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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孫氏三兄弟涉黑案”改判 孫寶東獲90萬賠償

被“黑社會”8年 孫寶東獲90萬國家賠償

被超期羈押957天后, 孫寶東獲得90余萬元國家賠償。

他原來是名鋼材生意人, 因參與黑社會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名, 被吉林省高院二審判處有期徒刑19年。

今年1月22日, 經最高法第二巡迴法庭再審提審, 多項罪名被認定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孫寶東被改判有期徒刑6年。 因當時實際服刑期限已超過改判刑期, 他被當庭釋放。

11月21日, 吉林省高院做出國家賠償決定書, 決定支付孫寶東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返還相關財產等共計90余萬元。

以“參加黑社會罪”獲刑

在監獄度過8年多後,

42歲的孫寶東回家了。

今年1月份, 雪地裡, 他和孫寶國、孫寶民跪在母親墓前——兩年前母親去世, 最終沒能等到兒子們出獄。 此外, 他們的父親也病情加重失去意識。

孫氏三兄弟入獄與“涉黑”有關。 2007年, 多名商人向北京、長春等地有關部門反映, 稱孫氏兄弟放貸、賒帳銷售鋼材, 在討債時限制人身自由, 逼迫抵押財產、轉讓股份等。

2008年, 當時的長春市公安局有組織犯罪偵查隊接到上級多個批示稱, 長春有個“以孫寶國為首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夥”, 嚴重危害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該案還被公安部列為掛牌督辦案件。 當時媒體報導, 案件引起吉林省公安廳高度重視。 時任吉林省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廳長批示,

“考慮異地用警辦案, 堅持正義、依法辦案、還上訪人一個公道”。 時任吉林省公安廳副廳長則批示, 孫氏家族涉黑團夥犯罪及涉內案件一併徹查, 辦成“鐵案”。

2011年11月, 吉林市中院一審認定, 孫氏三兄弟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以長春市凱旋路鋼材市場為據點, 以經營鋼材為掩護, 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孫寶國以故意殺人罪,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1項罪名, 被判處死刑;孫寶東以故意殺人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5項罪名, 被判處無期徒刑, 孫寶民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4項罪名, 獲刑16年;另有13人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獲刑。

當年的“涉黑”宣傳報導中, 孫氏兄弟被描述為“橫行市場多年,

稱霸一方”, 養了眾多社會閒散人員充當打手, 逐漸壟斷凱旋路鋼材市場, 欺行霸市。

故意傷害變故意殺人

被定性為黑社會典型後, 與孫氏兄弟關聯的一起發生在鞍山火車站的舊案, 也被翻出。

孫寶東此前在長春市團結路鋼材市場當裝卸工。 1996年, 時年24歲的孫寶國在長春市國都物資經銷處做業務經理, 他跟隨哥哥做業務員。

淩晨火車到站後, 兄弟倆與一名李姓出租司機發生衝突。 根據鞍山市鐵東區法院1997年的判決書, 李姓司機糾集多人伺機報復, 在孫寶國等人走到火車站地面出口時, 李姓司機將其攔腰抱住, 裴某某持折疊凳擊打他的頭部。

突然遭到暴力襲擊後, 孫寶國、孫寶東掏出隨身攜帶的尖刀, 向圍打的眾人亂刺。

孫寶國將一人刺死、一人刺成重傷;孫寶東造成一人重傷、兩人輕傷, 他也被刺成輕微傷。

事後調查顯示, 當天參與襲擊的計程車司機中有多人喝了不少酒, 其中一人還是一起持刀搶劫案的在逃犯罪嫌疑人。

法院認定孫家兄弟“防衛過當”, 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孫寶國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孫寶東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但2009年, 這份早已生效並執行完畢的判決被撤銷, 被指定移送管轄至吉林市, 併入涉黑案審理。

在吉林市中院一審判決中, “故意傷害罪”變成“故意殺人罪”。 《吉林日報》報導, 該案是“在公安部、全國打黑辦、遼寧省公安廳、吉林省公安廳組織協調下, 作出了推翻此案、責令重審的決定”。

改判刑期當庭獲釋

孫寶國等人不服,

提出上訴。 2013年, 吉林省高院依然認定“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故意殺人罪”等罪名, 判處孫寶國死緩, 孫寶東有期徒刑19年。

此後該案發生轉折。 據中國青年報報導, 2016年9月26日, 最高法在長春市中院開庭審理該案。 最高檢指出, 在鞍山火車站一案中, 裴某某等4人1996年稱是被刀刺中後才跑開, 到2009年則變成看見刀就跑開, 在跑開過程中被刺。 此外還出現兩名新證人稱, 看到孫氏兄弟持刀瘋狂追打10多分鐘, 追到一個紮一個。

最高檢出庭檢察員當庭“建議改判”, 並指出原審訴訟程式存在重複追訴、再審程式加重被告人刑罰等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影響了該案的公正審判。

2017年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再審宣判, 孫寶國和孫寶東被依法撤銷“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故意殺人罪”, 孫寶東因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與妨害作證罪被判決執行有期徒刑6年。案件中還有9名被告人改判無罪。

因當時實際服刑期限已超過此次改判刑期,孫寶東等人當庭獲釋。

此後,孫寶東向吉林省高院提出國家賠償。他認為,根據最高法最終判決,6年刑期應是從2008年6月11日到2014年6月10日,但實際上他在2017年1月22日才獲釋,因此應獲得被錯誤羈押957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231881.10元。

在被錯誤羈押期間,母親去世父親病重,這些給他的身心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因此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115940.55元。同時,他要求返還被沒收的30余萬現金及利息和一輛奧迪車,並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公開為其恢復名譽。

獲90余萬國家賠償

吉林省高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再審改判無罪的,原生效判決的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本案中,吉林省高院應對孫寶東被超期監禁957天予以賠償,根據國家賠償規定,應賠償孫寶東人身自由賠償金24.7萬餘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方面,孫寶東被超期羈押期間,人身自由、家庭生活、工作等方面均受到影響,屬於遭到精神損害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綜合考慮其錯押時間、罪名改判及糾錯過程等因素,決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7萬元。

法院還決定在侵權行為影響範圍內,為孫寶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給付奧迪車的賠償金56.9萬餘元。對於孫寶東要求返還被扣的30余萬現金,法院表示,當時並未將凍結的錢款全部劃扣執行,因此決定返還55600元現金並支付相關利息。

賠償決定作出後,新京報記者聯繫到孫寶東的代理人張鐵雁律師。其表示,孫氏兄弟三人當年均被認定為“涉黑”,案件後來均改判,“孫氏三兄弟”另兩位當事人也申請了國家賠償,目前還未有賠償結果。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王巍

孫寶東因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與妨害作證罪被判決執行有期徒刑6年。案件中還有9名被告人改判無罪。

因當時實際服刑期限已超過此次改判刑期,孫寶東等人當庭獲釋。

此後,孫寶東向吉林省高院提出國家賠償。他認為,根據最高法最終判決,6年刑期應是從2008年6月11日到2014年6月10日,但實際上他在2017年1月22日才獲釋,因此應獲得被錯誤羈押957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231881.10元。

在被錯誤羈押期間,母親去世父親病重,這些給他的身心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因此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115940.55元。同時,他要求返還被沒收的30余萬現金及利息和一輛奧迪車,並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公開為其恢復名譽。

獲90余萬國家賠償

吉林省高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再審改判無罪的,原生效判決的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本案中,吉林省高院應對孫寶東被超期監禁957天予以賠償,根據國家賠償規定,應賠償孫寶東人身自由賠償金24.7萬餘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方面,孫寶東被超期羈押期間,人身自由、家庭生活、工作等方面均受到影響,屬於遭到精神損害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綜合考慮其錯押時間、罪名改判及糾錯過程等因素,決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7萬元。

法院還決定在侵權行為影響範圍內,為孫寶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給付奧迪車的賠償金56.9萬餘元。對於孫寶東要求返還被扣的30余萬現金,法院表示,當時並未將凍結的錢款全部劃扣執行,因此決定返還55600元現金並支付相關利息。

賠償決定作出後,新京報記者聯繫到孫寶東的代理人張鐵雁律師。其表示,孫氏兄弟三人當年均被認定為“涉黑”,案件後來均改判,“孫氏三兄弟”另兩位當事人也申請了國家賠償,目前還未有賠償結果。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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