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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銷和撤銷雖只差一個字,但區別很大!

商標撤銷?商標註銷?不都是失去商標嗎?有什麼不一樣的!相信不少人都分不清楚商標撤銷和商標註銷的本質區別, 也不知道因為什麼才會被撤銷和註銷, 下面小捷就來給大家捋一捋。

商標註銷

商標登出是指商標局根據商標註冊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請, 將注冊商標登出或部分登出的法律程式。

商標登出的情況分為三種:

根據《商標法》商標法的規定,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 自核准之日起計算。 有效期期滿之前六個月可以進行續展並繳納續展費用, 每次續展有效期仍為十年。 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 可給予 6 個月的寬展期。 若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續展註冊的, 商標局將其注冊商標註銷並予公告。

還有一種情況是權利人不再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需求, 主動申請註銷商標, 例如:商標權利人由於企業轉產、合併、破產等原因, 可以自願申請註銷其商標。

另外, 如果商標權利人死亡, 在法定的期限內未辦理商標移轉手續的, 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將該商標註銷。

商標撤銷

商標撤銷, 是指國家商標局對違反商標法及有關規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裁定, 使原注冊商標專用權歸於消滅的程式。

商標撤銷的情況分為三種:

第一種是商標權利人未規範使用其注冊商標, 由商標局主動撤銷, 如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改變注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位址或者其他注意事項。

第二種是商標淪為行業通用名詞, 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撤銷商標, 比如之前“u盤”就是商標, 後來被廣泛使用後, 該商標就被撤銷了。

第三種是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提出撤銷,

也就是常說的“撤三”。

因此, 商標註銷是主動行為, 而商標撤銷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是被動行為, 那麼如果防止商標被撤銷呢?

1.規範使用注冊商標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 自行改變注冊商標、註冊人名義、位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 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因此, 注冊商標變更註冊人的名義、位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如果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等構成要素的則應當重新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按新申請商標對待。

2.主張自己的商標權

商標持有者應積極維護自己的商標專用權,

及時阻止其他商品經營者使用我們的商品名稱, 因為一旦商標被濫用, 就有可能淪為通用名稱導致商標被撤銷;當察覺到商標有成為通用名稱的危險時, 企業應通過廣告或媒體向公眾聲明該商標的所有權, 提醒他人不當使用屬於侵權行為。

3.保留商標使用證據

商標註冊下來很不容易, 如果因被提“撤三”而失去商標, 就太可惜了, 當我們的商標被提出“撤三”時, 需要拿出商標的有效使用證據。 因此, 商標持有人在經營過程中, 要有意識的留存、整理自身商標的使用證據, 這樣, 任憑誰提出“撤三”, 我們都可以有力的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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