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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區失業保險金標準上調至每人每月1030元

2017年11月1日起

泰安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統一調整為

每人每月1030元!

泰安市自今年11月1日起, 再次上調失業保險待遇標準, 由每人每月950元上調至1030元, 上調比例為8.4%。 這是自2007年以來, 泰安市連續第11次調整失業保險待遇標準。 11月開始, 泰山區將按新標準為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

此次調整, 是泰安市自2007年以來第11次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 此前的標準分別為每人每月267.75元、306元、372.75元、451.5元、600元、680元、780元、850元、900元、950元、1030元。 隨著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提高, 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水準也將得到進一步提高。

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 並有求職要求的。

《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第十七條規定,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計算。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應當與前次失業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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