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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最低工資,你應該知道的一些事

工資是個大事, 為了保障每個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各省市都會劃定一個最低工資標準, 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保障, 但是最低工資你都瞭解清楚嗎?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哪些項目?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 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國家《最低工資規定》中有三項是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中的。

⒈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加班工資)。

⒉夜班、高溫、井下等特殊工作環境的津貼。

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 比如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的養老、醫療、生育等社會保險費、對職工進行培訓的費用、各種伙食補貼、交通補助、住房補助等。

試用期是否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都知道試用期可以不用提前30天解除勞動合同, 很多人自然而然覺得工資方面也沒有那麼嚴格。

實際上, 關於試用期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有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20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也是有最低工資標準的, 企業必須依法執行。

最低工資標準下的正常勞動如何理解?

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個前提是“正常勞動”。 正常勞動, 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 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國家《最低工資規定》中, 對此也有明確約定:“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 不適用於本條規定。 ”

也就是說, 員工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婚喪生育假內休息, 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因個人原因請事假、 曠工等視為沒有提供正常勞動, 可以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員工病假是否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隨著對勞動者保護制度的完善,

病假工資問題也成了員工關心的焦點。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 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另外, 有的企業比較人性化, 規章制度中有關於病假工資的規定, 如果規定的金額高於這個標準, 應按規定金額支付, 如果低於這個標準, 就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

員工績效考核後是否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有些企業在勞動合同中直接約定:完不成任務的扣工資。 這些企業管理者認為:要求的業績沒達標, 自然不能拿工資。 但其實, 這是違法的。

雖然國家對績效考核後是否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但大部分城市都傾向執行。

例如, 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規定中, 就有一條:“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 用人單位用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績效考核後,仍需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用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績效考核後,仍需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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