款50萬元的決定。

安陽市公安局迫於壓力, 主動到法院交納了案件款、仲裁費、遲延履行金及罰款。

被執行人上了失信“黑名單”, 並不是終身制。 目前, 安陽市公安局已經“脫黑”。

有評論認為, 我們在為安陽市北關區法院叫好的同時, 是否也應該多問一句, 公安局作為依法治國的重要推動力量, 本應該模範遵守法律, 自覺維護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為何知法犯法,拒不履行法律義務?執法機關難道不應該帶頭守法?既然公安局領導推諉造成了執行難,那最後處罰的時候,是否可以直接處罰公安局領導,給予其行政處分的建議,或者直接加罰負責人呢?

自覺維護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為何知法犯法,拒不履行法律義務?執法機關難道不應該帶頭守法?既然公安局領導推諉造成了執行難,那最後處罰的時候,是否可以直接處罰公安局領導,給予其行政處分的建議,或者直接加罰負責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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