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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瓶“東方紅”白酒現若干空瓶 消費者狀告劍南春“退一賠三”

高檔白酒竟現空瓶

2015年初, 陳雲高邀請親朋好友聚會, 拿出一部分“東方紅”白酒請客, 被朋友發現其中一瓶白酒是空的。

陳雲高立即通知華夏商貿和劍南春酒廠相關人員處理此事, 在剩餘的30件整箱“東方紅”白酒中, 先後剔除了疑似計量問題白酒11瓶, 其中又發現2個空瓶, 1個半瓶, 另有8瓶白酒疑似有問題, 但未確定。

三方協商了3個月, 陳雲高的索賠要求遭到劍南春酒廠拒絕。

“他們反復強調‘東方紅’是瓷瓶包裝, 瓷瓶材料重量有誤差, 導致酒的毛重有誤差, 瓶內酒的滲漏是因為瓷瓶有裂縫造成的。 ” 陳雲高說。

為了保留證據, 陳雲高與公證人員一起, 從8瓶疑似問題的白酒中隨機抽取了一瓶, 送到四川省德陽市計量測試所進行檢測, 結果顯示的實際含量僅390毫升, 與包裝標明的含量差了110毫升, 淨含量檢驗不合格。

2016年1月, 陳雲高將劍南春酒廠和華夏商貿告到四川省德陽市中江縣人民法院, 認為二被告生產並銷售不符合包裝標明淨含量的產品, 構成消費欺詐, 請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判令二被告對173瓶白酒作退貨處理, 返還貨款11.072萬元, 並按商品價款三倍賠償損失33.216萬元。

陶瓷酒瓶損傷滲漏無定論

被告華夏商貿公司則辯稱, 原告購酒後, 在合理期限內並沒有對酒存在品質問題提出異議, 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訴訟時效。

而且原告所稱“淨含量不達標”的酒屬於瓶身有裂痕所致, 其銷售行為並不存在欺詐。

為查明案件事實, 2016年7月27日, 中江縣法院應劍南春酒廠的申請, 委託四川省成都市產品品質監督檢驗院對未開啟的3瓶白酒(2個空瓶和1個半瓶)和1瓶已打開的空酒瓶進行了鑒定。 該檢驗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上述4瓶酒的酒瓶均存在損傷及滲漏現象。 隨後, 該檢驗院向法院作出《關於瓶身破損原因的說明》:“酒瓶瓶身破裂可能來源於酒瓶原材料品質、生產製作、灌裝、庫存、搬運等多個環節中, 根據本次鑒定的酒瓶現狀特徵, 我單位不能判斷酒瓶破裂原因及環節”。

一審判商家違約但無欺詐

中江縣法院將案件爭議的焦點歸為三點:一是訴爭的173瓶“東方紅”白酒是否由劍南春酒廠生產,

並經華夏商貿銷售給原告;二是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三是華夏商貿和劍南春酒廠是否存在違約情形, 如果存在違約情形, 是否構成欺詐。

但對於該違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的問題, 中江縣法院認為, 本案中, 劍南春酒廠在定量包裝的保證能力以及灌裝生產能力方面是得到國家相關行政部門認可的, 已查明4瓶酒淨含量不合格的原因在於酒瓶瓶身存在破損導致白酒滲漏, 且該原因尚需鑒定甄別, 因此不能推定劍南春酒廠存在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故意告知虛假情況的欺詐行為。 同理, 華夏商貿在此次銷售行為中僅僅是陪同原告提貨,

也不能認定其存在欺詐行為。

中江縣法院認為, 訴爭的白酒屬於可分物, 其中部分白酒淨含量不合格並不能代表其餘白酒均存在該項問題, 因此在原告未舉證證明剩餘的169瓶“東方紅”白酒也存在淨含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情形時, 本案僅能就已查明的事實予以判決。

中江縣法院未予批准原告對封存的剩餘7瓶疑似問題白酒淨含量是否達標進行鑒定的要求, 理由為“該項鑒定具有破壞性, 勢必增加損失”“本案中認定華夏商貿和劍南春酒廠不存在欺詐的情形下, 再行鑒定無實際意義”。 法院認為, 原告若堅持認為剩餘白酒還存在淨含量不達標的情形, 可以另行主張權利。

今年6月6日, 中江縣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由被告華夏商貿退還原告陳雲高2560元貨款, 並賠償損失2200元, 駁回陳雲高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245元, 由原告陳雲高承擔8160元, 被告華夏商貿承擔85元。

消費者上訴堅持3倍賠償

一審判決後, 陳雲高不服, 向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陳雲高的代理律師肖娜表示, 陳雲高以產品責任糾紛為案由起訴, 一審法院無權將案由改為買賣合同糾紛。 即使酒瓶有裂縫也應由廠商承擔賠償責任, 酒和瓶是酒商品的整體, 包括包裝上的說明、標注等都是商品的組成部分, 根據《產品品質法》規定, 其中任何一部分不合格整個商品都會判定為不合格。

同時, 對於剩餘的東方紅白酒淨含量是否合格, 根據《消法》的相關規定應由經營者、生產者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若二被上訴人無法證明剩餘的“東方紅”白酒是合格的,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肖娜認為,一審法院駁回陳雲高對剩餘7瓶酒的淨含量鑒定申請,要求其另案主張其權利,剝奪了陳雲高在本案中主張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有悖於法律規定。一旦鑒定剩餘7瓶酒淨含量不足,就能顯現出該批次有品質問題的數量與商品總量的占比,更能說明這批酒存在嚴重品質問題,同時對是否構成欺詐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截至發稿,記者據悉,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已對該案作出發回重審的裁決。

本案中若二被上訴人無法證明剩餘的“東方紅”白酒是合格的,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肖娜認為,一審法院駁回陳雲高對剩餘7瓶酒的淨含量鑒定申請,要求其另案主張其權利,剝奪了陳雲高在本案中主張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有悖於法律規定。一旦鑒定剩餘7瓶酒淨含量不足,就能顯現出該批次有品質問題的數量與商品總量的占比,更能說明這批酒存在嚴重品質問題,同時對是否構成欺詐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截至發稿,記者據悉,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已對該案作出發回重審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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