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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行政應訴品質 山西施行《行政應訴辦法》

黃河新聞網訊近日, 山西省國土資源廳正式印發並施行《行政應訴辦法》。 此舉對山西省國土資源系統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 提高行政應訴品質, 推進法治國土建設, 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指導規範作用, 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2015年5月1日, 新《行政訴訟法》正式實施, 行政機關行政應訴工作壓力驟增, 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影響尤為明顯。 2015年、2016年省國土資源廳分別辦理覆議訴訟案件87件、72件, 既有本身作為被告的應訴案件, 也有代省政府等參加應訴、覆議的案件。

針對行政機關在應訴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山西省國土廳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要求, 正式出臺並施行《行政應訴辦法》, 可謂是應時之舉。 翻看《辦法》可以發現, 《辦法》共7章45條, 對行政應訴工作的職責分工、應訴準備、出庭應訴、處置與執行、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具有非常強的可操作性, 對切實解決行政爭議、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山西省國土廳許大純廳長介紹, 《辦法》主要有三個特色:一是確立“誰主辦、誰應訴”原則。 明確業務主辦處室是應訴承辦機構, 促使業務處室工作人員樹立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理念。 二是明確審核機構。 “人無頭不走, 鳥無頭不飛”, 辦事沒有牽頭人,

遇事就容易扯皮推諉。 《辦法》明確規定, 廳政策法規處牽頭成立應訴審核小組, 邀請法律顧問參與, 對應訴承辦機構的應訴工作進行審核指導。 三是完善負責人出庭制度。 《辦法》規定,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高, 對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等情形下, 省廳有關負責人必須出庭;對於一般行政應訴案件, 《辦法》明確規定, 即必須由應訴承辦機構副處級以上人員出庭, 體現應訴承辦機構的重視, 便於瞭解掌握政策承辦業務的人能全面答辯、提供證據、依據, 有利於及時完善制度、改進工作。

《辦法》規定, 省國土廳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遲延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的;依法應當出庭應訴而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或者中途退庭的;不依法辦理司法機關司法建議的;存在的違法行政問題不整改不解決,

造成嚴重後果或導致再次敗訴的;其他妨礙行政應訴活動的不履職、失職和違法行為, 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省國土廳工作人員或者參加行政應訴的訴訟代理人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應訴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履行答辯、舉證職責, 提交證據、依據及其他相關材料等法定義務, 導致敗訴的;收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後未在規定期限內處理或轉交, 造成不良後果的;拒絕辦理或者拖延辦理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的, 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辦法》恪守省國土廳“建設法治國土”的原則和要求, 體現了依法行政的辦事原則, 強調尊重並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重要現實意義。 第35條明確規定, 省國土廳應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不得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明確了相關程式及訴訟費的繳納。 同時, 《辦法》強調尊重法院意見, 重視司法建議, 第39條規定應訴承辦機構對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應當積極研究落實, 將辦理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法院。

山西省國土廳《行政應訴辦法》的出臺, 建立完善了應訴新機制, 有利於省廳加強行政應訴工作, 增強了工作人員責任心, 提高了行政應訴能力, 促使全廳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公正執法、文明執法、規範執法,

防止和避免行政權力濫用,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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