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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為什麼不能聲稱“保健食品”具有某種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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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對藥品的定義: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 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證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 而保健食品的使用不得作為治療疾病用途, 否則就是違法。 比如說同樣是“維生素E”, 如果用於“藥品”時, 則能以“消除疲勞、保護心臟、減輕皺紋或雀斑”等來表示其功效;但當其用作“保健食品”的某種成分時, 則只能是“食品”, 所以絕對不能宣稱“對××有效”或是“可預防××”。

國家之所以會進行這樣嚴格的規定, 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消費者信賴的問題。

由於我國規定處方藥品不能進行大眾媒體廣告宣傳, 並且製造及售賣藥品必須經過國家嚴格審查後才能得到批准。 而保健食品首先是食品, 所以會比藥品更加容易進行生產製造、售賣, 並且能夠進行廣告宣傳。 如果允許保健食品標識其具有某種療效, 那麼有可能被消費者誤認為是藥品, 從而過分依賴保健食品, 可能貽誤了接受正規科學醫療的機會。

本期編輯: 郭霞

伊金霍洛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電話:0477-8966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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