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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與單位分房政策發生爭議能起訴嗎?

王先生是某單位職工, 單位按房改政策將公有住房出售給王先生, 現在辦理房產證過程中發現王先生的部分情況與分房時的填報的情況不一樣,

而王先生認為分房時填報的情況屬實, 從分房至今已經十多年了剛辦房產證, 的確發生很多變化, 但是系單位拖延辦理房產證造成的, 問雙方之間的爭議能否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房屋買賣, 如果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 處理時涉及房改政策的, 法院應當受理;如果當事人爭議的核心為是否適用房改房政策以及如何適用房改房政策的, 不屬於民事權益糾紛, 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 人民法院不宜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

三、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

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 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 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 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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