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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你需要知道的“不得”離婚的4條標準

婚姻不僅意味著愛情, 也意味著義務和責任。 我們相信人生而自由, 但是自由也是有限度的, 婚姻並非兒戲, 並非一句簡單的“過不下去了”就可以隨意拋棄的玩物。

律兜律師總結了以下4條“不得”離婚的標準;

1、《婚姻法》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 須得軍人同意, 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 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主要有以下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 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 不在此限。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沒有新情況、新理由, 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不予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44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 沒有新情況、新理由, 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不予受理。

婚姻非兒戲, 法律在充分考慮了個人自由的基礎上做出的這些限定都是合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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