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軍人婚姻家庭的穩定, 免除軍人的後顧之憂, 關懷軍人家庭, 保護軍人婚姻, 我國在法律有著特殊的傾向保護性規定。 具體有哪些規定呢?同時軍人結婚要滿足什麼條件呢?
軍人結婚除了要滿足普通大眾結婚的條件之外, 我國法律對軍人結婚的條件還做出了相關的規定。
對於軍隊幹部的配偶要符合《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的規定。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的規定,
我國法律對軍婚的特殊保護有哪些規定?
1997年公佈的《國防法》第59條規定:“國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役軍人的榮譽、人格尊嚴, 對現役軍人的婚姻實行特別保護”。 這一法律條款從原則上規定了法律對軍婚的特別保護,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33條明確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 須得軍人同意, 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
法律對現役軍人配偶的婚姻自由權做出了限制, 離婚時必須征得軍人的同意, 這對於軍人配偶來說顯然是不合理的。 所以法律對於軍人配偶提出離婚作了“但書”的規定, 即“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這包含兩層意思:
(1)軍人配偶向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時, 並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都必須取得軍人的同意;
(2)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時, 軍人配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不再徵求其同意。 本條款中“現役軍人”的範圍。 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服現役的軍官、武警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和有軍籍的學員,
另外, 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的軍人不享受現役軍人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