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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拍賣活動中拍賣人不能有這7種行為

拍賣, 這個詞大家不陌生, 就算平時用不上, 但是在新聞的也能看得到, 為了維護拍賣秩序, 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通常會規定, 在拍賣活動中, 各方當事人的禁止性行為, 下面給大家介紹, 在拍賣活動中拍賣人不能有什麼行為?

拍賣人是指在拍賣市場上促使買賣雙方之間確定一個可以相互接受的價格, 使得過度需求與過度供給都不存在的代理人。 從事拍賣活動, 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拍賣監督管理辦法》,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領取營業執照, 並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 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

拍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爭攬業務;

2、利用拍賣公告或者其他方法, 對拍賣標的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3、捏造、散佈虛假事實, 損害其他拍賣人的商業信譽;

4、以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

5、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 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6、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7、雇傭非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

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在拍賣活動中拍賣人不能有什麼行為”的全部內容。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了, 在拍賣活動中, 拍賣人不能有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爭攬業務、以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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