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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報丨烏蘭察布原市委書記王學豐受賄、濫用職權罪一案一審開庭

2017年11月23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提起公訴的烏蘭察布原市委書記王學豐(正廳級)受賄、濫用職權罪一案在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學豐利用擔任杭錦旗旗長、旗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委宣傳部長、東勝區委書記、烏蘭察布市長、烏蘭察布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 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數額特別巨大;在擔任杭錦旗委書記期間, 濫用職權, 違規處置國有資產, 低價轉讓探礦權, 造成國有權益損失特別重大, 情節特別嚴重, 應當依法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 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 被告人王學豐及辯護人進行了質證, 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 本案將擇期宣判。

連結

1

2016年9月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

依法對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委書記王學豐(正廳級)以涉嫌職務犯罪立案偵查。

2

2016年9月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烏蘭察布市委書記王學豐決定逮捕。

3

2017年9月

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原市委書記王學豐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 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向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供稿: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

【編輯 趙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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