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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持鎮宅劍教育叛逆兒子 不慎失手將其刺死

近日, 江西省上饒縣人民法院一審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被害人郭某一(15歲)系被告人郭某的親生兒子,

平時父子相處不好。 2017年3月22日晚18時許, 被告人郭某叫兒子郭某一(即被害人)下樓吃飯, 叫了十幾聲被害人郭某一都沒下樓, 於是被告人郭某與其女兒郭某二就先下樓吃飯。 被害人郭某一下樓後, 被告人郭某便罵郭某一, 被害人郭某一回罵, 雙方發生爭吵。 為了教育兒子, 被告人郭某走到客廳鞋櫃上隨手拿了一把長約77釐米的劍(擺放用於鎮宅), 指著被害人郭某一讓其下跪承認錯誤, 被害人郭某一不願下跪, 被告人郭某妻子姜某見狀過去阻攔, 用雙手抓住劍, 雙手被割傷流血。 此時被告人郭某、被害人郭某一雙方情緒都很激動, 在薑某鬆手去擦血的時候, 被告人郭某手中的劍刺中了被害人郭某一右胸。 家人隨即將被害人郭某一送到醫院進行搶救。
因右胸部外傷致失血性休克(鑒定意見), 被害人郭某一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後, 被告人郭某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事實。

2017年4月6日, 姜某、郭某二等被害人親屬及當地村民二百余人表示對被告人郭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被告人郭某持劍教育兒子過程中, 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 情緒激動疏忽大意而未預見, 致使被害人右胸部被刺傷後失血性休克搶救無效死亡的後果, 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案發後, 被告人郭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具有自首情節, 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庭審中自願認罪, 具有較好悔罪表現, 也取得自己親屬、當地村民的同情與諒解,

可從輕處罰;事發後被告人郭某身心受到很大打擊, 其親屬也非常悲痛。 本案中, 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特殊, 悲劇的發生是被告人在教育子女簡單、粗暴, 不計後果的行為所導致, 對廣大公民在處理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教育子女等方面敲響警鐘。 綜上, 故對被告人郭某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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