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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結婚須知這些

為了確保軍人婚姻家庭的穩定, 免除軍人的後顧之憂, 關懷軍人家庭, 保護軍人婚姻, 我國在法律有著特殊的傾向保護性規定。 具體有哪些規定呢?同時軍人結婚要滿足什麼條件呢?

軍人結婚除了要滿足普通大眾結婚的條件之外, 我國法律對軍人結婚的條件還做出了相關的規定。

對於軍隊幹部的配偶要符合《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的規定。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的規定,

軍隊幹部選擇的配偶, 必須是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作風正派、沒有嚴重傳染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禁止與反革命、壞分子結婚。 一般不得同反革命、壞分子的直系親屬, 或在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等地從事反革命活動的人的親屬結婚;如對方本人歷史清楚, 政治上確無問題, 現實表現好, 亦可酌情允許其結婚。 機要人員的配偶, 應該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無複雜社會關係和海外關係。

我國法律對軍婚的特殊保護有哪些規定?

1997年公佈的《國防法》第59條規定:“國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役軍人的榮譽、人格尊嚴, 對現役軍人的婚姻實行特別保護”。 這一法律條款從原則上規定了法律對軍婚的特別保護,

這就使得我們在以後立法的過程中要時刻注意保護軍人的婚姻。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33條明確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 須得軍人同意, 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

法律對現役軍人配偶的婚姻自由權做出了限制, 離婚時必須征得軍人的同意, 這對於軍人配偶來說顯然是不合理的。 所以法律對於軍人配偶提出離婚作了“但書”的規定, 即“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這包含兩層意思:

(1)軍人配偶向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時, 並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都必須取得軍人的同意;

(2)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時, 軍人配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不再徵求其同意。 本條款中“現役軍人”的範圍。 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員警部隊服現役的軍官、武警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和有軍籍的學員,

不包括未取得軍籍的軍隊在編職工和軍隊聘用的非現役文職人員, 也不包括預備役軍人和在地方大學就讀的國防生, 退役、復員和轉業人員也不屬於現役軍人的範圍。

另外, 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的軍人不享受現役軍人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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