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 不以結婚為前提的戀愛, 都是耍流氓, 而接下來的這個案例則是告訴我們不以結婚為前提的購房, 都是白忙活!都說戀愛期間的智商為零, 本文案例的主人公許某為了證明自己的真心, 在戀愛期間獨自出資買房並獨自償還按揭, 且把房屋登記為與戀人陳某共有。 明明是滿腔的真心, 不料隨著兩人戀愛關係的結束, 許某卻被狠狠潑了冷水, 最後不得不通過一場官司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詳情:
2007年, 許某購房, 並與戀人陳某登記為共有人。 2010年前後二人分手。 2011年初許某準備將該房出賣購置其他房產,
案例分析:
許某在 2011 年想賣掉房屋, 找陳某協商時, 陳某不同意簽名, 許某此時才知道權利被侵害, 許某 2012起訴主張權利, 未超過兩年訴訟時效, 判決訴爭房屋權屬全部歸許某所有。
因此, 根據法院審判實踐, 一方戀愛期間基於締結婚姻願望購房並將房產登記為與戀愛對方共有, 在雙方未能締結婚姻時, 另一方未出資亦未償還按揭款的, 應認定房屋產權歸出資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