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是某單位職工, 單位按房改政策將公有住房出售給王先生, 現在辦理房產證過程中發現王先生的部分情況與分房時的填報的情況不一樣,
房屋買賣, 如果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 處理時涉及房改政策的, 法院應當受理;如果當事人爭議的核心為是否適用房改房政策以及如何適用房改房政策的, 不屬於民事權益糾紛, 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 人民法院不宜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
三、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