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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丨忽略這10個問題,或將損失慘重!

最近我們平臺發佈了很多關於土地確權的相關文章, 但通過留言發現很多農民朋友都沒有辦理, 或辦理中出現了許多問題, 更有甚者說根本不相信, 你還別不信, 不辦理真的會吃大虧。 今天小編要跟大家說說土地確權的好處, 再幫助大家解決確權中出現的種種問題。

可能小部分農民總覺得是一個坑, 種地就種地唄, 確權做什麼, 所以就不確權, 其實確權是有切實的好處的。

好處一:有利於保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

好處二:有利於土地流轉, 增加農民收入

好處三:土地確權證可以抵押貸款

但是土地確權也不是簡單的事情, 要經過幾道程式, 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註冊、頒發土地證書等, 在這當中很多的問題農民朋友還不明白。

問題一:已經轉入非農戶口的人員, 在農村的土地還能確權嗎?

有人會說這不是跟沒說一樣嗎?當然不能啦, 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承包期內, 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 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土地確實應該交回。

但是, 這樣的轉折牽動了無數的心, 當前國發〔2014〕25號檔精神, 轉為非農業戶口之後也是可以確權的。

文件規定:現階段,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對全家遷入設區市以上轉為城市戶口, 承包地已經交回或收回的, 本次不予確權登記。 沒有交回或收回的, 尊重其本人意願, 願意交回的不予確權登記, 不願意交回的應予確權登記。

問題二:對於承包面積小於實際面積的情況如何確權?

實際生活中, 在當地土地種植的, 土地的承包面積往往會有小於實際種植面積的情況, 這種情況, 應該對農戶承包地原四至範圍內的實測面積, 應據實確權登記給原承包戶, 對超出的部分承包地不得強制收回。

問題三:集體供養“五保戶”的承包地能確權登記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規定,

集體供養"五保戶"的承包地應尊重"五保戶"的意願, 確定是否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集體不能強行收回"五保戶"的承包地作為集體機動地。

問題四:家庭承包方的代表是怎樣確定的?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記載的代表人。 前兩項規定的代表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因為其他原因無法到場確認的, 由農戶家庭成員共同推選。

問題五:承包土地的調查結果誰簽字?

家庭承包方式的調查結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簽字確認;其他方式承包的調查結果, 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簽字確認。

問題六: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和登記簿費用誰承擔?

土地確權的所有費用由集體承擔, 不得向農民收取任何費用。

問題七:新生兒能分土地嗎?

增人不增地, 減人不減地。 也就是說原來有多少地還是多少地, 土地不隨著家裡成員的增減而變化。

但是符合這三個條件, 就可以去申請土地:1、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2、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3、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所以就只能看本集體有沒有以上三種方式了。

問題八:土地確權後, 又被國家徵用了, 征地補償款如何分配?

(1)徵收農民承包地的, 一般由村集體預留一部分給失地農民繳納的社保, 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

(2)徵收非農民承包的其他集體土地, 土地補償費分配給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集體分配。

根據《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第24條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

問題九:對於有爭議的土地如何確權?

在確權登記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有糾紛,應儘量通過調解解決,對調解不成的可通過仲裁、訴訟程式,若仍不能處理暫不確權登記,待爭議解決後再進行確權登記。

問題十:過世的村民其留下的土地怎樣確權呢?

(1)土地承包經營主體是戶,在承包期內,按“生不補、死不退,原戶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更換承包土地共有人”進行登記。

(2)屬於原戶主單獨居住(無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應交回集體處理。

(3)承包農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確權登記。所收回土地納入集體機動地管理。

以上就是與大家分享的關於土地確權方面的相關知識,希望今天的講解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集體分配。

根據《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第24條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

問題九:對於有爭議的土地如何確權?

在確權登記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有糾紛,應儘量通過調解解決,對調解不成的可通過仲裁、訴訟程式,若仍不能處理暫不確權登記,待爭議解決後再進行確權登記。

問題十:過世的村民其留下的土地怎樣確權呢?

(1)土地承包經營主體是戶,在承包期內,按“生不補、死不退,原戶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更換承包土地共有人”進行登記。

(2)屬於原戶主單獨居住(無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應交回集體處理。

(3)承包農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確權登記。所收回土地納入集體機動地管理。

以上就是與大家分享的關於土地確權方面的相關知識,希望今天的講解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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