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 新昌一男子王某在鐘樓橋附近因被交警處罰, 便心生不滿, 用手機拍下了執勤交警的照片, 並在當晚發到了微信群中, 配以帶有“狗”等侮辱性的文字進行辱駡。
但網路不是法外之地, 王某最終為自己的言論付出了代價——治安拘留3日。 得知這一處罰決定後, 王某十分後悔, 並當場表示要向當事民警道歉。
當天下午4點多, 交警大隊民警祁煌與同事丁利偉正在鐘樓橋執勤。 看到從鼓山東路開過來的一輛轎車未在車窗上貼強制保險標誌與年檢標誌, 便示意其靠邊停下, 並請車主出示駕駛證與身份證。 誰知, 駕駛人王某不僅沒按規定貼好標誌, 也沒有攜帶駕駛證與行駛證、身份證, 民警按照法律規定對王某開出罰單。 期間, 王某心生不滿, 滿口抱怨, 還用手機拍了民警祁煌執勤的照片。
當天晚上, 王某在一個多達491人的微信群中公然使用“狗”等侮辱性的詞彙辱駡交警,
當事民警得知情況後, 隨即向發案地所在派出所報案。 接到報案後, 新昌縣公安局城東派出所民警立即對此案件展開調查。 很快證實, 王某確實存在公然故意辱駡交警的行為。 11月25日晚, 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對王某處以治安拘留3日的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 在王某辱駡了交警之後, 保持理性的群眾出來說了這樣一段話:
相關法律科普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 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