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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明、華東平犯貪污受賄等罪被判刑

來源 | 上海檢察一分院

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立案偵查和審查起訴的東華大學原副校長江建明、虹口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華東平、上海東華大學科技園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華科技園公司)原總經理劉更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隱瞞境外存款案。

日前, 法院作出一審宣判:

對江建明犯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 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對華東平犯受賄罪、貪污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罰金人民幣一百六十萬元;

對劉更犯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 罰金人民幣二百一十萬元。

<江建明被立案偵查>

<華東平被立案偵查>

主要案情

2002年11月至2014年間, 江建明、華東平、劉更共同利用各自在東華科技園公司、上海虹橋東華紡織服飾科技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虹橋東華公司)的職務便利, 為他人承接工程項目提供幫助, 共同收受賄賂人民幣1,220萬元(以下幣種除另行注明外均為人民幣),

後用於共同投資獲取非法收益2,900余萬元;華東平還單獨利用職務便利, 為他人租借商業用房和承接工程項目提供幫助, 後收受賄賂共計350萬元。

2004年12月至2012年12月間, 江建明、華東平、劉更共同利用各自在東華科技園公司、虹橋東華公司的職務便利, 採取簽訂虛假合同的手法共同侵吞公款715萬餘元。 江建明、劉更還結夥利用各自在東華科技園公司的職務便利, 採用隱瞞獲贈幹股、帳外投資等方法共同侵吞東華科技園公司公款775萬餘元;還夥同孫某某(另案處理)採取虛構建設工程合同的手法共同侵吞東華科技園區發展專項基金184萬餘元。

2013年, 華東平、劉更在國家審計署對東華大學、虹橋東華公司進行審計期間, 惟恐相關犯罪事實敗露,

經共謀後, 將虹橋東華公司全部財務帳冊等予以銷毀。

2007年3月22日, 華東平使用自己的公務護照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開設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帳戶, 後劃入資金用於港股交易。 至2016年4月, 上述帳戶內共有港元和股票共計折合人民幣275萬餘元。 2011年至案發, 華東平在擔任虹口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和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未向組織報告上述存款和股票交易情況。

<審訊江建明>

數罪共犯

江建明、華東平、劉更作為國家工作人員, 共同利用各自職務便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共計1,220萬元;華東平還單獨利用職務便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共計350萬元, 故3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受賄罪, 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江建明、華東平、劉更作為國家工作人員, 共同利用各自職務便利, 侵吞公款715萬餘元;江建明、劉更還共同利用職務便利, 侵吞公款共計959萬餘元, 故3名被告人的行為還構成貪污罪, 亦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江建明、劉更作為國家工作人員, 又共同挪用公款1,980萬元用於營利活動、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等,其行為又構成挪用公款罪,屬於情節嚴重。

華東平、劉更為逃避審計調查,將依法應當保存並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提供的該公司全部會計資料予以銷毀,情節嚴重,其行為另構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華東平身為國家機關領導幹部,擅自在香港開設綜合理財帳戶並未申報,截止至案發時共有儲蓄、股票等折合275萬餘元,其行為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

又共同挪用公款1,980萬元用於營利活動、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等,其行為又構成挪用公款罪,屬於情節嚴重。

華東平、劉更為逃避審計調查,將依法應當保存並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提供的該公司全部會計資料予以銷毀,情節嚴重,其行為另構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華東平身為國家機關領導幹部,擅自在香港開設綜合理財帳戶並未申報,截止至案發時共有儲蓄、股票等折合275萬餘元,其行為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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