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合同的一個好習慣是先通讀合同, 而不是一上來就直接對合同條款逐一進行審查修改。 通讀合同主要有兩個目的, 一是瞭解該合同的交易模式, 二是審查該合同是否存在遺漏事項。
實踐中, 如何審查並製作一份完美合同, 主要有以下幾種常用方法:
一、補增
補增適用于合同存在漏項的情形。 所謂漏項, 是指合同缺少某些條款, 而這些條款對於合同而言屬於必要條款, 缺少這些條款, 輕則影響合同的可操作性, 增加發生爭議的可能性, 重則會影響合同的效力。 根據所遺漏的合同條款的作用不同,
1.遺漏絕對必要條款
絕對必要條款, 是指根據合同的性質和交易內容所必須具備的條款, 如缺少這些條款, 可能將導致合同不成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規定, 合同主體、標的和數量, 是合同的絕對必要條款, 缺少其中任何一項, 均可能導致合同不能成立。
2.遺漏相對必要條款
相對必要條款, 是指除絕對必要條款之外, 作為一份完整的合同所需要具備的基本條款。 《合同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 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品質;(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該條規定明確了合同所應具備的基本內容和條款, 前三項屬於絕對必要條款, 後五項則屬於相對必要條款。 需要注意的是, 相對必要並不意味著可有可無, 這些條款仍然是必要條款, 如價款、品質、履行期限、履行地點、生效條件等。 缺少相對必要條款並不影響到合同的成立, 但如果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定, 則需要通過法律推定及解釋等途徑予以填補和解決。
3.遺漏優勢保護條款
優勢保護條款, 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合同一方當事人基於其談判優勢或市場優勢而可以設定的傾斜于己方權益保護的條款。 比如, 支付條款、管轄條款、違約條款、解除條款等。
二、刪改
刪改, 是審查合同時常用的方法之一,
1.違法條款的刪改
在一些待審合同中, 可能會存在個別條款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 在此種情況下, 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刪除和修正, 以確保該條款合法合規。 比如, 在租賃合同中, 如果租賃期限條款中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20年, 則超過部分屬於無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超過20年的, 超過部分無效), 應當將期限修改為20年以下;又如, 若合同中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了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則超過部分屬於無效(《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
2.重複條款的刪改
所謂重複條款, 是指待審合同中對同一事項做出了兩次以上的同樣約定。 通常重複條款會體現在不同的條款之中, 律師在審查時往往需要通篇反復閱讀才能發現, 刪除重複條款是為了使得合同更為簡潔、規範。
3.矛盾條款的刪改
所謂矛盾條款, 是指在待審合同中, 對同一事項在不同條款中均有約定, 但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情形。 在此種情況下, 應當與委託人進行核實後予以刪改, 將錯誤的條款予以刪除。
4.不當表述的刪改
合同中的不當表述主要是針對合同條款的文字表述問題, 由於合同當事人並非法律專業人士,
5.錯誤標點符號的刪改
標點符號是輔助文字記錄的符號, 是書面表達的有機組成部分。 尤其在法律檔中, 對於標點符號的使用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同樣的內容, 用不同的標點符號可能會影響到該條款的理解和認定, 比如,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和“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這兩句表述, 後一句僅僅多了一個頓號, 但條款的含義就發生了變化, 前者中並不要求必須同時“簽字”和“蓋章”,而後者中則要求“簽字”和“蓋章”同時具備。
6.結構調整的刪改
對合同條款進行結構調整,主要是為了理順合同條款之間的邏輯關係,美化合同的外觀形式。主要有兩類:一類是不符合通常的交易順序的條款,比如買賣合同中把“貨物運輸方式”條款置於“貨物明細”條款之前,雖然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影響合同的履行,但卻有違於通常交易順序,於此情形,可以將二者的順序進行整體的調換。另一類是“文不對題”,比如在“貨物明細”條款下約定貨物的運輸方式,在“售後服務”條款下約定逾期交貨的違約責任,於此情形,應當將該約定置於相對應的條款名稱之下,理順合同條款的邏輯關係。
三、建議
建議,是基於對合同操作性的考慮或者傾向性的考慮而提出的但非律師所能決定(通常需要委託人決策或合同當事人之間協商談判)的參考性或替代性意見或方案。
1.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商務事項,建議予以明確
比如,設計合同中未對委託人提供基礎材料的時間進行約定,為了增加合同的可操作性,應當建議增加該約定;有的合同在“違約責任”條款中僅約定“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這樣的條款屬於裝飾性條款,沒有任何可操作性和實踐價值,於此情形,可以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種是針對對方的合同義務補增相應的違約條款,具體的違約責任形式和責任大小由委託人自行約定,另一種是對於合同權利義務不夠清晰的合同,建議委託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後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條款,並再次發送給律師審查。比如,在買賣合同中,“貨物品質”條款約定“貨物品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該約定就屬於約定不明的情形,應當建議當事人約定明確的品質標準,以免產生爭議。
2.委託人可以選擇和爭取的有利事項,建議委託人採納和爭取
實踐當中,有的委託人由於經驗不足或者意識不到位,對於一些合同條款潛在的風險未能及時發現或者對其法律意義不清楚,在這種情況下,律師應當建議當事人採取必要防範措施或者爭取更為有利的條款。
比如,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款是合同簽訂後一次性支付,若作為受讓方的律師,則應當建議委託人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即合同簽訂後支付一部分,股權變更登記完成後再支付一部分,如此可以達到督促轉讓方及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目的,同時也能夠減少因股權變更登記無法完成而可能造成的資金損失。
3.合同需要整體調整或重擬的情形
在審查過的合同中,需要建議委託人重新起草或調整的合同主要包括三類:第一類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沿用已經廢止的合同版本,如援用GF-1999-0201示範文本(該文本已經廢止,現行有效的為版本為GF-2013-0201),於此情形,應當建議委託人援用現行有效的示範文本重新擬定合同條款;第二類是合同文本與交易事項不相符,比如某顧問單位發給筆者審查的是採購合同文本,但實際交易事項是委託人委託一家單位進行軟體的開發(委託人認為屬於採購軟體和服務),於此情形,筆者建議委託人按照實際情況重新擬定軟體委託開發合同文本並提供給律師以便審查;第三類是委託人提供的合同文本看不出雙方的權利義務,甚至不符合合同的基本要求,於此情形,建議當事人完善相關資訊後再提供給律師審查。
四、提示
在合同審查實踐中,提示主要適用于合同中的存疑事項、潛在法律風險以及基於前瞻性考慮的個別商業事項的提示,通常與建議方式同時使用。
1.存疑事項提示
存疑事項,是指待審合同中個別條款約定的內容與真實交易情況是否相符存在疑問,需要提示委託人予以核實。常見的存疑事項包括:
(1)主體資訊存疑
(2)管轄約定存疑
(3)個別合同條件存疑
有的待審合同中,在個別合同條款,尤其是合同效力條款中往往會加入個別的生效或失效的條件,而這些條件並未約定具體的內容,無法操作,需要提示委託人予以核實。
(4)簽署時間存疑
在實踐中,筆者曾發現個別單位習慣於採用“先幹活後付款”的方式,即雙方先完成合同交易事項,待付款之前再補簽合同,甚至要求將合同簽署日期提前(倒簽日期)。
對於此種情況,律師應當分別處理:一種是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對於此類合同,從法律規定來看,法律並不禁止補簽書面合同(可以視為雙方此前已經達成口頭合同),對此,提示委託人注意合同是否已經履行完畢,履行過程是否存在爭議或未了事項即可(如有,則應一併約定處理);另一種是,對於合同需要進行備案(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法律對於合同簽訂期限有規定。如《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採購檔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第四十七條規定:“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採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此種情況下,倒簽合同日期可能是為了符合備案要求,則律師應當提示委託人據實簽署,並提示未按規定期限簽署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5)引用的規範不適用
2.潛在風險提示
潛在風險,是指由於合同條款的內容約定可能會給委託人帶來的風險,該種風險不一定發生,但有發生的可能。
(1)履約能力風險提示
(2)權利限制或讓步風險提示
(3)潛在法律責任風險提示
3.商業事項提示
比如,對於付款條款進行修改時,考慮到現實中有的單位付款流程比較複雜、有的需要收款方先開具發票,為了便於合同履行,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律師可以提示委託人結合自身的付款流程對付款時間和發票開具事宜進行約定。
每一份合同存在的瑕疵都不是單一的,因此在審查修改時所採用的方法也不是單一的,通常需要綜合運用各種方式進行修改。從實踐經驗來看,補增、刪改兩種是主要的審查修改方法,使用頻率最高,提示和建議為輔助性方法,更多體現的是律師的責任心和前瞻性,通常與其他方法同時使用。
前者中並不要求必須同時“簽字”和“蓋章”,而後者中則要求“簽字”和“蓋章”同時具備。6.結構調整的刪改
對合同條款進行結構調整,主要是為了理順合同條款之間的邏輯關係,美化合同的外觀形式。主要有兩類:一類是不符合通常的交易順序的條款,比如買賣合同中把“貨物運輸方式”條款置於“貨物明細”條款之前,雖然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影響合同的履行,但卻有違於通常交易順序,於此情形,可以將二者的順序進行整體的調換。另一類是“文不對題”,比如在“貨物明細”條款下約定貨物的運輸方式,在“售後服務”條款下約定逾期交貨的違約責任,於此情形,應當將該約定置於相對應的條款名稱之下,理順合同條款的邏輯關係。
三、建議
建議,是基於對合同操作性的考慮或者傾向性的考慮而提出的但非律師所能決定(通常需要委託人決策或合同當事人之間協商談判)的參考性或替代性意見或方案。
1.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商務事項,建議予以明確
比如,設計合同中未對委託人提供基礎材料的時間進行約定,為了增加合同的可操作性,應當建議增加該約定;有的合同在“違約責任”條款中僅約定“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這樣的條款屬於裝飾性條款,沒有任何可操作性和實踐價值,於此情形,可以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種是針對對方的合同義務補增相應的違約條款,具體的違約責任形式和責任大小由委託人自行約定,另一種是對於合同權利義務不夠清晰的合同,建議委託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後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條款,並再次發送給律師審查。比如,在買賣合同中,“貨物品質”條款約定“貨物品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該約定就屬於約定不明的情形,應當建議當事人約定明確的品質標準,以免產生爭議。
2.委託人可以選擇和爭取的有利事項,建議委託人採納和爭取
實踐當中,有的委託人由於經驗不足或者意識不到位,對於一些合同條款潛在的風險未能及時發現或者對其法律意義不清楚,在這種情況下,律師應當建議當事人採取必要防範措施或者爭取更為有利的條款。
比如,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款是合同簽訂後一次性支付,若作為受讓方的律師,則應當建議委託人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即合同簽訂後支付一部分,股權變更登記完成後再支付一部分,如此可以達到督促轉讓方及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目的,同時也能夠減少因股權變更登記無法完成而可能造成的資金損失。
3.合同需要整體調整或重擬的情形
在審查過的合同中,需要建議委託人重新起草或調整的合同主要包括三類:第一類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沿用已經廢止的合同版本,如援用GF-1999-0201示範文本(該文本已經廢止,現行有效的為版本為GF-2013-0201),於此情形,應當建議委託人援用現行有效的示範文本重新擬定合同條款;第二類是合同文本與交易事項不相符,比如某顧問單位發給筆者審查的是採購合同文本,但實際交易事項是委託人委託一家單位進行軟體的開發(委託人認為屬於採購軟體和服務),於此情形,筆者建議委託人按照實際情況重新擬定軟體委託開發合同文本並提供給律師以便審查;第三類是委託人提供的合同文本看不出雙方的權利義務,甚至不符合合同的基本要求,於此情形,建議當事人完善相關資訊後再提供給律師審查。
四、提示
在合同審查實踐中,提示主要適用于合同中的存疑事項、潛在法律風險以及基於前瞻性考慮的個別商業事項的提示,通常與建議方式同時使用。
1.存疑事項提示
存疑事項,是指待審合同中個別條款約定的內容與真實交易情況是否相符存在疑問,需要提示委託人予以核實。常見的存疑事項包括:
(1)主體資訊存疑
(2)管轄約定存疑
(3)個別合同條件存疑
有的待審合同中,在個別合同條款,尤其是合同效力條款中往往會加入個別的生效或失效的條件,而這些條件並未約定具體的內容,無法操作,需要提示委託人予以核實。
(4)簽署時間存疑
在實踐中,筆者曾發現個別單位習慣於採用“先幹活後付款”的方式,即雙方先完成合同交易事項,待付款之前再補簽合同,甚至要求將合同簽署日期提前(倒簽日期)。
對於此種情況,律師應當分別處理:一種是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對於此類合同,從法律規定來看,法律並不禁止補簽書面合同(可以視為雙方此前已經達成口頭合同),對此,提示委託人注意合同是否已經履行完畢,履行過程是否存在爭議或未了事項即可(如有,則應一併約定處理);另一種是,對於合同需要進行備案(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法律對於合同簽訂期限有規定。如《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採購檔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第四十七條規定:“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採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此種情況下,倒簽合同日期可能是為了符合備案要求,則律師應當提示委託人據實簽署,並提示未按規定期限簽署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5)引用的規範不適用
2.潛在風險提示
潛在風險,是指由於合同條款的內容約定可能會給委託人帶來的風險,該種風險不一定發生,但有發生的可能。
(1)履約能力風險提示
(2)權利限制或讓步風險提示
(3)潛在法律責任風險提示
3.商業事項提示
比如,對於付款條款進行修改時,考慮到現實中有的單位付款流程比較複雜、有的需要收款方先開具發票,為了便於合同履行,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律師可以提示委託人結合自身的付款流程對付款時間和發票開具事宜進行約定。
每一份合同存在的瑕疵都不是單一的,因此在審查修改時所採用的方法也不是單一的,通常需要綜合運用各種方式進行修改。從實踐經驗來看,補增、刪改兩種是主要的審查修改方法,使用頻率最高,提示和建議為輔助性方法,更多體現的是律師的責任心和前瞻性,通常與其他方法同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