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北京衛生監督所發佈的行政處罰顯示, 因違反《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北京大學口腔醫院被警告, 並罰款3000元。
根據《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未經批准擅自變更放射診療項目或者超出批准範圍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檢測和檢查的,
千龍網記者查閱資料顯示, 北京大學口腔醫院成立於1941年, 位於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南大街22號, 主要經營項目為口腔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