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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人還需擔責嗎

我們都知道, 合同大都是雙方進行簽訂的, 履行和接受履行也在雙方。 但是如果雙方同意的情況下, 可以約定由第三人代為履行。 第三人就成為了履行義務的主體。 如果第三人代為履行了, 債務人還需要繼續履行, 還需要承擔責任嗎?

一、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的法律特徵

1、雖然合同是由第三人代為履行, 但是第三人沒有成為合同的當事人。 合同的當事人仍然是原來的債權人和債務人。

2、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前提是要經過合同雙方的協商一致。 具體的操作是由債務人和第三人確定。

3、第三人的代為履行不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4、合同的債務是可以由第三人履行的。 如果一些特定的合同指定由債務人履行的就排除第三人代為履行了。

二、第三人代為履行, 債務人還需要擔責嗎

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第三人雖然履行了債務, 但是第三人不是合同的主體。

根據《合同法》的第6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 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 由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即使第三人代為履行, 但是如果第三人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 依然是由債務人來擔責。 第三人只是替代債務人履行債務, , 並不是合同的當事人。 所以如果債權人認為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時候,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 債權人只能告債務人, 而不能去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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