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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週刊》 記者 徐豪 | 江西報導
責編:陳惟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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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 明經國涉嫌故意殺人案在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贛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明經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 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明經國的辯護律師劉文華認為被害人有重大過錯, 明經國構成故意傷害罪, 但屬於防衛過當, 應減輕處罰。 庭審從上午10時開始, 持續到晚上7時, 審判長宣佈擇日宣判。
此案曾引起廣泛關注, 2017年3月27日, 《中國經濟週刊》也曾刊發《江西“空心房”拆除血案調查》報導。 此次開庭, 此案又因一位遲姓律師臨時要求為明經國辯護被拒再起風波。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根據庭審相關材料,
據贛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2017年3月17日, 贛州市南康區十八塘鄉樟坊村開展危舊土坯房拆除工作。 當挖機在拆除被告人明經國隔壁家的危舊土坯房時, 明經國的妻子和兒子趕到現場, 提出其家房屋中還有雜物未搬, 在場工作人員立即叫挖機師傅停止作業。 數分鐘後, 十八塘鄉幹部卓宇根據工作職責到現場監督工作進展。 不久, 明經國得知情況後, 拿了一把鐮鏟趕到現場, 不顧在場村幹部勸阻砸爛挖機玻璃, 卓宇見狀便打電話報警。
根據起訴書和案發之後贛州市南康區公安局的通報, 也正是因為這個報警電話, 進一步直接刺激到了明經國。 起訴書稱, 明經國趁卓宇不注意, 持鐮鏟猛擊其頭部一下, 將卓宇打倒在地, 安全帽也被打落, 明經國緊接著上前再次擊打卓宇頭部。 在場人見狀上前阻止明經國, 將其抱住, 明經國掙脫後再次持鐮鏟擊打卓宇頭部。 隨後, 明經國扔下鐮鏟逃離現場。 卓宇當場死亡。 2017年3月18日, 民警在十八塘鄉水源村一山嶺發現逃竄中的明經國並迅速對其進行圍捕。 明經國逃脫無望, 撿起石塊擊打頭部企圖自殺未果, 後被逮捕。
明經國的辯護律師劉文華和被害人親屬訴訟代理人范衛權均提到卓宇所說的“打電話叫派出所銬起你來”。
劉文華律師認為, “卓宇命令派出所所長把明經國銬起來, 是以權壓法”, 卓宇利用職權叫派出所所長來侵害了明經國的人身權利。
而范衛權表示, 被害人卓宇到達案發現場時, 發現被告人明經國持鐮鏟在打砸停在邊上的挖機, 經言語勸阻無果後, 電話報警, 合法且正當。
有沒有“強拆”?明經國是否同意拆房?案發時是否在拆明經國的房子?這成為庭審焦點。
檢方起訴書稱, 根據工作安排, 贛州市南康區十八塘鄉樟坊村村委會於2017年2月23日、3月16日兩次召開會議, 部署危舊土坯房拆除工作。 其間, 該村委會還安排人員到村民家中徵求村民的同意,
2月23日召開的樟坊村村委會會議, 明經國曾在“到會人員”處簽字。 此次會議記錄提及即將進行危舊土坯房整治工作。 出庭作證的幾名村幹部稱, 明經國曾口頭同意拆除自家房屋, 但沒有留下書面證據。
劉文華說, 本次拆房明經國並未同意。 他表示, 公訴機關未提交協議書、同意書或會議紀要等證明明經國同意拆除自家房屋的證據。 會議記錄不能得出明經國同意拆房的結論, 證據不足。 “明經國說他從來沒有同意過拆他的房子。 ”此外, 劉文華認為本次拆房的法定程式缺失, “假設需要行政強制拆除, 基層政府也沒有履行法定的行政程式。 ”
范衛權則表示, 整治“空心房”的實施主體是村委會, 村裡還成立了理事會具體負責, 整治的核心要求是“農民自願”,房主不同意拆除的就不能拆,也不會拆。“辯護人把村委會組織的對同意拆除的危舊土坯房的正常拆除行為,說成是政府的違法強拆,沒有任何事實依據,是在故意混淆視聽。”范衛權說。
公訴方認為,案件的發生和拆除危舊土坯房工作並無關聯。首先,卓宇系鄉人大主席,前往現場是監督工作,並非參拆人員;其次,雙方發生衝突前,挖機早已經停止了作業,沒有“強拆”一說。
“拆邊上房子的時候,包括明家房子受損的過程,卓宇根本不在場,卓宇來的時候就已經停下來了。我覺得要注意幾個最基本的事實:第一,明家的房子是沒有拆的,明經國自己當庭也承認了這一點。第二,明家的房子受損,是因為挖機師傅在拆邊上房子的時候瓦梁崩過去了,打到了明家的房子,這個現場證據很充足。”范衛權說。
南康區十八塘鄉樟坊村的空心房
“空心房”之辯本案自案發就一直存在的爭議是,當地拆除“空心房”是否合法?
2016年7月,贛州市現代農業攻堅戰領導小組向贛州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贛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下發《贛州市農村“空心房”整治實施方案》(下稱“整治方案”),要求用3年時間,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建新拆舊”政策,依法依規拆除農村“空心房”。
什麼是“空心房”?該文件中並沒有說明。根據當地官方的解釋,“空心房”是一個俗稱,指長期閒置、廢棄、殘垣斷壁、破爛不堪、具有安全隱患以及建新未拆舊或不符合“一戶一宅”政策的危舊土坯房。
贛州市南康區公安局委託南康明信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書顯示,明經國住房危險性達C級,構成局部危房,其安全性能為Cu級,存在安全隱患。鑒定書落款日期為2017年8月10日。
贛州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張詩福在庭審後接受採訪時表示,整治“空心房”是為了消除安全隱患,合理利用土地,節約用地。“‘空心房’長期搖搖欲墜,不整治確實危險。它本身就有很多不符合土地管理規定政策的,整治了以後就騰出了一些宅基地,對生活用地就比較好規劃了。”
范衛權說,“空心房”一詞並非法律概念,系根據國土資源部2004年11月2日發佈的《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規定“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空心村’和閒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戶一宅’的調查清理工作”中的“空心村”延伸而來的。
但劉文華認為,“整治方案”是本案發生的政策起因,其大政策是違法的。“土地管理法雖然規定了‘一戶一宅’,但對‘一戶多宅’的處理沒有規定,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的精神,政府不能想當然地就是要求拆掉。拆除多宅,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與農村實際情況脫節。”
范衛權表示,“整治方案”的制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政策依據,也並沒有強制性內容,不屬於強制性規範,其性質屬於行政指導規範性檔。“而‘整治方案’始終強調政府加強宣傳引導,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讓村民主動作為。”
劉文華還認為,本次拆房行動,與“整治方案”也有違背之處。例如,未對明家“空心房”摸底建檔,未事先確定明家“空心房”整治類型,沒有讓村民參與制定規劃等。此外,他還提出拆房“未作任何補償”。
對於補償問題,張詩福稱,宅基地退出來了以後,增加了新的建設用地,會給合理的補償。
故意殺人還是防衛過當?檢方認為,明經國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人稱,在被害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明經國多次用鐮鏟擊打其頭部,手段極其殘忍,影響非常惡劣,建議予以重判。
劉文華辯稱,本案屬於防衛過當,只能定性為故意傷害。明經國和卓宇無積怨,其沒有打死卓宇的主觀動機。“明經國擊打卓宇,系防止自己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只是程度過當。”
對於明經國多次用鐮鏟擊打卓宇頭部,劉文華說:“明經國可能第一下打得特別重,腦髓都出來了,但我們評價明經國是不是故意殺人,關鍵是後面的幾下。後面那幾下明經國自己解釋說,第一下以為打死了,後面是打屍體洩憤。打第一下卓宇是戴著頭盔的,明經國打下去之前,卓宇頭一撇頭盔掉了,導致頭部裸露出來,我們對擊打戴有鋼盔的人一般都只能定故意傷害。鑒定人員在庭上確認了腦髓被打出來的那一下是致命傷,也就是第一下是致命傷。”
“明經國的手段極其兇殘。”范衛權稱,明經國與卓宇沒有任何身體衝突的情形下,持鐮鏟突然擊打正在電話報警、沒有任何防備的卓宇,第一次擊打後被害人卓宇已倒地,沒有任何反抗能力,明經國還持鐮鏟連續擊打被害人卓宇頭部,致被害人卓宇死亡的主觀故意非常明顯。“明經國在庭審中稱,第一次擊打後被害人卓宇手腳還在動,認為其已死亡,故繼續擊打,明顯自相矛盾。”
“被害人沒有任何過錯。”范衛權說,“明經國故意殺害卓宇,手段極其兇殘,主觀惡性極強,社會危害性極大,庭審中明經國避重就輕,無悔罪表現。案發後,明經國及其家屬對於被害人家屬沒有任何形式的慰問和賠償。”
明經國最後懺悔說,“由於我的行為,現在毀了兩個家庭,真的特別對不起死者和他的家屬。”
“程式”風波在11月16日開庭前,律師遲夙生向法院提供了委託手續,要求作為明經國的辯護人出庭,但贛州中院拒絕其進入法庭。遲夙生稱贛州中院給出的理由是“無法核實律師事務所函的真實性”。隨後,遲夙生坐在法庭外的照片被廣泛傳播,贛州中院的做法也引發爭議。
11月18日,贛州中院回應稱,“遲夙生在沒有會見被告人明經國及閱卷的情況下,開庭前臨時要求參加辯護。為有效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合議庭未准許遲夙生參加明經國案的辯護。”
律師未會見被告人和閱卷,是否就不能為其辯護?多位元法學專家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會見被告人和閱卷是法律賦予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但法律並未規定辯護律師未閱卷和會見被告人,就不得出庭為被告人辯護。法院無權據此拒絕辯護人出庭辯護。
那麼,律師是否可以開庭前臨時要求參加辯護?遲夙生的委託書落款日期顯示是開庭當日。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同時也規定,“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審判期間,辯護人接受被告人委託的,應當在接受委託之日起三日內,將委託手續提交人民法院。”但此條款並沒有規定違反有何後果。
“如果法院認為辯護人準備不足,也可通過延期三天審理的方式保障被告人獲得充分辯護的權利,而不是將辯護人關在法庭外。”劉文華說。
范衛權也認為,以“無法核實律師事務所函的真實性”拒絕遲夙生進入法庭“這個理由不對”。但他也表示,“沒有會見當事人就來辯護,是不負責任的。”
除了這個“程式”問題,劉文華還提出了很多“程式”上的問題,他稱庭審交鋒“首先是程式問題,其次也是程式問題”。“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但我去會見我的當事人的時候他是蒙的,他不知道,也就是說根本就沒有傳票通知他,沒有傳喚他。”此外,“我問明經國的時候,發現檢察官竟然沒有去詢問他,而是書記員去填了兩張表。”
對劉文華的上述表述,范衛權認為不完全是事實,但他表示,“這次劉文華對公檢法一些規則和程式上的窮追猛打,也確實是教育,因為這些‘小問題’長期以來都沒被重視。執法部門應該按程式辦事,不然危害後果其實是很大的。”
整治的核心要求是“農民自願”,房主不同意拆除的就不能拆,也不會拆。“辯護人把村委會組織的對同意拆除的危舊土坯房的正常拆除行為,說成是政府的違法強拆,沒有任何事實依據,是在故意混淆視聽。”范衛權說。公訴方認為,案件的發生和拆除危舊土坯房工作並無關聯。首先,卓宇系鄉人大主席,前往現場是監督工作,並非參拆人員;其次,雙方發生衝突前,挖機早已經停止了作業,沒有“強拆”一說。
“拆邊上房子的時候,包括明家房子受損的過程,卓宇根本不在場,卓宇來的時候就已經停下來了。我覺得要注意幾個最基本的事實:第一,明家的房子是沒有拆的,明經國自己當庭也承認了這一點。第二,明家的房子受損,是因為挖機師傅在拆邊上房子的時候瓦梁崩過去了,打到了明家的房子,這個現場證據很充足。”范衛權說。
南康區十八塘鄉樟坊村的空心房
“空心房”之辯本案自案發就一直存在的爭議是,當地拆除“空心房”是否合法?
2016年7月,贛州市現代農業攻堅戰領導小組向贛州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贛州經開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下發《贛州市農村“空心房”整治實施方案》(下稱“整治方案”),要求用3年時間,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建新拆舊”政策,依法依規拆除農村“空心房”。
什麼是“空心房”?該文件中並沒有說明。根據當地官方的解釋,“空心房”是一個俗稱,指長期閒置、廢棄、殘垣斷壁、破爛不堪、具有安全隱患以及建新未拆舊或不符合“一戶一宅”政策的危舊土坯房。
贛州市南康區公安局委託南康明信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書顯示,明經國住房危險性達C級,構成局部危房,其安全性能為Cu級,存在安全隱患。鑒定書落款日期為2017年8月10日。
贛州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張詩福在庭審後接受採訪時表示,整治“空心房”是為了消除安全隱患,合理利用土地,節約用地。“‘空心房’長期搖搖欲墜,不整治確實危險。它本身就有很多不符合土地管理規定政策的,整治了以後就騰出了一些宅基地,對生活用地就比較好規劃了。”
范衛權說,“空心房”一詞並非法律概念,系根據國土資源部2004年11月2日發佈的《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規定“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空心村’和閒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戶一宅’的調查清理工作”中的“空心村”延伸而來的。
但劉文華認為,“整治方案”是本案發生的政策起因,其大政策是違法的。“土地管理法雖然規定了‘一戶一宅’,但對‘一戶多宅’的處理沒有規定,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的精神,政府不能想當然地就是要求拆掉。拆除多宅,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與農村實際情況脫節。”
范衛權表示,“整治方案”的制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政策依據,也並沒有強制性內容,不屬於強制性規範,其性質屬於行政指導規範性檔。“而‘整治方案’始終強調政府加強宣傳引導,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讓村民主動作為。”
劉文華還認為,本次拆房行動,與“整治方案”也有違背之處。例如,未對明家“空心房”摸底建檔,未事先確定明家“空心房”整治類型,沒有讓村民參與制定規劃等。此外,他還提出拆房“未作任何補償”。
對於補償問題,張詩福稱,宅基地退出來了以後,增加了新的建設用地,會給合理的補償。
故意殺人還是防衛過當?檢方認為,明經國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人稱,在被害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明經國多次用鐮鏟擊打其頭部,手段極其殘忍,影響非常惡劣,建議予以重判。
劉文華辯稱,本案屬於防衛過當,只能定性為故意傷害。明經國和卓宇無積怨,其沒有打死卓宇的主觀動機。“明經國擊打卓宇,系防止自己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只是程度過當。”
對於明經國多次用鐮鏟擊打卓宇頭部,劉文華說:“明經國可能第一下打得特別重,腦髓都出來了,但我們評價明經國是不是故意殺人,關鍵是後面的幾下。後面那幾下明經國自己解釋說,第一下以為打死了,後面是打屍體洩憤。打第一下卓宇是戴著頭盔的,明經國打下去之前,卓宇頭一撇頭盔掉了,導致頭部裸露出來,我們對擊打戴有鋼盔的人一般都只能定故意傷害。鑒定人員在庭上確認了腦髓被打出來的那一下是致命傷,也就是第一下是致命傷。”
“明經國的手段極其兇殘。”范衛權稱,明經國與卓宇沒有任何身體衝突的情形下,持鐮鏟突然擊打正在電話報警、沒有任何防備的卓宇,第一次擊打後被害人卓宇已倒地,沒有任何反抗能力,明經國還持鐮鏟連續擊打被害人卓宇頭部,致被害人卓宇死亡的主觀故意非常明顯。“明經國在庭審中稱,第一次擊打後被害人卓宇手腳還在動,認為其已死亡,故繼續擊打,明顯自相矛盾。”
“被害人沒有任何過錯。”范衛權說,“明經國故意殺害卓宇,手段極其兇殘,主觀惡性極強,社會危害性極大,庭審中明經國避重就輕,無悔罪表現。案發後,明經國及其家屬對於被害人家屬沒有任何形式的慰問和賠償。”
明經國最後懺悔說,“由於我的行為,現在毀了兩個家庭,真的特別對不起死者和他的家屬。”
“程式”風波在11月16日開庭前,律師遲夙生向法院提供了委託手續,要求作為明經國的辯護人出庭,但贛州中院拒絕其進入法庭。遲夙生稱贛州中院給出的理由是“無法核實律師事務所函的真實性”。隨後,遲夙生坐在法庭外的照片被廣泛傳播,贛州中院的做法也引發爭議。
11月18日,贛州中院回應稱,“遲夙生在沒有會見被告人明經國及閱卷的情況下,開庭前臨時要求參加辯護。為有效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合議庭未准許遲夙生參加明經國案的辯護。”
律師未會見被告人和閱卷,是否就不能為其辯護?多位元法學專家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會見被告人和閱卷是法律賦予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但法律並未規定辯護律師未閱卷和會見被告人,就不得出庭為被告人辯護。法院無權據此拒絕辯護人出庭辯護。
那麼,律師是否可以開庭前臨時要求參加辯護?遲夙生的委託書落款日期顯示是開庭當日。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同時也規定,“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審判期間,辯護人接受被告人委託的,應當在接受委託之日起三日內,將委託手續提交人民法院。”但此條款並沒有規定違反有何後果。
“如果法院認為辯護人準備不足,也可通過延期三天審理的方式保障被告人獲得充分辯護的權利,而不是將辯護人關在法庭外。”劉文華說。
范衛權也認為,以“無法核實律師事務所函的真實性”拒絕遲夙生進入法庭“這個理由不對”。但他也表示,“沒有會見當事人就來辯護,是不負責任的。”
除了這個“程式”問題,劉文華還提出了很多“程式”上的問題,他稱庭審交鋒“首先是程式問題,其次也是程式問題”。“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但我去會見我的當事人的時候他是蒙的,他不知道,也就是說根本就沒有傳票通知他,沒有傳喚他。”此外,“我問明經國的時候,發現檢察官竟然沒有去詢問他,而是書記員去填了兩張表。”
對劉文華的上述表述,范衛權認為不完全是事實,但他表示,“這次劉文華對公檢法一些規則和程式上的窮追猛打,也確實是教育,因為這些‘小問題’長期以來都沒被重視。執法部門應該按程式辦事,不然危害後果其實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