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帥的父親先于祖父母離開人世。
王帥的祖父母去世後留下了遺產, 但姑姑王芹拒絕王帥參與分割, 為此, 王帥起訴到法院。
姑姑的理由是老爺子生前留有遺囑, 遺產都歸她。
法院審理查明, 王帥祖父的撫恤金為140450元、喪葬費為17057.61元、祖母的撫恤金為92550元、喪葬費為17692.6元。 祖父母生前留有工資共計47628元。
祖母生前住院治病支付個人應負擔部分醫療費50618.28元、祖父去世後購買墓地、支付殯儀服務費等各項費用支出共計65754元, 祖母去世後花費喪葬費用共計7108元。
王帥還要求繼承祖父母生前出售的A號房屋的售房款120000元的二分之一即60000元。 對此姑姑王芹提出, 該房屋王帥的祖父母生前已過戶至自己名下, 不屬於遺產;被繼承人雖遺留有喪葬費及撫恤金等, 但被繼承人生前住院治病、辦理喪葬事宜等共計花費181300.28元, 同時提供被繼承人王帥祖母的遺囑, 內容為:“本人多年來身體一直不好,
法院審理認為, 公民依法享有繼承權。 本案系代位繼承糾紛, 因原告王帥的父親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故王帥作為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發生代位繼承, 依法繼承其父親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被告王芹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其父母遺產的權利。
本案爭議的焦點即遺囑的法律效力、售房款120000元是否可以作為遺產分割;被繼承人遺留有喪葬費及撫恤金、工資等在扣除相關費用後應依法平均分配。
對於被繼承人留有的遺囑, 因其遺囑內容未明晰處分的系個人財產, 故不予採信。 關於售房款120000元, 無論是否實際履行, 均屬於被繼承人生前處分財產的行為, 該120000元不屬於遺產, 不發生繼承。
被繼承人遺留有喪葬費及撫恤金共計267750.21元, 工資47628元。 扣除支付被繼承人生前的醫療費及去世後發生的喪葬費共計123480.28元, 剩餘撫恤金144269.93元、工資47628元原、被告平均分配。
綜上, 判決:被告王芹返還原告王帥撫恤金72135元、工資23814元。
(文中均為化名,
切勿對號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