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與一女子經人介紹認識後, 去民政局登記結婚。 男子在智力上有一定問題, 屬於二級智力殘疾, 但其在登記時並未提出,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屬於婚姻無效的情形之一。 在《婚姻法》中, 並沒有明確提及到底是哪些疾病, 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主要是指以下幾種疾病:嚴重遺傳性疾病, 指定傳染病, 嚴重的精神病, 重症智力低下。 從理論上講, 二級智力殘疾屬於重度殘疾, 屬於重度智力低下, 是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滿足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禁止結婚和婚姻無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