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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人出沒大海之時

美國《空天力量》雜誌2017年夏季刊“軍事變革”欄目發佈題為《機器人出沒大海之時》的文章,對自主化潛航器/自主化水面艦船可能引起的倫理問題進行了探討。 作者羅伯特·斯帕羅,澳大利亞莫納什大學政治學教授,作為電子工程師協會機器人倫理技術委員會共同主席及國際機器人武力控制委員會創始成員之一,他曾撰寫關於軍用機器人倫理方面的多篇論文與專著。 喬治·盧卡斯為美國海軍軍官學院和海軍研究生學院榮譽教授,是《軍事倫理須知》一書的作者。

▲無人海上系統按作戰使命區域劃分示意圖

機器人科學和工程已有驚人發展,加之美軍“捕食者”和“死神”無人機在伊拉克和阿富汗戰爭中取得矚目成功,評論家認為,21世紀的戰爭將越來越依賴遙控和自主化武器系統(AWS)。 這一觀念還對世界各國軍隊的思維和行事方式產生了重大影響,各國爭先購置無人機,研發和部署機器人,用於作戰及作戰支援目的。

軍方和決策者們對機器人越來越感興趣,導致哲學和倫理學家們越來越關注機器人用於軍事的相關問題。 現有大量文獻論述無人機作戰的倫理問題,也開始有著述討論自主化武器系統的發展和部署所涉及的倫理問題。 由於無人機尤其吸引公眾的注意,且無人機是軍方迄今最常使用的機器人系統,因此上述第二類著述幾乎全部圍繞無人機的倫理問題展開,只有相對極少的論述關注自主化潛航器或自主化水面船艇。

鑒於自主化的無人潛航器(UUV)和無人水面船艇(USV)的快速發展,其潛在軍事用途日益顯現,對其涉及的倫理問題的討論已經刻不容緩。

此外,鑒於海上作戰的特殊性,自主化技術還涉及一些特有的倫理困境。 文章設想自主化UUV和USV的使用可能會引起一系列獨特和複雜的倫理問題,包括:

(1)武裝自主化UUV和USV應該被視為“艦船”還是“武器”?

(2)自主化UUV和USV可以合法地在國際海域(並非某個國家的領海)進行何種類型的運作?

(3)武裝自主化系統在國際海域進行運作是否適用航行自由原則?

(4)未來的海上和水下自主化系統用作武器時,需要擁有何種能力,才能符合海戰的區分原則和相稱原則要求?

(5)慣常的海事責任(例如,對海上遇險者的處置)對於自主化UUV和USV的設計及其使用在倫理準則上有何影響?

諸如此類的問題,有可能在可預見的未來阻礙自主化UUV和USV的部署或至阻礙這些自主化系統的部分用途。

▲報告認為, 研發用於海上和水下作戰的自主化系統可帶來巨大的軍事效益

海上和水下作戰的機器人武器

對於機器人而言,海洋比天空更為艱險,因為海洋裡有波浪、洋流、潮汐和水下障礙物,也很難在水中保持可靠的通信聯絡。

但是,在海上做到漂浮不沉或在一定的深度潛航,其技術難度要低於在空中不墜落,而且水面艦船只需要做兩維移動,而航空器則必須三維移動。 和陸戰環境相比,海戰環境的地形類型較少,合法的水下商業航運的情況幾乎不存在,遠洋作戰也往往不需要擔心觸礁,就此而言,海戰環境比陸地對機器人更為溫和。 此外,許多海上使命由機器人承擔較為合適,研發用於海上和水下作戰的自主化系統可帶來巨大的軍事效益。

鑒於上述各種原因,預計在今後幾十年,海上作戰將是機器人武器研發和部署的新疆域,無人系統將在未來海戰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美國海軍已發佈《無人系統綜合路線圖:2013-2038財政年度》,其中有一幅圖表,列舉了海軍擁有的各類無人操縱系統。

無人水面船艇(USV)

USV在海戰中潛力巨大。因為這些無人作業系統是在水面上運作,因而與潛航器相比,比較容易在控制環路之中安置操作人員。但是就無人系統總體而論,無論從軍事還是商用角度考量,發展全自主化操作能力都有著巨大的動力。

美國海軍已經擁有包括若干不同規模和不同用途的USV系統,另外還在研發更多的系統。它們也可用作武器平臺,部署到前沿,使人員免于承受戰場風險。此外,美國海軍還在積極研發利用USV進行反潛戰的能力。

無人潛航器

無人潛航器即UUV。UUV若要真正發揮效力,就必須具備自主化運作能力,因為任何噪音或其他排放都可能洩露UUV的2個致命秘密——其存在和所處位置。美國海軍擁有雄心勃勃的UUV研發計畫,尤其是自主化UUV研發專案,目前也已經部署了若干現有系統。

UUV具有隱身能力,並且可在有人艦船成本太高或太危險的情況下替代後者部署到位,因而非常適合執行情報/監視/偵察(ISR)任務。UUV也可用于反水雷戰。武裝的UUV本身同水雷有許多相似之處,因而可以有相似用途。實際上,水雷戰即將發生根本性變革,新技術能力可以把探測敵方艦船的傳感裝置與摧毀敵方艦船的水下彈藥分離成2個獨立部分。將來,利用大型聯網感測器陣列可實施海域防衛,阻止其他國家兵力兵器進入其海域。這些陣列能夠把目標打擊資訊直接傳遞給潛伏在附近深水區的數量較少的自主化武裝UUV。

美海軍對UUV的最雄心勃勃的用途,將交由大排水量無人潛艇實施。給此類潛航器設想的任務包括水下偵察和反水雷,也可進一步擴展到攜載和部署小型UUV,或者甚至發射用於水面偵察的空中無人機。

顯然,目前對此類系統進行技術探索的最終目標是一種全自主的UUV,其作戰能力如同有人潛艇一樣。在本文的討論中,凡是提到武裝自主化UUV今後可能引起的問題,一般指的都是大排水量UUV。

▲作者預期在今後幾十年內,海上作戰將是機器人武器研發和部署的新疆域,無人系統將在未來海戰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武裝USV和UUV——究竟是艦船還是武器?

正確界定武裝USV和UUV非常重要。將某個系統視為“艦船”還是“武器”,將影響到人們對該系統應用所涉及的倫理準則的理解,而不僅是適用於這2個範疇的不同法律規則。

規範海戰的法律和倫理準則主要涵蓋艦船和潛艇的活動。若干立法機構已經開始考慮UUV和USV是否應該或者在何時應該被視為海洋法所界定的“艦船”。目前正在形成的一致意見是,自主化UUV和USV應該歸類為艦船。

如何理解USV和UUV對於其設計和應用所涉及的倫理問題很重要。隨著人們越來越將其視為由一台船載電腦控制的自主化系統,以及它們用途變得越來越多,人們就會越來越自然地把它們視為艦船。但是,將它們視為艦船可能會對其能力和運作提出很高的倫理要求,尤其是在戰爭法的區分原則、相稱原則及救援責任方面。

▲美國海軍擁有雄心勃勃的UUV研發計畫,尤其是自主化UUV研發項目,也已經部署了若干現有系統

自主無人系統的部署——在哪裡?在何時?為什麼?

本部分探討UUV和USV在不同類型海域(例如,領海或國際海域)運作時將引起的各類問題,特別是自主化武器系統即AWS在公海運作時對航行自由原則的影響。《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通過區分各種不同的水域,列出它們的地位及在其範圍內允許的各類活動,以平衡互不協調的國家主權訴求及和平時期的航行自由原則。與海戰相關的習慣國際法延伸此種平衡,藉以調控交戰方和中立方之間的關係。

目前,已開始有若干研究和分析工作,評估USV和UUV在這些框架內的運作,並且已顯現一些初步成果。例如,有人認為,各國對其領海享有道德權利,並且對其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也享有道德權利,因而各國可以禁止USV和UUV在這些區域進行某些運作,甚至可以禁止具有此類運作能力的USV和UUV進入這些區域。如果各國有權利禁止其他國家在其專屬經濟區進行採礦或勘查活動,或在其領海內從事危害其安全的運作,那麼這種禁止權肯定可以持續延伸至無人艦船。實際上,甚至可以說,由於UUV和USV屬無人操縱,它們在這些水域中的使用更加令人可疑,對主權國家政府的利益有更大的威脅。正是由於在危險環境中部署此類無人艦船不會導致人員傷亡或被捕的風險,有些國家將很有可能肆意向其他國家水域部署無人系統,並由此可能觸發對方的軍事反應。

在公海上使用自主化UUV和USV所涉及的倫理問題至今無定論,仍然眾說紛紜。乍看之下,國際水域的航行自由權可擴展到包括這些系統,因為可以假定它們不會對其他艦船的航行造成太大危險。但是,這種假定系立足於把這些系統視為艦船,而一旦開始考慮武裝自主化UUV和USV的發展前景以及這些系統是否應該被視為武器,這種假定就可能站不住腳。

籠統地說,國際水域允許艦船運作,只要它們不干擾同一水域內其他船舶的航行自由權。如果UUV和USV要在公海上運作,它們必須擁有能夠可靠地避免給其他船舶造成危險的能力。起碼它們必須能夠採取適當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碰撞風險。《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列出這項規定,要求所有的船舶“在所有時候都保持合適的警戒措施,例如瞭望和偵聽”。這樣的措辭可誘導公約條文閱讀者假定船上有人操作或該船至少受到遠程監控。既然如此,完全可以把一個無人監控而同樣能夠避免與其他船舶碰撞的全自主化系統視為達到相應的標準。

當然,武裝UUV和USV在公海上運作,除了單純碰撞危險之外,還可能給商船和中立國的軍艦造成其他危險,例如,它們可能會向商船和中立國軍艦開火。因此,這些系統對航行自由權的影響取決於它們區分合法攻擊目標和不合法攻擊目標的能力。

在關於自主化武器系統(AWS)所涉及的倫理問題的整體爭論中,有一個關鍵問題是,如果這些武器能夠達到對作戰人員所要求的類似標準(如擁有類似的避碰能力),能遵循區分和遵守道德原則,是否足以使這些武器被允許使用?那些傾向于把戰爭權諸原則視為主要保護非作戰人員權利的人士可能會給出肯定回答。更有甚者,可能會認為,一旦此類武器在這方面的能力超過作戰人員,它們的使用將是必須的。反過來,也有人認為,如果把符合戰爭權原則視為主要是對做出使用致命武力決定的作戰人員的倫理要求,就可以認定,在執行攻擊時刻如沒有作戰人員在場,意味著AWS的使用根本不能被視為遵循了這些原則。由於本文關注的是AWS的運作與航行自由權的相容性,而非關於AWS自主打擊目標所涉及的更全面的倫理概念的辯論,因此作者指出,AWS必須達到的區分原則標準應和在類似情況下對作戰人員所要求的標準相同。

但是這並非沒有隱患:即使達到高標準的合法和不合法目標區分能力,並不一定足以使AWS在公海上的使用符合倫理準則。AWS在某個水域運作,可能會對廣闊區域的商業航運活動產生“嚇阻”效應,從而干擾航行自由權。如果將自主化UUV和USV視為武器而非艦船,則發生意外攻擊的可能性不能說一點也沒有。至少應該把武裝自主化UUV視為高端型號的自由漂移水雷,並禁止使用。國際法禁止使用不能在1小時內自行解除殺傷的漂移水雷,因為它們威脅航行自由。任何船舶受到漂移水雷攻擊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上述擔憂並未由於這個事實而減輕。

在考慮這方面的問題時有一個重要的參考系統,即“捕手”,它是一種錨泊式魚雷發射系統,能夠探測正在接近的敵方潛艇的音跡或稱水聲指紋,然後發射魚雷摧毀潛艇。這個系統也許已經做到自主化,因為做出發射魚雷的“決定”時並沒有操作人員的直接參與。該系統的各個不同版本自1979年以來陸續投入使用,並未導致國際社會強烈譁然。這說明,對公海航行自由的關注並非一定要排斥自主化武器系統的部署。

但是,得出這樣的結論是謹慎小心的,因為至少其有3個前提:

第一,由於“捕手”本身的部署地點是固定的,因此對航行造成的危險比假定能自由巡航的AWS要小。

第二,只要宣稱此類武器是反潛系統,水面航行的艦船對它不會有多少恐懼感。一旦公眾獲知類似的系統可被用於摧毀水面艦船,則國際輿論會截然改變。

第三,目前對“捕手”和類似系統並無任何反對聲浪,因為這些系統至今並未導致任何非作戰人員傷亡。倘若發生部署在海上的AWS攻擊商船(或者客船)事件,只要一次,關於此類武器合法性的公眾和國際輿論將會預期急劇轉向。

因此,如果艦船不願在已知有AWS運作的水域中航行,即使可靠性很高的AWS也有可能會危害航行自由。儘管與有人系統造成的風險相比,對於AWS(意外)攻擊的恐懼似乎缺乏理性,但是關於風險的觀念很複雜、很難評估,因為這些觀念往往包含隱藏的價值判斷。人們不願意冒被AWS攻擊的風險,其所表達的價值判斷是:只有人才應該負責做出傷害別人性命的決定。既然國際商業航運已經有了航行自由權的保護和保障,那麼剩下的,就是船舶主人是否願意出海航行。航行自由權能否發揮效用,船舶主人對風險的主觀判斷和船舶出港時實際承受的客觀風險一樣重要。因此,國際社會應該在各國部署AWS的權益與民用船舶營運商想要避免自主化武器攻擊風險的願望之間做出裁決。

▲美國海軍還在積極研發利用USV進行反潛戰的能力。圖為“海上獵人”

區分原則

目前,針對AWS的質疑大多基於這樣的斷言:機器人武器不大可能在可預見的未來達到戰爭權下的區分原則要求。尤其在平叛戰爭中,若要識別某人是否作戰人員,涉及一系列複雜的綜合背景判斷,而機器智慧在可見的未來不具備滿足這種要求的能力。本文作者的觀點是:在海戰中,區分原則也許不如陸戰那樣難以執行,因為海戰的潛在目標較少,且聲納和雷達在海戰中分辨軍用艦船和民用船舶的能力超過圖像識別系統、雷達和雷射雷達在陸戰中分辨目標的能力。支援在海上或水下,尤其在深海任務中使用自主化系統的一個理由是,與陸上或空中相比,公海上的“平民足跡”比較少。此外,就反潛戰而言,區分問題似乎容易控制,因為噸位或音跡與軍用潛航器相當的民用潛航器很少,且這些少量的民用系統的用途和部署地點一般都有局限性(主要在海上石油鑽井平臺和海底電纜周圍運作)。因此,可以預計的是,如果機器人有朝一日能夠在某個環境中滿足區分原則,那一定是海面和水下作戰環境。

但是,至少有4種不同的情況,導致區分原則對自主化武器在海戰中的運作形成嚴峻的倫理挑戰:

第一,若要避免對中立國軍用艦船的攻擊,AWS將需要能夠識別潛在目標的性質和國籍,而不僅僅是確定這些目標是否軍艦。在有些情況下,很容易分辨敵方艦隊的艦船和其他國家的艦船,因為前者有其獨特的雷達或聲音。但是有些時候,即使識別了某艘艦船攜載有槍炮或魚雷,或者屬於某個噸位或等級,也不足以確定其就是敵方軍艦。若要正確識別,往往需要根據該艦船以往活動模式及其在作戰空間的威脅態勢才能得出合理結論。一個顯而易見的解決方法,是設置對自主化UUV和USV的控制程式,限制它們只攻擊正在發射武器的目標。但是,這麼做將顯著減弱AWS的軍事用途。今後,電腦是否能夠做出必要的判斷從而不再需要有上述限制,這個問題至今尚無定論。

第二,根據日內瓦公約,明確表示投降的敵方艦船不再是合法攻擊目標,因此AWS必須能夠識別投降標示。今後某天,戰艦有可能會攜帶“投降信標”,能夠把其已經投降的資訊通報給在相關區域運作的任何AWS。但是,在那天到來之前,AWS將需要擁有按照現行慣例辨識投降資訊並作出回復的能力。

第三,極少數情況下,嚴重毀損和正在傾覆的艦船也許無法發送投降信號。因此,從道德角度來講,即使已喪失交戰能力的敵方艦船沒有發出投降訊息,它也不一定是合法攻擊目標。人們有時憑藉其豐富的經驗以及對各種情況下人的動機和可能採取何種行動的深入瞭解,能夠察覺上述罕見情況的存在。AWS需要至少擁有像人類一樣的分辨能力,其使用才能符合倫理準則。

第四,就攔截或攻擊商船的作戰行動而論,區分原則的挑戰性特別大。例如,AWS極難判斷出相關商船是否正在運載敵方士兵或“以其他方式對軍事行動做出有效的貢獻”。並且,AWS不大可能擁有搜索或捕獲商船的能力,這也限制了它們執行此類辨識任務的用途。

需要注意,對上述第二和第三點的研判可能從不同的角度展現,取決於把AWS視為艦船還是武器。例如,如果敵方戰艦在我方有人潛艇發射魚雷之後宣佈投降,擊毀該戰艦將是一個不幸事件,但不是戰爭罪。但是,如果對已經明確表示投降的敵方艦船實施攻擊,則是戰爭罪。因此,如果把AWS視為武器,那麼責任在人,只要發射該武器的指揮官不是在知道預定目標已經投降或喪失戰鬥力的情況下執行此等發射,該武器的使用即為合法。但是,如果把USV或UUV視為艦船,那麼,它必須能夠探測潛在目標是否投降或喪失戰鬥力,從避免不合法的攻擊。

▲美國海軍還在積極研發利用USV進行反潛戰的能力。圖為“海上獵人”工作示意圖

相稱原則

按照戰爭權下的相稱原則的倫理要求,必須判斷對敵方軍事目標實施攻擊所獲得的軍事效益能否充分證明該次攻擊所造成的傷亡和毀損為正當,是否符合對攻擊行動的合理預期。請注意,對相稱原則的法律要求,通常理解是只要求對敵方軍事目標攻擊所造成的非作戰人員傷亡(“附帶毀損”)符合對攻擊行動的合理預期,與攻擊所尋求達到的軍事效益相比不算過分。但按倫理準則,在計算相稱性時還關注作戰人員的生命。例如,在知道敵方已簽署將於第二天生效的投降協定時,仍蓄意攻擊有大量敵作戰人員駐守的敵方設施,則是違反倫理準則的不相稱行動。

使用AWS如何做到合情,即從倫理角度越過相稱原則這道巨障,極為困難。若要評估某個特定數目的平民(或軍事人員)傷亡是否與軍事效益相稱,則需要計算獲得的軍事效益,但此類計算極為複雜,並且與外部條件有高度關聯。它們要求透徹瞭解外部世界的運作方式,因此作者之一斯帕羅認為,在可預見的未來,自主化系統不會擁有這樣的能力。本文另一位作者盧卡斯則相信,在相稱性判斷方面,AWS有潛力可以超越人類的有限能力,而這正是此類系統發展潛能的一個重要部分。

無論如何,在海戰環境中,這些相稱性計算會相對容易。首先,海上的平民“群聚”場合不多,意味著海戰中對合法軍事目標的攻擊所造成的平民傷亡風險比陸戰要小得多。相應地,判斷預期的平民傷亡相稱性所需考慮的這類情況因素也少。此外,海上交戰涉及的作戰單位通常比陸戰少,各單位可用的作戰行動範圍也比陸戰小,因而可以更切合實際地設想,用一台電腦就可以計算某個具體攻擊相關的軍事效益,並且評估某個特定數目的軍事傷亡是否正當。

計算相稱性時,還要關注另一個方面,這在海戰環境中特別難執行——軍事行動會衝擊環境,繼而可能對平民生活造成重大和長期的影響。因此,作戰人員現在還有責任考慮和儘量減少其作戰活動對環境造成的損害,這些責任必須與軍事必要性考量相互權衡。具體而言,作戰人員在籌畫攻擊時,必須計算相稱性,確定攻擊將獲得的軍事效益是否可證明其可能導致的環境損害是正當而必要的。風、浪和潮流會把海上作戰產生的大量殘屑碎片散佈到各處,且海洋生態系統的性質極其複雜,因此計算海戰對環境的影響特別困難。如何確定重點環境特徵的內在價值,至今無定論;而如何評估這些重點環境特徵對人類福祉的實用價值亦無一致意見。對這些問題的判斷必然涉及權衡各種複雜的考慮因素以及有關道德/價值問題的爭論。鑒於這兩方面的原因,在今後許多年內,電腦似乎不大可能計算出攻擊行動相對於環境損害的相稱性。

▲給大排水量潛航器設想的任務包括水下偵察和水雷反制,但可擴展到攜載和部署小型UUV

自主化武器系統,“監控下的自主化”,以及攻擊審慎原則

對於區分要求和相稱要求,作者提出一個或許可行的部分解決方案:當攻擊不合法目標的風險超過某個預設閾值時,AWS必須尋求監控人員的指示。若干機構已經在主張“監控下的自主化”,試圖在複雜環境中綜合利用自主化作戰的優點和監控人員決策的益處。但這個建議明顯地有其局限性:首先,它假定精確評估意外攻擊不合法目標的風險相對容易,即比首先識別潛在目標是合法還是不合法更容易,但現實情況也許並非如此;其次,如果依賴監控人員以符合倫理準則的方式執行作戰任務,將放棄自主化作戰的關鍵優點。

這種作戰方式將需要維持一個完善的通信基礎設施,其功能強大到足以允許AWS把相關資料傳輸給基站並且能夠接收監控人員的指示,而在水下作戰環境中,這麼做特別困難。它還會危害自主化系統執行隱蔽作戰行動的能力。尤其是潛航器需要即時發送和接收信號,以允許監控人員對潛航器的決策發出指示,而即時通信將導致潛航器暴露自身位置而招致風險。在敵方不擁有先進技術,沒有能力爭奪電子戰空間或對通信基礎設施發起動能打擊的情況下,監控下的自主化也許是一個解決方案,但從長遠而論,它不可能成為合適的解決方案。

另外,還有一個更複雜的問題。戰爭權下的區分原則和相稱原則不僅要求分辨合法目標和不合法目標,而且要求作戰人員在由於各種原因而難以分辨合法和不合法目標的情況下盡一切可行的努力避免攻擊不合法目標。在某個特定環境中,究竟什麼樣的措施或預防手段是“可行的”,是一個複雜的問題,而且往往充斥爭議。除此而外,這裡顯然還涉及作戰人員在不同的可選作戰方案中所面臨的風險程度。現在,如果要求自主化UUV和USV能夠採取任何必要的行動,來最大程度減少意外攻擊平民目標或造成不相稱傷亡,將是更難滿足的要求。因此,以無人潛航器為例,應該要求它們發射感測器浮標,使用主動聲納,或者甚至浮出水面,以便於進行目標識別。甚至應該要求AWS等待獲得監控人員的授權。根據這些論點,UUV或USV的全自主化運作將違反倫理準則。

有2條明顯的理由或可用於駁斥上述結論:第一,鑒於無人系統的軍事用途,可以認為儘管此類“艦船”上面沒有人,即便如此,可行措施中也不應包括可能危及其自身安全的行為。第二,儘管讓無人系統面對風險不一定會直接威脅一方人員的生命,但是該無人艦船的毀損可能會危害正在依賴該UUV或USV執行任務的己方部隊的安全。立足這2條理由,應允許自主化系統優先考慮其自身“安全”,而不是它們的目標攻擊決定中受到威脅的對方人員的生命安全。

▲美國海軍擁有若干可執行掃雷任務的無人系統,如“馬克- 18(1型)劍魚”,是Hydroid公司製造的無人“遠端環境監測單位系統”的變型

救援責任

儘管關於在海戰中滿足區分原則和相稱原則的具體做法也許在某些方面不同于陸戰或空戰,但是,海上作戰環境中的救援責任即使不是海戰特有,至少也是特別嚴格的。

上文已經提到,即使在戰爭時期,所有的艦船都有倫理責任,應該援助和盡力救援海上遇險者,無論其國籍如何。前提是這些艦船具有救援能力,而且救援行動不會危害艦船自身及船上海員的安全。

這種援助責任是否會影響USV和UUV的運作,將取決於是否認為這些系統擁有或應該擁有執行救援行動的能力。例如,巡航導彈在攻擊艦船之後並沒有能力救援無助的落水者,但這個事實不表示不可以用巡航導彈攻擊艦船。因此,有些AWS,尤其是傾向於視為武器的AWS,如智慧型長時巡邏魚雷,不必承擔救援責 任。但是,對於自身攜帶武器的大型自主化USV和UUV等更傾向於被視為艦船的自主化系統,則需要考慮是否要求它們執行某些救援行動。即使此類艦船不能把落水者搭救到甲板上,也應該有能力釋放可充氣救生筏,或者部署緊急定位信標,引導其他艦船救援落水者。鑒於自主化艦船的軍事用途,它們裝備此類救援系統的代價可能很大。例如,UUV如果部署救援系統,可能會暴露自己的位置,而這僅是弊端之一。

像攻擊中的“可行的預防手段”和“可行的措施”概念一樣,救援責任也要考慮試圖提供援助時涉及的風險。由於在雙方仍在交火的區域,試圖提供援助將使得艦船遭受被其他敵方艦船擊毀的高風險,因此在戰爭時期,救援責任一般被理解為只存在於“交戰之後”。但是,如果UUV(或者更有可能是USV)確實擁有執行救援行動的能力,它們也許會被視為比有人艦船負有更大的救援責任,因為讓它們執行救援行動,即使在軍事交戰過程中,也不會直接危及作戰人員的生命。這種狀況可能會加強這種直覺判斷:應該給AWS配備執行救援行動的能力。

但是,另一方面,關注自主化艦船本身的安全,而非此類艦船上船員的安全,或者關注其他區域己方作戰人員的生命安全(如果UUV或USV被擊毀,這些作戰人員的生命將受到威脅),或者同時關注兩者,都可以成為駁斥上述結論的理由。當然,部署武裝自主化艦船的國家可能不會願意給這些艦船設置特定程式去救援海上遇險的敵方作戰人員,因為這將抬高這些艦船遭遇被擊毀的風險。但是,要讓國際社會接受自動化機器的“安全”比海上遇險者的生命更重要的觀點也很艱難。自主化UUV和USV是否應該擁有一定的能力,以便救援海上遇險者,以及當它們擁有這種能力時,它們負有多大的救援責任,這2個關鍵問題都有賴於今後更深入的研究,才能找到答案。

▲從陸地、艦船或潛航器發射的無人機顯然在海戰環境中擁有巨大的潛力。圖為美海軍成功從潛艇上發射的“試驗性燃料電池無人空中系統”(XFC UAS)

結 語

研究結果顯示,海上作戰的獨特倫理性質導致UUV和USV的設計及使用方面出現若干特有的倫理困境,而空戰和陸戰中使用的無人操縱系統並沒有此類困境。具體而言,公海航行自由的重要性以及援助海上遇難者或遇險者的責任對於UUV和USV的運作,尤其是對武裝自主化系統的運作,構成艱巨的倫理挑戰。此外,武裝自主化系統運作遇到的一些帶普遍性的倫理問題在海上和水下作戰環境中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包括相稱原則和區分原則要求對這些系統運作的影響。

目前,還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才能解決UUV和USV是否應該被視為艦船或武器的問題,並且確定關於水雷戰的法律慣例和歷史爭論對UUV的未來使用有何影響。此類系統模糊了武器平臺和武器之間的分界線,因此,在未來的海戰中,若要在軍事必要性和人道考量之間取得適當平衡,也許需要重新思考和界定倫理框架及法律框架。

無人水面船艇(USV)

USV在海戰中潛力巨大。因為這些無人作業系統是在水面上運作,因而與潛航器相比,比較容易在控制環路之中安置操作人員。但是就無人系統總體而論,無論從軍事還是商用角度考量,發展全自主化操作能力都有著巨大的動力。

美國海軍已經擁有包括若干不同規模和不同用途的USV系統,另外還在研發更多的系統。它們也可用作武器平臺,部署到前沿,使人員免于承受戰場風險。此外,美國海軍還在積極研發利用USV進行反潛戰的能力。

無人潛航器

無人潛航器即UUV。UUV若要真正發揮效力,就必須具備自主化運作能力,因為任何噪音或其他排放都可能洩露UUV的2個致命秘密——其存在和所處位置。美國海軍擁有雄心勃勃的UUV研發計畫,尤其是自主化UUV研發專案,目前也已經部署了若干現有系統。

UUV具有隱身能力,並且可在有人艦船成本太高或太危險的情況下替代後者部署到位,因而非常適合執行情報/監視/偵察(ISR)任務。UUV也可用于反水雷戰。武裝的UUV本身同水雷有許多相似之處,因而可以有相似用途。實際上,水雷戰即將發生根本性變革,新技術能力可以把探測敵方艦船的傳感裝置與摧毀敵方艦船的水下彈藥分離成2個獨立部分。將來,利用大型聯網感測器陣列可實施海域防衛,阻止其他國家兵力兵器進入其海域。這些陣列能夠把目標打擊資訊直接傳遞給潛伏在附近深水區的數量較少的自主化武裝UUV。

美海軍對UUV的最雄心勃勃的用途,將交由大排水量無人潛艇實施。給此類潛航器設想的任務包括水下偵察和反水雷,也可進一步擴展到攜載和部署小型UUV,或者甚至發射用於水面偵察的空中無人機。

顯然,目前對此類系統進行技術探索的最終目標是一種全自主的UUV,其作戰能力如同有人潛艇一樣。在本文的討論中,凡是提到武裝自主化UUV今後可能引起的問題,一般指的都是大排水量UUV。

▲作者預期在今後幾十年內,海上作戰將是機器人武器研發和部署的新疆域,無人系統將在未來海戰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武裝USV和UUV——究竟是艦船還是武器?

正確界定武裝USV和UUV非常重要。將某個系統視為“艦船”還是“武器”,將影響到人們對該系統應用所涉及的倫理準則的理解,而不僅是適用於這2個範疇的不同法律規則。

規範海戰的法律和倫理準則主要涵蓋艦船和潛艇的活動。若干立法機構已經開始考慮UUV和USV是否應該或者在何時應該被視為海洋法所界定的“艦船”。目前正在形成的一致意見是,自主化UUV和USV應該歸類為艦船。

如何理解USV和UUV對於其設計和應用所涉及的倫理問題很重要。隨著人們越來越將其視為由一台船載電腦控制的自主化系統,以及它們用途變得越來越多,人們就會越來越自然地把它們視為艦船。但是,將它們視為艦船可能會對其能力和運作提出很高的倫理要求,尤其是在戰爭法的區分原則、相稱原則及救援責任方面。

▲美國海軍擁有雄心勃勃的UUV研發計畫,尤其是自主化UUV研發項目,也已經部署了若干現有系統

自主無人系統的部署——在哪裡?在何時?為什麼?

本部分探討UUV和USV在不同類型海域(例如,領海或國際海域)運作時將引起的各類問題,特別是自主化武器系統即AWS在公海運作時對航行自由原則的影響。《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通過區分各種不同的水域,列出它們的地位及在其範圍內允許的各類活動,以平衡互不協調的國家主權訴求及和平時期的航行自由原則。與海戰相關的習慣國際法延伸此種平衡,藉以調控交戰方和中立方之間的關係。

目前,已開始有若干研究和分析工作,評估USV和UUV在這些框架內的運作,並且已顯現一些初步成果。例如,有人認為,各國對其領海享有道德權利,並且對其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也享有道德權利,因而各國可以禁止USV和UUV在這些區域進行某些運作,甚至可以禁止具有此類運作能力的USV和UUV進入這些區域。如果各國有權利禁止其他國家在其專屬經濟區進行採礦或勘查活動,或在其領海內從事危害其安全的運作,那麼這種禁止權肯定可以持續延伸至無人艦船。實際上,甚至可以說,由於UUV和USV屬無人操縱,它們在這些水域中的使用更加令人可疑,對主權國家政府的利益有更大的威脅。正是由於在危險環境中部署此類無人艦船不會導致人員傷亡或被捕的風險,有些國家將很有可能肆意向其他國家水域部署無人系統,並由此可能觸發對方的軍事反應。

在公海上使用自主化UUV和USV所涉及的倫理問題至今無定論,仍然眾說紛紜。乍看之下,國際水域的航行自由權可擴展到包括這些系統,因為可以假定它們不會對其他艦船的航行造成太大危險。但是,這種假定系立足於把這些系統視為艦船,而一旦開始考慮武裝自主化UUV和USV的發展前景以及這些系統是否應該被視為武器,這種假定就可能站不住腳。

籠統地說,國際水域允許艦船運作,只要它們不干擾同一水域內其他船舶的航行自由權。如果UUV和USV要在公海上運作,它們必須擁有能夠可靠地避免給其他船舶造成危險的能力。起碼它們必須能夠採取適當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碰撞風險。《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列出這項規定,要求所有的船舶“在所有時候都保持合適的警戒措施,例如瞭望和偵聽”。這樣的措辭可誘導公約條文閱讀者假定船上有人操作或該船至少受到遠程監控。既然如此,完全可以把一個無人監控而同樣能夠避免與其他船舶碰撞的全自主化系統視為達到相應的標準。

當然,武裝UUV和USV在公海上運作,除了單純碰撞危險之外,還可能給商船和中立國的軍艦造成其他危險,例如,它們可能會向商船和中立國軍艦開火。因此,這些系統對航行自由權的影響取決於它們區分合法攻擊目標和不合法攻擊目標的能力。

在關於自主化武器系統(AWS)所涉及的倫理問題的整體爭論中,有一個關鍵問題是,如果這些武器能夠達到對作戰人員所要求的類似標準(如擁有類似的避碰能力),能遵循區分和遵守道德原則,是否足以使這些武器被允許使用?那些傾向于把戰爭權諸原則視為主要保護非作戰人員權利的人士可能會給出肯定回答。更有甚者,可能會認為,一旦此類武器在這方面的能力超過作戰人員,它們的使用將是必須的。反過來,也有人認為,如果把符合戰爭權原則視為主要是對做出使用致命武力決定的作戰人員的倫理要求,就可以認定,在執行攻擊時刻如沒有作戰人員在場,意味著AWS的使用根本不能被視為遵循了這些原則。由於本文關注的是AWS的運作與航行自由權的相容性,而非關於AWS自主打擊目標所涉及的更全面的倫理概念的辯論,因此作者指出,AWS必須達到的區分原則標準應和在類似情況下對作戰人員所要求的標準相同。

但是這並非沒有隱患:即使達到高標準的合法和不合法目標區分能力,並不一定足以使AWS在公海上的使用符合倫理準則。AWS在某個水域運作,可能會對廣闊區域的商業航運活動產生“嚇阻”效應,從而干擾航行自由權。如果將自主化UUV和USV視為武器而非艦船,則發生意外攻擊的可能性不能說一點也沒有。至少應該把武裝自主化UUV視為高端型號的自由漂移水雷,並禁止使用。國際法禁止使用不能在1小時內自行解除殺傷的漂移水雷,因為它們威脅航行自由。任何船舶受到漂移水雷攻擊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上述擔憂並未由於這個事實而減輕。

在考慮這方面的問題時有一個重要的參考系統,即“捕手”,它是一種錨泊式魚雷發射系統,能夠探測正在接近的敵方潛艇的音跡或稱水聲指紋,然後發射魚雷摧毀潛艇。這個系統也許已經做到自主化,因為做出發射魚雷的“決定”時並沒有操作人員的直接參與。該系統的各個不同版本自1979年以來陸續投入使用,並未導致國際社會強烈譁然。這說明,對公海航行自由的關注並非一定要排斥自主化武器系統的部署。

但是,得出這樣的結論是謹慎小心的,因為至少其有3個前提:

第一,由於“捕手”本身的部署地點是固定的,因此對航行造成的危險比假定能自由巡航的AWS要小。

第二,只要宣稱此類武器是反潛系統,水面航行的艦船對它不會有多少恐懼感。一旦公眾獲知類似的系統可被用於摧毀水面艦船,則國際輿論會截然改變。

第三,目前對“捕手”和類似系統並無任何反對聲浪,因為這些系統至今並未導致任何非作戰人員傷亡。倘若發生部署在海上的AWS攻擊商船(或者客船)事件,只要一次,關於此類武器合法性的公眾和國際輿論將會預期急劇轉向。

因此,如果艦船不願在已知有AWS運作的水域中航行,即使可靠性很高的AWS也有可能會危害航行自由。儘管與有人系統造成的風險相比,對於AWS(意外)攻擊的恐懼似乎缺乏理性,但是關於風險的觀念很複雜、很難評估,因為這些觀念往往包含隱藏的價值判斷。人們不願意冒被AWS攻擊的風險,其所表達的價值判斷是:只有人才應該負責做出傷害別人性命的決定。既然國際商業航運已經有了航行自由權的保護和保障,那麼剩下的,就是船舶主人是否願意出海航行。航行自由權能否發揮效用,船舶主人對風險的主觀判斷和船舶出港時實際承受的客觀風險一樣重要。因此,國際社會應該在各國部署AWS的權益與民用船舶營運商想要避免自主化武器攻擊風險的願望之間做出裁決。

▲美國海軍還在積極研發利用USV進行反潛戰的能力。圖為“海上獵人”

區分原則

目前,針對AWS的質疑大多基於這樣的斷言:機器人武器不大可能在可預見的未來達到戰爭權下的區分原則要求。尤其在平叛戰爭中,若要識別某人是否作戰人員,涉及一系列複雜的綜合背景判斷,而機器智慧在可見的未來不具備滿足這種要求的能力。本文作者的觀點是:在海戰中,區分原則也許不如陸戰那樣難以執行,因為海戰的潛在目標較少,且聲納和雷達在海戰中分辨軍用艦船和民用船舶的能力超過圖像識別系統、雷達和雷射雷達在陸戰中分辨目標的能力。支援在海上或水下,尤其在深海任務中使用自主化系統的一個理由是,與陸上或空中相比,公海上的“平民足跡”比較少。此外,就反潛戰而言,區分問題似乎容易控制,因為噸位或音跡與軍用潛航器相當的民用潛航器很少,且這些少量的民用系統的用途和部署地點一般都有局限性(主要在海上石油鑽井平臺和海底電纜周圍運作)。因此,可以預計的是,如果機器人有朝一日能夠在某個環境中滿足區分原則,那一定是海面和水下作戰環境。

但是,至少有4種不同的情況,導致區分原則對自主化武器在海戰中的運作形成嚴峻的倫理挑戰:

第一,若要避免對中立國軍用艦船的攻擊,AWS將需要能夠識別潛在目標的性質和國籍,而不僅僅是確定這些目標是否軍艦。在有些情況下,很容易分辨敵方艦隊的艦船和其他國家的艦船,因為前者有其獨特的雷達或聲音。但是有些時候,即使識別了某艘艦船攜載有槍炮或魚雷,或者屬於某個噸位或等級,也不足以確定其就是敵方軍艦。若要正確識別,往往需要根據該艦船以往活動模式及其在作戰空間的威脅態勢才能得出合理結論。一個顯而易見的解決方法,是設置對自主化UUV和USV的控制程式,限制它們只攻擊正在發射武器的目標。但是,這麼做將顯著減弱AWS的軍事用途。今後,電腦是否能夠做出必要的判斷從而不再需要有上述限制,這個問題至今尚無定論。

第二,根據日內瓦公約,明確表示投降的敵方艦船不再是合法攻擊目標,因此AWS必須能夠識別投降標示。今後某天,戰艦有可能會攜帶“投降信標”,能夠把其已經投降的資訊通報給在相關區域運作的任何AWS。但是,在那天到來之前,AWS將需要擁有按照現行慣例辨識投降資訊並作出回復的能力。

第三,極少數情況下,嚴重毀損和正在傾覆的艦船也許無法發送投降信號。因此,從道德角度來講,即使已喪失交戰能力的敵方艦船沒有發出投降訊息,它也不一定是合法攻擊目標。人們有時憑藉其豐富的經驗以及對各種情況下人的動機和可能採取何種行動的深入瞭解,能夠察覺上述罕見情況的存在。AWS需要至少擁有像人類一樣的分辨能力,其使用才能符合倫理準則。

第四,就攔截或攻擊商船的作戰行動而論,區分原則的挑戰性特別大。例如,AWS極難判斷出相關商船是否正在運載敵方士兵或“以其他方式對軍事行動做出有效的貢獻”。並且,AWS不大可能擁有搜索或捕獲商船的能力,這也限制了它們執行此類辨識任務的用途。

需要注意,對上述第二和第三點的研判可能從不同的角度展現,取決於把AWS視為艦船還是武器。例如,如果敵方戰艦在我方有人潛艇發射魚雷之後宣佈投降,擊毀該戰艦將是一個不幸事件,但不是戰爭罪。但是,如果對已經明確表示投降的敵方艦船實施攻擊,則是戰爭罪。因此,如果把AWS視為武器,那麼責任在人,只要發射該武器的指揮官不是在知道預定目標已經投降或喪失戰鬥力的情況下執行此等發射,該武器的使用即為合法。但是,如果把USV或UUV視為艦船,那麼,它必須能夠探測潛在目標是否投降或喪失戰鬥力,從避免不合法的攻擊。

▲美國海軍還在積極研發利用USV進行反潛戰的能力。圖為“海上獵人”工作示意圖

相稱原則

按照戰爭權下的相稱原則的倫理要求,必須判斷對敵方軍事目標實施攻擊所獲得的軍事效益能否充分證明該次攻擊所造成的傷亡和毀損為正當,是否符合對攻擊行動的合理預期。請注意,對相稱原則的法律要求,通常理解是只要求對敵方軍事目標攻擊所造成的非作戰人員傷亡(“附帶毀損”)符合對攻擊行動的合理預期,與攻擊所尋求達到的軍事效益相比不算過分。但按倫理準則,在計算相稱性時還關注作戰人員的生命。例如,在知道敵方已簽署將於第二天生效的投降協定時,仍蓄意攻擊有大量敵作戰人員駐守的敵方設施,則是違反倫理準則的不相稱行動。

使用AWS如何做到合情,即從倫理角度越過相稱原則這道巨障,極為困難。若要評估某個特定數目的平民(或軍事人員)傷亡是否與軍事效益相稱,則需要計算獲得的軍事效益,但此類計算極為複雜,並且與外部條件有高度關聯。它們要求透徹瞭解外部世界的運作方式,因此作者之一斯帕羅認為,在可預見的未來,自主化系統不會擁有這樣的能力。本文另一位作者盧卡斯則相信,在相稱性判斷方面,AWS有潛力可以超越人類的有限能力,而這正是此類系統發展潛能的一個重要部分。

無論如何,在海戰環境中,這些相稱性計算會相對容易。首先,海上的平民“群聚”場合不多,意味著海戰中對合法軍事目標的攻擊所造成的平民傷亡風險比陸戰要小得多。相應地,判斷預期的平民傷亡相稱性所需考慮的這類情況因素也少。此外,海上交戰涉及的作戰單位通常比陸戰少,各單位可用的作戰行動範圍也比陸戰小,因而可以更切合實際地設想,用一台電腦就可以計算某個具體攻擊相關的軍事效益,並且評估某個特定數目的軍事傷亡是否正當。

計算相稱性時,還要關注另一個方面,這在海戰環境中特別難執行——軍事行動會衝擊環境,繼而可能對平民生活造成重大和長期的影響。因此,作戰人員現在還有責任考慮和儘量減少其作戰活動對環境造成的損害,這些責任必須與軍事必要性考量相互權衡。具體而言,作戰人員在籌畫攻擊時,必須計算相稱性,確定攻擊將獲得的軍事效益是否可證明其可能導致的環境損害是正當而必要的。風、浪和潮流會把海上作戰產生的大量殘屑碎片散佈到各處,且海洋生態系統的性質極其複雜,因此計算海戰對環境的影響特別困難。如何確定重點環境特徵的內在價值,至今無定論;而如何評估這些重點環境特徵對人類福祉的實用價值亦無一致意見。對這些問題的判斷必然涉及權衡各種複雜的考慮因素以及有關道德/價值問題的爭論。鑒於這兩方面的原因,在今後許多年內,電腦似乎不大可能計算出攻擊行動相對於環境損害的相稱性。

▲給大排水量潛航器設想的任務包括水下偵察和水雷反制,但可擴展到攜載和部署小型UUV

自主化武器系統,“監控下的自主化”,以及攻擊審慎原則

對於區分要求和相稱要求,作者提出一個或許可行的部分解決方案:當攻擊不合法目標的風險超過某個預設閾值時,AWS必須尋求監控人員的指示。若干機構已經在主張“監控下的自主化”,試圖在複雜環境中綜合利用自主化作戰的優點和監控人員決策的益處。但這個建議明顯地有其局限性:首先,它假定精確評估意外攻擊不合法目標的風險相對容易,即比首先識別潛在目標是合法還是不合法更容易,但現實情況也許並非如此;其次,如果依賴監控人員以符合倫理準則的方式執行作戰任務,將放棄自主化作戰的關鍵優點。

這種作戰方式將需要維持一個完善的通信基礎設施,其功能強大到足以允許AWS把相關資料傳輸給基站並且能夠接收監控人員的指示,而在水下作戰環境中,這麼做特別困難。它還會危害自主化系統執行隱蔽作戰行動的能力。尤其是潛航器需要即時發送和接收信號,以允許監控人員對潛航器的決策發出指示,而即時通信將導致潛航器暴露自身位置而招致風險。在敵方不擁有先進技術,沒有能力爭奪電子戰空間或對通信基礎設施發起動能打擊的情況下,監控下的自主化也許是一個解決方案,但從長遠而論,它不可能成為合適的解決方案。

另外,還有一個更複雜的問題。戰爭權下的區分原則和相稱原則不僅要求分辨合法目標和不合法目標,而且要求作戰人員在由於各種原因而難以分辨合法和不合法目標的情況下盡一切可行的努力避免攻擊不合法目標。在某個特定環境中,究竟什麼樣的措施或預防手段是“可行的”,是一個複雜的問題,而且往往充斥爭議。除此而外,這裡顯然還涉及作戰人員在不同的可選作戰方案中所面臨的風險程度。現在,如果要求自主化UUV和USV能夠採取任何必要的行動,來最大程度減少意外攻擊平民目標或造成不相稱傷亡,將是更難滿足的要求。因此,以無人潛航器為例,應該要求它們發射感測器浮標,使用主動聲納,或者甚至浮出水面,以便於進行目標識別。甚至應該要求AWS等待獲得監控人員的授權。根據這些論點,UUV或USV的全自主化運作將違反倫理準則。

有2條明顯的理由或可用於駁斥上述結論:第一,鑒於無人系統的軍事用途,可以認為儘管此類“艦船”上面沒有人,即便如此,可行措施中也不應包括可能危及其自身安全的行為。第二,儘管讓無人系統面對風險不一定會直接威脅一方人員的生命,但是該無人艦船的毀損可能會危害正在依賴該UUV或USV執行任務的己方部隊的安全。立足這2條理由,應允許自主化系統優先考慮其自身“安全”,而不是它們的目標攻擊決定中受到威脅的對方人員的生命安全。

▲美國海軍擁有若干可執行掃雷任務的無人系統,如“馬克- 18(1型)劍魚”,是Hydroid公司製造的無人“遠端環境監測單位系統”的變型

救援責任

儘管關於在海戰中滿足區分原則和相稱原則的具體做法也許在某些方面不同于陸戰或空戰,但是,海上作戰環境中的救援責任即使不是海戰特有,至少也是特別嚴格的。

上文已經提到,即使在戰爭時期,所有的艦船都有倫理責任,應該援助和盡力救援海上遇險者,無論其國籍如何。前提是這些艦船具有救援能力,而且救援行動不會危害艦船自身及船上海員的安全。

這種援助責任是否會影響USV和UUV的運作,將取決於是否認為這些系統擁有或應該擁有執行救援行動的能力。例如,巡航導彈在攻擊艦船之後並沒有能力救援無助的落水者,但這個事實不表示不可以用巡航導彈攻擊艦船。因此,有些AWS,尤其是傾向於視為武器的AWS,如智慧型長時巡邏魚雷,不必承擔救援責 任。但是,對於自身攜帶武器的大型自主化USV和UUV等更傾向於被視為艦船的自主化系統,則需要考慮是否要求它們執行某些救援行動。即使此類艦船不能把落水者搭救到甲板上,也應該有能力釋放可充氣救生筏,或者部署緊急定位信標,引導其他艦船救援落水者。鑒於自主化艦船的軍事用途,它們裝備此類救援系統的代價可能很大。例如,UUV如果部署救援系統,可能會暴露自己的位置,而這僅是弊端之一。

像攻擊中的“可行的預防手段”和“可行的措施”概念一樣,救援責任也要考慮試圖提供援助時涉及的風險。由於在雙方仍在交火的區域,試圖提供援助將使得艦船遭受被其他敵方艦船擊毀的高風險,因此在戰爭時期,救援責任一般被理解為只存在於“交戰之後”。但是,如果UUV(或者更有可能是USV)確實擁有執行救援行動的能力,它們也許會被視為比有人艦船負有更大的救援責任,因為讓它們執行救援行動,即使在軍事交戰過程中,也不會直接危及作戰人員的生命。這種狀況可能會加強這種直覺判斷:應該給AWS配備執行救援行動的能力。

但是,另一方面,關注自主化艦船本身的安全,而非此類艦船上船員的安全,或者關注其他區域己方作戰人員的生命安全(如果UUV或USV被擊毀,這些作戰人員的生命將受到威脅),或者同時關注兩者,都可以成為駁斥上述結論的理由。當然,部署武裝自主化艦船的國家可能不會願意給這些艦船設置特定程式去救援海上遇險的敵方作戰人員,因為這將抬高這些艦船遭遇被擊毀的風險。但是,要讓國際社會接受自動化機器的“安全”比海上遇險者的生命更重要的觀點也很艱難。自主化UUV和USV是否應該擁有一定的能力,以便救援海上遇險者,以及當它們擁有這種能力時,它們負有多大的救援責任,這2個關鍵問題都有賴於今後更深入的研究,才能找到答案。

▲從陸地、艦船或潛航器發射的無人機顯然在海戰環境中擁有巨大的潛力。圖為美海軍成功從潛艇上發射的“試驗性燃料電池無人空中系統”(XFC UAS)

結 語

研究結果顯示,海上作戰的獨特倫理性質導致UUV和USV的設計及使用方面出現若干特有的倫理困境,而空戰和陸戰中使用的無人操縱系統並沒有此類困境。具體而言,公海航行自由的重要性以及援助海上遇難者或遇險者的責任對於UUV和USV的運作,尤其是對武裝自主化系統的運作,構成艱巨的倫理挑戰。此外,武裝自主化系統運作遇到的一些帶普遍性的倫理問題在海上和水下作戰環境中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包括相稱原則和區分原則要求對這些系統運作的影響。

目前,還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才能解決UUV和USV是否應該被視為艦船或武器的問題,並且確定關於水雷戰的法律慣例和歷史爭論對UUV的未來使用有何影響。此類系統模糊了武器平臺和武器之間的分界線,因此,在未來的海戰中,若要在軍事必要性和人道考量之間取得適當平衡,也許需要重新思考和界定倫理框架及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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