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的齊女士在康平一家藥店突然昏倒, 藥店醫生孫先生立即對其實施了心肺復蘇。 齊女士最終獲救了, 卻被孫先生按斷了12根肋骨。
對此, 孫先生感到十分委屈, “我是在救人, 不感謝我也就罷了, 但讓我怎麼也想不明白的是:咋還會讓我對此事負責呢?我救人難道還有錯了?”
11月23日, 康平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這起案件。 孫先生在齊女士昏倒前到底給其服沒服用過藥物, 成為了庭審爭論的焦點。 這一焦點問題的查清, 將直接關係到案件的走向。
事件:老婦訴醫生, 索賠近萬元
11月23日, 昔日的鄰居齊女士和孫先生, 如今分別坐在康平縣人民法院的原被告席上。 齊女士起訴孫先生, 並索賠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9846.72元, 不含傷殘賠償。
原來, 9月7日10時許, 72歲的齊女士來到康平縣迎春路“康城壹品”居民社區北門口的“燊醫堂大藥房”買藥。 這個過程中, 齊女士昏倒了, 藥房醫生孫先生對其實施了心肺復蘇。 20分鐘後, 齊女士被120急救車送到康平縣人民醫院救治。
經康平縣醫院診斷, 齊女士雙側多發肋骨骨折(12根肋骨骨折)、低鉀血症、右肺挫傷。 齊女士住院治療一段時間後, 離開醫院返回家中繼續休養治療。 住院期間, 齊女士花費醫療費近6000元。
焦點1:昏倒前到底服沒服過藥?
齊女士稱, 當時她去藥房想買治眩暈的藥,
齊女士說, 自己不是不感謝對方救命之恩, 只是因為孫先生給自己吃了一片藥才導致她昏倒。 “你給我吃藥在先, 我發病在後, 你要是不給我吃藥, 我也不會發病, 沒有發病也就不會出現12根肋骨骨折。 ”
對吃藥一說, 孫先生態度非常堅決, 全面予以否認。 孫先生說, 齊女士來店後說自己前一天沒有睡好, 有點兒胸悶氣短, 自己就拿出血壓計準備給她測量一下血壓, 並沒有給她服用什麼藥物。
庭審中, 齊女士到藥房, 孫先生是否給其服用過藥物成為了庭審第一大爭論焦點。 因為藥房安裝有監控設備, 康平縣人民法院民一庭審判員安躍祥當庭播放了依職權調取的事發時的監控錄影。
錄影播放了近一小時, 齊女士說, 沒有看到孫先生給自己服藥的監控錄影, 認為錄影經過了剪輯處理, 申請調取民警出警記錄儀, “員警那裡記錄著他說給我吃了硝酸甘油”。
焦點2:被告人施救是否造成了原告人受傷?
庭審中,齊女士出示了病歷、醫療費收據等證據,證明自己12根肋骨因為被告人按壓造成了骨折。
對此,孫先生對齊女士身上的傷情沒有異議,承認齊女士身上的傷可能是自己在施救過程中造成的。
當庭,齊女士向法院申請對傷情進行傷殘鑒定,然後再根據傷殘程度增加訴訟請求,按照傷殘程度賠償相應的傷殘賠償金。
焦點3:被告人對原告人的傷是否承擔民事責任?
齊女士稱,《民法通則》規定了侵害公民身體並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並賠償損失。被告人給自己造成了損傷,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此,孫先生表示不同意賠償。孫先生稱,這起案件應該適用今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總則》。其中,《民法總則》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自己是見義勇為救人,有鄉村醫生證,在施救過程中不存在過錯,即使給齊女士造成傷害,也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當日11時10分許,主審法官宣佈休庭,待合議庭合議後再決定對相應證據予以確認。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來源丨《瀋陽晚報》
庭審中,齊女士出示了病歷、醫療費收據等證據,證明自己12根肋骨因為被告人按壓造成了骨折。
對此,孫先生對齊女士身上的傷情沒有異議,承認齊女士身上的傷可能是自己在施救過程中造成的。
當庭,齊女士向法院申請對傷情進行傷殘鑒定,然後再根據傷殘程度增加訴訟請求,按照傷殘程度賠償相應的傷殘賠償金。
焦點3:被告人對原告人的傷是否承擔民事責任?
齊女士稱,《民法通則》規定了侵害公民身體並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並賠償損失。被告人給自己造成了損傷,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此,孫先生表示不同意賠償。孫先生稱,這起案件應該適用今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總則》。其中,《民法總則》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自己是見義勇為救人,有鄉村醫生證,在施救過程中不存在過錯,即使給齊女士造成傷害,也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當日11時10分許,主審法官宣佈休庭,待合議庭合議後再決定對相應證據予以確認。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來源丨《瀋陽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