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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齡30年且不到3年退休的鄉村教師,評職稱不占學校聘用崗位數!

據人社部新聞發佈會上獲悉:5年來, 人社部在人才評價機制改革方面取得重要突破, 出臺實施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 全面推開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 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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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使用向已評未聘教師傾斜

小學、幼稚園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結構比例及最高等級控制標準, 小學、幼稚園高級崗位均不得超過6%, 中級崗位不得超過53%, 初級崗位不得超過41%。 綜合考慮辦學層次、辦學水準、教師隊伍建設等因素, 適當提高小學和幼稚園高、中級崗位的結構比例。 要妥善處理已評未聘教師和新申報評聘教師比例劃分問題, 崗位使用應向已評未聘教師傾斜, 其所占比例一般不低於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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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為優秀教師設置特設崗位

在艱苦邊遠地區農村學校任教累計滿25年的教師且仍在艱苦邊遠地區農村學校任教的, 在本單位沒有相應空缺崗位的情況下, 可不受崗位結構比例限制申報評聘相應專業技術崗位;對於在現聘崗位獲得了國務院特殊津貼、省政府特殊津貼、國家級或省級百千萬工程人選、省級及以上模範教師等榮譽(頭銜)的, 在本單位沒有相應空缺崗位的情況下,

單位可以根據相關規定, 為其申請設置特設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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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類教師可不占職稱崗位數

對在現聘崗位獲得了國務院特殊津貼, 省政府專項津貼, 省突出貢獻專家, 國家級百千萬工程或省高層次人才工程人選, 省特級教師, 國家“萬人計畫”教學名師,

省級學科帶頭人, 省、部級表彰的優秀教師, 獲得“鄉村學校從教30年教師榮譽證書”、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3年且仍在鄉村學校任教的教師, 經核准後可不占聘用崗位相對應的高、中級崗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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