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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第七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七十九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 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 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 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 保證正常運轉。

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 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 組織搶救, 防止事故擴大, 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不報, 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八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 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不報。

第八十二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 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 組織事故搶救。

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 加強協同聯動, 採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 並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採取警戒、疏散等措施, 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 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搶救過程中應當採取必要措施, 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援、配合事故搶救,

並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八十三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 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 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 總結事故教訓, 提出整改措施, 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佈。 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八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 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並依法予以追究外, 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准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

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 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條 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 並定期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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