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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智力殘疾者婚姻是否有效?

一男子與一女子經人介紹認識後, 去民政局登記結婚。 男子在智力上有一定問題, 屬於二級智力殘疾, 但其在登記時並未提出,

婚姻登記處也未進行審核而向兩人頒發了結婚證。 婚後不久女方認為兩人溝通有問題, 便想離婚。 在訴訟中男方拿出二級智力殘疾證明, 在加上家庭貧困, 想讓女方返還彩禮。 那麼在本案中, 二級智力殘疾者的婚姻是否有效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屬於婚姻無效的情形之一。 在《婚姻法》中, 並沒有明確提及到底是哪些疾病, 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主要是指以下幾種疾病:嚴重遺傳性疾病, 指定傳染病, 嚴重的精神病, 重症智力低下。 從理論上講, 二級智力殘疾屬於重度殘疾, 屬於重度智力低下, 是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滿足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禁止結婚和婚姻無效的情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 要解除該段婚姻有兩種途徑, 第一, 通過訴訟的方式由法院宣告該婚姻無效;第二, 直接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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