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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海參未標生產日期 被判退貨三倍賠償

瀋陽市民魏某在促銷活動中購買的海參, 內包裝和禮盒都沒有標注生產日期, 遂起訴廠商索賠經濟損失。

昨日, 皇姑區人民法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庭發佈案件判決結果, 廠商被判退貨並進行三倍賠償。

海參沒生產日期

消費者起訴索賠

2015年12月10日至14日, 青島月亮灣連鎖機構有限公司在瀋陽潤良商業有限公司設立專櫃, 舉行促銷海參活動:“進口野生海參, 720元/盒, 買3送1, 買4送3, 買5送5”。

12月10日, 瀋陽男子魏某在該專櫃購買了五盒海參並獲得五盒贈送, 合計十盒海參, 共付款3600元。

魏某發現, 他所購買的這些海參,

內包裝和禮品盒都沒有標注生產日期。

於是, 2016年4月, 魏某將月亮灣公司和潤良公司起訴到法院, 要求退貨並索賠十倍經濟損失。

廠商稱消費者買散裝海參

禮盒是另外索要的

皇姑區人民法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庭審理此案時, 潤良公司表示, 因為廠商是屬於租賃櫃檯的, 按照協議約定, 產生的任何法律後果都由廠商自行承擔, 與他們無關。

月亮灣公司則稱, 魏某購買的是散裝半幹海參, 當時搞活動買五斤送五斤, 魏某向他們索要禮盒, 禮盒是幹海參盒, 禮盒的內部空間是方形, 與魏某購買的袋裝海參完全不符。

月亮灣公司表示, 他們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不存在違反食品法的行為, 魏某要求10倍賠償於法無據。

而且, 魏某明知是半幹海參, 套用幹海參盒說他們產品不合格, 存在惡意訴訟行為, 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廠商被判給消費者退貨

並進行三倍賠償

皇姑區人民法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庭認為,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月亮灣公司作為生產銷售者, 銷售食品未標注生產日期,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 要求退貨返回貨款請求, 應予以支持。 但因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 因魏某尚未食用涉案商品, 沒有造成魏某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 確認月亮灣公司賠償魏某貨款的三倍賠償金。

月亮灣公司在潤良公司設立專櫃, 其給魏某出具銷售信譽單, 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係,

為合同相對人, 潤良公司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昨日, 皇姑區人民法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庭發佈案件判決結果, 一審判月亮灣公司給魏某退貨, 並進行三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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